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規:懸賞廣告應該「賞」!

2020-12-05 中公法考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

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

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

對於懸賞廣告的屬性,歷來存在爭議,主要有"單方允諾說"與"要約說"兩種觀點。

"單方允諾說"。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為附生效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單方允諾),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所附生效條件成就,該單方法律行為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指定行為時,所成立單方允諾之債。

"要約說"。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懸賞廣告作出時,要約生效,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

根據《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傾向於採取「要約說」。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觀題則採用要約說;若是主觀題,可進行觀點展示,兩種觀點言之有理皆可。

當然,不論採取哪種觀點,有三個規則是均可以適用的:

(1)行為人不知懸賞存在而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可取得報酬請求權

張某的名貴手錶丟失,張貼懸賞廣告,聲明:「發現並送還者,酬謝3000元。」李某不知道該懸賞廣告,撿到該手錶並送還。此時,若根據要約說的觀點,李某在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時不知道該懸賞廣告的存在,不可能作出有效的承諾,但是,根據《民法典》第499條的立法原意,李某的報酬請求權不受任何影響,即李某可以向張某請求3000元的報酬。

(2)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的,享有懸賞廣告確定的報酬請求權

張某的名貴手錶丟失,張貼懸賞廣告,聲明:「發現並送還者,酬謝3000元。」7歲的李某為了獲得該酬謝金,四處尋找,終於找到該手錶並送還。此時,若根據要約說的觀點,李某在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時是無人,不能作出有效的承諾,但是,根據《民法典》第499條的立法原意,李某的報酬請求權不受任何影響,即李某可以向張某請求3000元的報酬。

(3)數人完成懸賞廣告行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

①最先完成的有報酬請求權;

②同時完成的,均等比例享有報酬請求權。

小試牛刀:

甲與同學打賭,故意將一臺舊電腦遺留在某計程車上,看是否有人送還。與此同時,甲通過電臺廣播懸賞,稱撿到電腦並歸還者,付給獎金500元。該出租汽車司機乙很快將該電腦送回,主張獎金時遭拒。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2012/三/4)

A.甲的懸賞屬於要約

B.甲的懸賞屬於單方允諾

C.乙歸還電腦的行為是承諾

D.乙送還電腦是義務,不能獲得獎金

【考點】懸賞廣告

【難度】★

【答案】AC。解析: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該條規定了懸賞廣告。《民法典》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採用要約說。要約說主張,懸賞廣告系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於作出時生效,特定行為完成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特定行為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本題中甲通過電臺廣播懸賞,稱撿到電腦並歸還者,付給獎金500元,該行為是個要約。出租汽車司機乙很快將該電腦送回,構成承諾,完成了特定的行為,可以要求支付獎金。A、C兩項正確,當選。B、D兩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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