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懸而未賞」 發布者被判履行兌獎義務

2021-01-18 中國法院網

2007-10-09 15:47:24

       張某、梁某參加二六三網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創意大賽並獲獎,由於二六三公司未能兌現獎金,張某、梁某將二六三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已經終審宣判。一中院以懸賞廣告的發布者應當受其廣告發布內容約束為由,依法判決二六三公司向張某、梁某支付獎金六萬四千元及相關利息,並賠償張某、梁某公證費1020元。

  2004年3月,二六三公司組織並主辦了第一屆263「YOYO」杯中國原創溝通生活創意大賽,並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參賽規則,設「夢想天才」商業傳播白金獎1名,獎金8萬元,金獎1名,獎金2萬元,商業傳播獎1名,獎金1萬元。

  B&T小組參加了此次大賽,其作品《大.海》經評選以91.84分獲得了商業傳播組的第1名。二六三公司公布比賽結果為:B&T的《大.海》獲得「夢想天才」商業傳播金獎,獎金為2萬元。二六三公司在宣布獲獎結果時對《大.海》作出了如下評價:「……本作品的確對於263電子郵件產品特徵進行了渲染,但是第一部分商業感略感牽強,第二部分體現功能情節略顯模糊,對於一個優秀商業廣告而言,尚欠火候。本著對作者鼓勵的原則,特頒發榜眼花紅以茲鼓勵……」。

  張某、梁某稱,其是作品《大.海》的創作人,B&T是其網絡名稱。張某、梁某申請北京市公證處對網址為http://www.flash8.net網站上有關本次大賽的內容進行了證據保全,公證書所附下載的內容中有B&T小組的相關信息,其中寫明註冊時間2005年9月9日、真名為張某、梁某,代表作品《大.海》(重生版)。張某、梁某還提交了參加其他比賽的獲獎證書予以證明,如:2004年11月16日張某、梁某的作品《大.海》獲得英特爾2004年度中國數字盛典專業區Flash組故事類DIGGI大獎;2004年12月25日張某、梁某導演的《大.海》獲得北京電影學院動畫學院第4屆學院獎最佳新人獎。

  二六三公司在大賽前未向參賽者表明商業傳播白金獎有可能空缺,也沒有公示商業傳播白金獎的具體評審標準,亦未在賽前將評審規則向參賽者進行公示。故張某、梁某訴至法院,要求二六三公司履行賽前承諾,確認《大.海》為「夢想天才」商業傳播白金獎,並支付獎金64000元。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二六三公司在網際網路上發布的公告,主要內容為組織比賽,並對提供優秀作品的參賽者予以獎勵,該公告符合懸賞廣告的特點,即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因而本案屬於懸賞廣告糾紛。二六三公司發出公告後,並不是只要提交作品就能獲得獎金,尚需經過評定,對優秀者予以獎勵,因此屬於懸賞廣告中的一種,即優等懸賞廣告。懸賞廣告的發布者應當受其廣告發布內容的約束。二六三公司在網際網路上對於參賽規則及獎項設置進行了規定,張某等人根據參賽規則遞交了作品,根據現有證據,法院認定張某、梁某為《大.海》的權利人。

  法院認為,懸賞廣告系向社會公眾發出,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廣告發布者發布的廣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在對相關內容規定不明,產生爭議時,應當按照一般公眾的理解來進行解釋,除非廣告發布者在廣告中聲明保留解釋權。而二六三公司事先並未聲明最高獎項可以空缺,因此就應當按照一般公眾的通常理解,即第一名應獲得最高獎項。張某、梁某基於這樣的理解參加比賽,在獲得第一名後有權主張最高金額獎金。

  因此,一中院依法判令二六三公司向張某、梁某支付第一屆263「YOYO」杯中國原創溝通生活創意大賽「夢想天才」商業傳播白金獎獎金六萬四千元及利息,並賠償公證費1020元。

相關焦點

  • 合同糾紛系列13:懸賞廣告糾紛
    梁鼎公司系懸賞廣告的發布者,其有權依據核驗作為活動參與者的蔡衛勤微信點讚的真實性,但蔡衛勤拒絕配合檢查,在不能確定蔡衛勤點讚人真實性的情況下,梁鼎公司有權取消蔡衛勤的獲獎資格。(3)梁鼎公司並未取消本次案涉廣告的獎勵,在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對信守承諾的點讚人數第三多的參與者頒發了獎品,結合一審中該獲獎者的證言,可以證實梁鼎公司懸賞廣告的兌獎活動符合法律規定。
  • 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何為懸賞廣告?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
  • 今日說「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從商鞅城門立木懸賞取信到今天的張貼懸賞啟事尋人尋物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何為懸賞廣告?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
  • 解讀民法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民法典》肯定的告訴你,可以!>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
  • 懸賞廣告「懸而不賞」 263被判兌現承諾
    懸賞廣告承諾對獲獎者予以大獎,但是活動結束後主辦方卻反悔賴帳。昨天(9日)記者從北京市一中院獲悉:該院對張某、梁某訴263公司懸賞廣告「懸而不賞」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以懸賞廣告的發布者應當受其廣告發布內容約束為由,依法判決263公司向張某、梁某支付獎金6.4萬元及相關利息,並賠償張某、梁某公證費1020元。
  • 淺析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王澤鑑先生認為,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 史尚寬先生認為,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因而廣告人對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江平先生認為,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 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  (二)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  1、須有懸賞人。
  • 合同法理論在懸賞廣告中的適用
    這是由於我國立法上的缺陷,沒有懸賞廣告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而引起的。在新《合同法》未有施行前可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合同之債的規定來處理。新《合同法》施行後,《合同法》中的「要約、承諾」等制度可為懸賞廣告在司法實踐中提供了依據。 關於懸賞廣告性質的認定,主要存在兩觀點,即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為說。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不是獨立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契約(合同),因為廣告人對不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條件為一種要約。
  • 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此外,對於優等懸賞廣告,即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人中,對評定為優等的給予報酬的廣告,由於行為人只有先履行指定行為,在此基礎上進行評比,評定為優等的才享有報酬請求權,其他的則無法與廣告人形成法律關係,這也與合同中對要約承諾後即形成合同關係,或實際履行後也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係,均受合同的約束相違背。可以說懸賞廣告不具備契約的特性,不宜採契約說。
  • 懸賞廣告的性質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懸賞廣告是要約 將懸賞廣告定性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承諾(該承諾無須通知,自完成指定行為時生效),從而在當事人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發生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懸賞人須按在廣告中的承諾履行合同義務。
  • 《民法典》懸賞廣告
    三連一下,一起給老師們美美的祝福「Happy Teacher's Day民法典新增了懸賞廣告,來自《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中出現過。中國第一案為: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刊登的。
  • 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三、懸賞廣告的性質  我國民法通則對懸賞廣告的性質未作明確規定,而法學界對懸賞廣告性質的確定有「契約說」和「單獨行為說」兩種。「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系廣告人對不特定人之要約,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成立契約。「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系廣告人單方意思表示而承諾債務,一定行為之完成為其生效條件,即懸賞廣告為附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
  • 民法典:關於懸賞廣告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後兩人將此懸賞廣告糾紛提交北京朝陽區法院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其中屬於知識性錯誤的18處。判決張某支付白某一萬八千零一十八元報酬。張某通過公眾平臺發布「挑選書籍中錯別字」的懸賞廣告,白某完成特定的「挑錯」行為,白某可以要求張某按懸賞廣告支付報酬。
  • 由本案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雖然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對是否應向遺失物品拾得者支付酬金問題未作明確規定,但作為失主的羅某在刊登尋物啟事時已明確表示要向拾得者支付2000元酬金,羅某所為屬典型的懸賞廣告行為,在鄭某拾得皮包後,雙方即已形成一種懸賞廣告合同關係。現羅某反悔,不履行支付報酬的承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違約。因此,羅某有按照自己在發送尋物啟事時的承諾支付2000元酬金的義務。
  • 【普法小課堂】懸賞廣告應當「賞」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完成特定行為的應徵人當然可以請求懸賞人支付所公開承諾的報酬,獲得法律保護。只是,學界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爭議。一種觀點為要約承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要約,應徵人作出特定行為為承諾,合同自承諾後成立;另一種觀點為單方允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公開作出即成立。
  • 懸賞廣告是否得到法律上支持?懸賞廣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 懸賞廣告,說到就應做到
    懸賞廣告,說到就應做到 2020-07-13 23: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怎樣處理懸賞廣告中的酬金
    後來我在一份報紙上看到一則懸賞廣告,其內容表示,如果有人撿到並歸還這個手提包,失主願把5000元錢作為報酬給拾得人,因為手機裡面有他所有客戶的通訊方式,因此發出此廣告。通過廣告上留的聯繫方式,我和失主聯繫上,我表示願意把東西歸還給他,但是他只願支付給我1000元酬金,我不願意接受。請問,像這種情況,我能要求失主支付給我5000元酬金嗎?
  • 對一起懸賞廣告糾紛的民法學原理分析
    原告魯瑞庚提供的線索符合第二項規定的情況,被告在實施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前已經給付原告10萬元獎金,而且雙方當時並未表明破案後公安機關還應再給付被害人提供的獎金,因此,被告實際上已經按照懸賞通告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原告要求被告再給付50萬元及賠償精神損失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魯瑞庚不服,提出上訴。
  • 「民法典在身邊」懸賞廣告說話不算數怎麼辦
    其在微信群、朋友圈和公園的宣傳欄發布懸賞公告,附上小白的照片和自己的聯繫電話,並表示若有人提供線索幫助找回,願意支付5000元人民幣表示感謝。兩天後,李四在公園晨練時發現有隻小狗掉進了水溝,仔細一看竟然就是張三丟失的愛犬小白,便立即撥打電話聯繫張三。李四將小白物歸原主後,張三僅口頭感謝,卻隻字未提5000元懸賞金的問題。請問,李四有權獲得5000元的懸賞金嗎?
  • 民法典新規:懸賞廣告應該「賞」!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懸賞廣告作出時,要約生效,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根據《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傾向於採取「要約說」。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觀題則採用要約說;若是主觀題,可進行觀點展示,兩種觀點言之有理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