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懸賞廣告生效的時間

2020-12-05 中國法院網

2004-04-13 14:55:2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鄭紅英 章小紅

  懸賞廣告是以廣告方式向不特定的人聲明,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約定報酬的行為。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要約,它所要求的事項是特定的,完成所要求的事項的承諾人只有一個人,或者是只有很少的幾人。懸賞廣告的性質屬於要約,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深入,懸賞廣告也不斷增多。討論懸賞廣告這種特殊的要約,何時生效,對實務中正確處理該案糾紛,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從要約的普通形式來劃分,要約主要有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之分。口頭要約的生效採用了解主義,即要約一經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即為對方了解,此時要約生效。

  對於書面要約的生效時間,在理論及立法上歷來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發信主義,即要約人一經將其書面要約以指定或者其他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即產生效力,要約人即要受到約束。另一種是受信主義,也就是到達主義,以書面形式的要約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要約不論其形式如何,一律採用受信主義,於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那麼對懸賞廣告這種要約,能否也採用受信主義呢?

  由於懸賞廣告是要約人向不特定的人所作,受要約人是不特定的。因此,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的時間根本無法確定,既然無法確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那麼適用《合同法》的受信主義就有疑問。那麼能否適用發信主義呢?筆者認為,使懸賞廣告的要約人一經作出要約的表示,即受到該要約的拘束,對要約的約束過於嚴格,而此時,受要約人並不知道要約的具體情況。因此,採用發信主義也不妥當,不利於保護懸賞廣告要約人的利益。鑑於此,筆者主張,對懸賞廣告這種要約的生效時間,宜採用了解主義,即為對方了解時,要約生效。

(作者單位: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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