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

2020-12-03 律師法律視角

甲不慎將貴重物品遺失在某地,於是甲在可能丟棄物品的地方貼上了告示:告示稱將東西送還有獎賞,該告示就是民法上的懸賞廣告。雖然懸賞廣告是非常常見的民事行為,然而關於懸賞廣告在民法上的性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通說。由於觀點學說的不統一導致了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未能確定。

第一觀點認為懸賞廣告符合「要約說」的要件,即懸賞廣告是向所有人發出了一個邀請,當某個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要求時便在懸賞廣告的主人及完成懸賞的人之間建立起了一個合同關係;但該學說出現兩個問題使得其在實踐中無法處理,第一個問題就是,如果完成懸賞的人並不知道懸賞廣告的存在,就沒有在兩個人之間建立合同關係,這樣就導致了懸賞者可以不用付懸賞的費用,完成的人也不能要求對方必須給錢。第二,如果是未成年等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了懸賞內容的話,沒有監護人的同意或者事後追認,無、限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無法要求懸賞者支付報酬。

第二種觀點是單方允諾說,即懸賞廣告是懸賞者答應任何人滿足要求就使得懸賞者背負一個必須償還的債務,這樣一來,就將要約說中建立合同的限制取消了,懸賞者背負債務後,無論是對懸賞廣告不知情的人還是無、限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完成了要求,就可以要求懸賞者付款。

舉例說明:甲的狗狗走失,於是甲在小區門口貼了個告示聲明:如果找到狗狗送回,酬謝1000元。乙不知道告示的存在,無心找到狗狗並將其送回甲處,甲見乙對告示不知情就沒有給酬金。

如果根據要約說,乙對懸賞廣告不知情,甲不給錢乙無法再回頭向甲主張1000元;但根據單反允諾說,乙即使當時不知情,甲也必須給1000元,乙回頭得知該懸賞廣告的存在,隨時都可以向甲要求清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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