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24日樂清女孩乘坐滴滴順風車被害以來,滴滴再次被推上了風口浪尖。滴滴管理方面的混亂、被害案發生後的不作為以及滴滴法律意識的缺失
成為眾矢之的,飽受質疑。在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無法逃避的法律責任面前,8月28日晚,滴滴創始人發布了道歉信,表示在逝去的生命面前,我們沒有任何藉口,向所有人鄭重道歉,並聲稱順風車業務在安全保護措施沒有獲得用戶認可之前,無限期下線。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滴滴在管理上的混亂和法律意識的缺失讓滴滴成為了被告。8月27日,鄭州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滴滴公司履行懸賞廣告的內容,支付懸賞廣告中約定的獎勵。事情的起因與三個月前的鄭州空姐順風車遇害案有關。5月10日,在鄭州空姐順風車被害案發生以後,滴滴發出了尋找犯罪嫌疑人的順風車司機劉振華的懸賞廣告:「因涉及重要事項,滴滴公司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一位名為劉振華的順風車司機。對提供線索的熱心人,滴滴將視線索重要程度給予最高100萬人民幣的獎勵。」原告鄭州紅十字會水上義務救援隊發現並成功打撈嫌犯劉振華遺體上岸,在案件偵破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約定的行為,因此滴滴應當按照懸賞廣告的內容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滴滴公司毫無誠意,無視法律之規定,將懸賞廣告的約定為兒戲,以各種理由推脫責任,拒不支付懸賞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據該條規定,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在懸賞廣告中,懸賞人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意思表示構成要約,而行為人完成要約中約定的特定行為即為承諾。懸賞廣告經行為的承諾而生效,在懸賞人和行為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行為人有權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
滴滴,是時候研究研究懸賞廣告的法律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