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惹糾紛

2020-12-05 大河網

  本報訊(記者 王建芳 通訊員 昌曉豔)只不過是賣一瓶普通的烏髮素,卻在刊登廣告時誇大宣傳、聲稱奇效,還煞有介事地張貼懸賞廣告,結果不但沒有效果,反而讓消費者出現了過敏症狀。在質檢部門檢驗出有害成分後,生產廠家和代理商均拒不兌現承諾。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刊登懸賞廣告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2009年12月26日,林亮(化名)在本市報刊上看到一則「七珍烏髮素」化妝品廣告,寫有「10分鐘白髮變黑髮」等字樣,且廠家鄭重承諾:「七珍中藥烏髮素,從源頭上消除了染髮過敏、致癌、傷發、染頭皮等傷害!絕不含汞、間苯二胺等有害化學成分,如有檢出廠家重賞10萬元,請消費者絕對放心使用!」於是,林亮購買了兩盒該產品,單價99元。但是,林亮使用該產品後出現過敏症狀,遂到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得知產品裡含有汞和對本二胺的成分。

  林亮遂向工商機關投訴。後林亮得知,該懸賞廣告是由佛山市南海區歌薇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廠家)在報刊上發布的,但該公司解釋說廣告是總代理商鄭州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以生產廠家的名義發布的。而鄭州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告訴林亮,該廣告是廠家同意廣告內容後發布的。生產廠家、代理商均不願向原告支付獎金。無奈,林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以及《民法通則》等其他法律規定,於2011年4月27 日向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佛山市南海區歌薇化妝品有限公司、鄭州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向林亮支付獎金10萬元並賠償原告其他損失2000元。

  同日,該院正式受理此案。據了解,這是全省首例懸賞廣告糾紛案件。

相關焦點

  • 【律師手記】懸賞廣告糾紛司法實務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這就是《民法典》對於懸賞廣告的規定。其實,早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就對懸賞廣告作出規定,這也是回應現實之中懸賞廣告糾紛的擴張之需。
  • 「律師手記」懸賞廣告糾紛實務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這就是《民法典》對於懸賞廣告的規定。其實,早在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3條就對懸賞廣告作出規定,這也是回應現實之中懸賞廣告糾紛的擴張之需。
  • 合同糾紛系列13:懸賞廣告糾紛
    行為人需證明已按照廣告指定的要求完成特定行為,且符合領取懸賞報酬的條件,這也是懸賞廣告糾紛的常見爭議焦點。本期我們將對此進行簡要分析。 我國法律對於懸賞廣告的發布形式,並無限制性規定。因此,懸賞廣告發布人可能通過口頭宣傳、口頭允諾等方式發布懸賞事宜,此類行為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一旦行為人做出承諾則發生法律效力。但口頭髮布的內容存在舉證難度。 發布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為要約,完成廣告中指定行為的法律性質即為承諾。廣告人與完成指定行為的行為人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行為人不可用不符合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騙取報酬。
  • 對一起懸賞廣告糾紛的民法學原理分析
    (一)懸賞廣告視為要約,任何人完成了其中指定的行為視為承諾。  所謂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主(廣告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對懸賞廣告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懸賞廣告的性質問題,學界中有的認為是單方行為,有的認為是要約;有的認為合法的懸賞廣告屬於單方允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視為要約。
  • 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珉,女,34歲,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晉華,男,37歲,北京鐵路局天津機車車輛配件廠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紹華,男,32歲,河南省洛陽市機電公司幹部。
  • 作家新書「一錯千金」懸賞廣告引糾紛
    作家新書「一錯千金」懸賞廣告引糾紛 法院判定18處錯誤判令支付1.8萬
  • 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它包含兩層含義:其一,廣告人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其二,這種明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針對廣告所指定的行為而作出的。二者結合起來,就構成了懸賞這種特定的法律行為。在司法實務中,面對錯綜複雜的懸賞廣告糾紛案件,不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關係的一般原則處理此類糾紛,同時,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應當成為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據。
  • 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一.懸賞廣告概述1.懸賞廣告的歷史淵源懸賞廣告是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歷史悠久的社會活動。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商鞅為了取信於民,順利實施變法,曾經在城牆南門外張貼告示:「凡將木頭移至北門者,賞金五十」。該告示是中國歷史上有史可考的,最早的一份「懸賞廣告」。
  • 懸賞廣告是否得到法律上支持?懸賞廣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 民法典:關於懸賞廣告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後兩人將此懸賞廣告糾紛提交北京朝陽區法院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其中屬於知識性錯誤的18處。判決張某支付白某一萬八千零一十八元報酬。張某通過公眾平臺發布「挑選書籍中錯別字」的懸賞廣告,白某完成特定的「挑錯」行為,白某可以要求張某按懸賞廣告支付報酬。
  • 化妝品廣告10萬懸賞引糾紛 虛假宣傳自砸自腳
    某廣東化妝品牌曾在報刊廣告中信誓旦旦地承諾,在消費者投訴其與事實不符後卻拒不兌獎,終被告上了法庭。今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獲知,該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據悉,這也是河南首例因懸賞廣告引起的糾紛案件。  2009年12月26日,鄭州市民吳浩(化名)在鄭州市某報刊上看到一則「七珍烏髮素」的化妝品廣告,該廣告承諾絕產品絕不含有害物質,如有檢出懸賞十萬。
  • 淺析懸賞廣告生效的時間
    2004-04-13 14:55:2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鄭紅英 章小紅   懸賞廣告是以廣告方式向不特定的人聲明
  • 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何為懸賞廣告?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
  • 今日說「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何為懸賞廣告?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懸賞廣告如何規制?
  • 解讀民法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懸賞廣告如何規制?
  • 懸賞廣告
    懸賞廣告作者:行政偉論團隊、盈科(濟南)律師:王學娟(TEL:18753161336)
  • 作家新書「一錯千金」懸賞廣告引糾紛 - 人民法院報
    某作家為配合新書推廣宣傳,於2012年在騰訊微博上發布懸賞廣告,聲稱挑出書中一處錯誤即獎賞1001元。不曾想真有人花費時間和精力,從該書中找出了172處錯誤,並在與作者交涉領賞事宜未果的情況下,將作者訴至法院索要獎金。
  • 懸賞廣告的性質
    懸賞廣告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 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懸賞廣告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因懸賞而引起的糾紛時有發生。筆者試從懸賞廣告的涵義、構成要件、性質、法律效力、作用及適用中存在的問題等方面談些粗淺的看法。  一、懸賞廣告的涵義  我國法學界對懸賞廣告的涵義看法不一,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廣告人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  對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就目前來說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
  • 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
    甲不慎將貴重物品遺失在某地,於是甲在可能丟棄物品的地方貼上了告示:告示稱將東西送還有獎賞,該告示就是民法上的懸賞廣告。雖然懸賞廣告是非常常見的民事行為,然而關於懸賞廣告在民法上的性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通說。由於觀點學說的不統一導致了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未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