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行為人需證明已按照廣告指定的要求完成特定行為,且符合領取懸賞報酬的條件,這也是懸賞廣告糾紛的常見爭議焦點。本期我們將對此進行簡要分析。
我國法律對於懸賞廣告的發布形式,並無限制性規定。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吉01民終503號案件中認為,天茂公司自述在銷售中存在老帶新政策的銷售技巧的事實,天茂公司銷售中使用的向其客戶介紹老帶新獎勵政策的銷售技巧的行為類似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懸賞廣告。天茂公司向客戶群體以介紹老帶新獎勵政策形式發出要約,已購買客戶因介紹新客戶完成購買天茂公司房屋對前述要約做出承諾,一旦行為人完成老帶新獎勵政策內容,依約即獲得了報酬請求權,天茂公司應向其支付約定的款項。
因此,懸賞廣告發布人可能通過口頭宣傳、口頭允諾等方式發布懸賞事宜,此類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一旦行為人做出承諾則發生法律效力。但口頭髮布的內容存在舉證難度。
發布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為要約,完成廣告中指定行為的法律性質即為承諾。廣告人與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行為人不可用不符合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騙取報酬。廣告人在對指定行為進行檢驗後符合懸賞廣告的內容,應積極信守承諾按照之前刊登的懸賞廣告中所作出的承諾支付報酬。
首先,行為人不得通過非誠信手段完成約定事項。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皖18民終307號案件中認為,梁鼎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發布一則題為「拼人氣贏iPhone11誰是寧國點讚王」有獎集贊活動的廣告系懸賞廣告中的一種,該廣告是梁鼎公司為了提高樓盤知名度而發布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若有參與者在活動中通過點讚軟體完成點讚,那麼不僅不能滿足梁鼎公司的宣傳目的,同時對其他參與者亦不公平。法院從三個角度對此進行分析:(1)蔡衛勤在活動截止時共集贊5397個,位居第一,但在核查其手機時發現多個點讚群,其未對手機中存在多個點讚群給予合理的解釋,結合蔡衛勤轉發案涉廣告的微信評論區中內容,不能排除其通過軟體自動點讚的方式集齊了5397個贊中的一部分。(2)同時,在梁鼎公司要求對蔡衛勤微信點讚人的真實性進行核查的時候,蔡衛勤拒絕配合驗證。梁鼎公司系懸賞廣告的發布者,其有權依據核驗作為活動參與者的蔡衛勤微信點讚的真實性,但蔡衛勤拒絕配合檢查,在不能確定蔡衛勤點讚人真實性的情況下,梁鼎公司有權取消蔡衛勤的獲獎資格。(3)梁鼎公司並未取消本次案涉廣告的獎勵,在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對信守承諾的點讚人數第三多的參與者頒發了獎品,結合一審中該獲獎者的證言,可以證實梁鼎公司懸賞廣告的兌獎活動符合法律規定。故蔡衛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懸賞廣告發布者應誠信履約,不得以莫須有原因拒付報酬。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浙01民終4455號案件中認為,西伯動漫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公開發布徵集廣告語的活動,吸引社會公眾的參與,以實現活動推廣宣傳的效果。根據法律規定,民事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基於活動的公開性和社會參與性,在無第三方機構或人員見證的情況下,西伯動漫公司作為活動的唯一組織方和實施方,更應保證活動開展符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要求,依法保障活動參與人的知情權並得到公正對待。該案中,西伯動漫公司主張活動第一名另有他人,但其未能提供詳細的計票結果和投票票根以供核對。法院認為,造成該案事實難以準確核查清楚的根本原因,在於西伯動漫公司在活動組織中的計票、票根保留、獎項發放等環節存在的諸多不當之處,相應不利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原審法院根據該案查明的事實,認定活動第一名應為陳煒,並據此判令西伯動漫公司兌現公開發布的獎品承諾,並無不當,該院予以確認。西伯動漫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採納。
由前述案件可知,法院不僅關注行為人的誠信問題,還關注懸賞廣告發布者是擇取誠信者支付報酬,還是取消了該次懸賞活動,以此探知懸賞廣告發布者的真實意圖。
懸賞廣告的規則應具體明確,不得單純以最終解釋權作抗辯
部分懸賞廣告的規則制定的較為模糊,這將導致各方在確定能否獲得懸賞報酬時產生爭議。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7)魯02民終6660號案件中,認為上訴人宣傳材料上關於規則的規定中並沒有寫明不能灑酒,也無法證明在比賽前告知各位參賽者不能灑酒的比賽規則。即使是宣傳材料上用小字標註「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上訴人事後做不利於參賽者的解釋,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被上訴人在喝完酒放酒瓶的過程中,確實有酒噴濺而出,法院認為上訴人舉辦拼酒大賽活動目的在於提升飯店人氣,有一定的商業廣告目的,該比賽不同於專業比賽,有著一定的娛樂性商業活動,比賽過程中即是出現少量漏酒、灑酒,如未超過必要限度,應對參賽者的成績予以認可。
由此可知,懸賞廣告的發布者應明確行為的標準並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已通過懸賞廣告獲益的情況下,應依約支付對應的報酬。行為人也不要因為發布者提及「最終解釋權」而被嚇退,要合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懸賞廣告可通過口頭或書面的方式發布,除了特定行為以外,一般商事懸賞廣告是為了達到宣傳推廣等特定目的,因此行為人誠信履行行為才能真正實現發布者的目的。而發布者不能在利用懸賞廣告達到特定目的同時,實施隱瞞獲獎信息等侵害行為人的權益的行為,而應公開透明地確定最終獲獎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