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的李先生在出差途中,不慎將公文包丟失,因包內有重要文件,於是他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聲明將酬謝送還者5000元。兩天後,拾得此包的小張與李先生取得聯繫,並將包返還給失主,然而李先生卻拒絕給付小張5000元的酬金,兩人為此發生爭執,那麼小張有權獲得酬金嗎?
四平中院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7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小張作為拾得遺失物品的人,在合理範圍內獲得相應的報酬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小張的行為沒有侵佔遺失物,因此他有權獲得酬金。
李先生在報紙上刊登懸賞廣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失主的懸賞廣告可以視為一種要約行為,只不過要約的對象是全社會而不是某一個特定的人。對於這種要約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承諾,只要遺失物找到,並且如數奉還失主,這種承諾就具備法律效力,雙方也因此建立了合同關係,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均受到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趙夢卓 實習生 滕浩鋒 編輯:趙樹凱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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