怎樣處理懸賞廣告中的酬金

2020-12-05 大河網

  駐馬店市王先生來電諮詢:

  不久前我在飯店吃飯時撿到一個手提包,裡面裝有一部手機、身份證和5000元錢。由於當時找不到失主,我就暫時保管著。後來我在一份報紙上看到一則懸賞廣告,其內容表示,如果有人撿到並歸還這個手提包,失主願把5000元錢作為報酬給拾得人,因為手機裡面有他所有客戶的通訊方式,因此發出此廣告。通過廣告上留的聯繫方式,我和失主聯繫上,我表示願意把東西歸還給他,但是他只願支付給我1000元酬金,我不願意接受。請問,像這種情況,我能要求失主支付給我5000元酬金嗎?

  朱廣曉解答:你說的情況涉及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問題。對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學術界對此問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單方法律行為說和契約說這兩種不同的說法。但是在司法實務中,傾向於契約說。契約說是指,懸賞廣告不是單獨成立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契約。懸賞廣告實際上是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的一種特殊要約。這種要約發出之後,如果某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指定行為,則是對廣告的有效承諾。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你表示把東西歸還給失主時,你們之間就形成了合同關係,由於是有償合同,在你履行歸還丟失的東西的義務時,就可以要求失主支付酬金。而且我國《物權法》也明確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因此,你有權要求失主按照廣告內容支付給你5000元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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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特整理了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下面是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淺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那麼,如果發布懸賞廣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酬金給不給,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一下。懸賞廣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問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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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商鞅城門立木懸賞取信到今天的張貼懸賞啟事尋人尋物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懸賞廣告如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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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寧(山東)7月21日電記者王家梁餘東明通訊員袁鵬肇事者撞人逃逸,死者家屬斥資巨額賞金「提供線索者」,知情者現身舉報後,懸賞者卻以線索不正確為由拒不兌現承諾,雙方最終鬧上法庭。近日,山東省濟寧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懸賞廣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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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由於我國立法上的缺陷,沒有懸賞廣告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而引起的。在新《合同法》未有施行前可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合同之債的規定來處理。新《合同法》施行後,《合同法》中的「要約、承諾」等制度可為懸賞廣告在司法實踐中提供了依據。 關於懸賞廣告性質的認定,主要存在兩觀點,即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為說。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不是獨立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契約(合同),因為廣告人對不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條件為一種要約。
  • 懸賞廣告的性質
    懸賞廣告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 懸賞廣告是否得到法律上支持?懸賞廣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 淺析懸賞廣告生效的時間
    2004-04-13 14:55:2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鄭紅英 章小紅   懸賞廣告是以廣告方式向不特定的人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