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課堂】懸賞廣告應當「賞」

2021-01-20 郯城縣總工會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完成特定行為的應徵人當然可以請求懸賞人支付所公開承諾的報酬,獲得法律保護。只是,學界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爭議。一種觀點為要約承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要約,應徵人作出特定行為為承諾,合同自承諾後成立;另一種觀點為單方允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公開作出即成立。


多數情況下,兩者實施效果沒有分歧,但在例外情況下會有差別。如在要約承諾說中,懸賞廣告的成立需雙方的合意,那麼實踐中發生的無行為能力人完成特定行為,或在不知發布懸賞廣告的情況下完成特定行為,因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合同、不知情形下不能認定為承諾,合同如何成立呢?但從《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這一規定來說,法律並未對懸賞廣告的性質予以明確,理論學說上的方法論問題,為更好分析法律問題而存在,並不影響實踐中的問題化解。


「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支付」,即表明無論此「人」的行為能力如何、無論其在行為時是否明知懸賞廣告的存在,皆可請求給付報酬。此處的「人」一般為自然人,但也可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當然,如機關法人等具有特定義務的「人」,完成義務範疇內的行為,為其必盡義務,無權索取報酬。


情景展示中,王大亮請求牛小蘇給付報酬,受《民法典》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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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新規:懸賞廣告應該「賞」!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懸賞廣告作出時,要約生效,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根據《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傾向於採取「要約說」。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觀題則採用要約說;若是主觀題,可進行觀點展示,兩種觀點言之有理皆可。
  • 懸賞廣告「懸而未賞」 發布者被判履行兌獎義務
    一中院以懸賞廣告的發布者應當受其廣告發布內容約束為由,依法判決二六三公司向張某、梁某支付獎金六萬四千元及相關利息,並賠償張某、梁某公證費1020元。  2004年3月,二六三公司組織並主辦了第一屆263「YOYO」杯中國原創溝通生活創意大賽,並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了參賽規則,設「夢想天才」商業傳播白金獎1名,獎金8萬元,金獎1名,獎金2萬元,商業傳播獎1名,獎金1萬元。
  • 淺析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實踐情況如此複雜 ,但我國對懸賞廣告未有明確民事立法,理論界也眾說紛紜,存在較大爭議。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  懸賞廣告,通常認為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表示對完成廣告規定行為之人,給予特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對於懸賞廣告,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
  • 懸賞廣告的性質
    懸賞廣告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 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它包含兩層含義:其一,廣告人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其二,這種明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針對廣告所指定的行為而作出的。二者結合起來,就構成了懸賞這種特定的法律行為。在司法實務中,面對錯綜複雜的懸賞廣告糾紛案件,不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關係的一般原則處理此類糾紛,同時,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應當成為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據。
  • 《民法典》懸賞廣告
    三連一下,一起給老師們美美的祝福「Happy Teacher's Day民法典新增了懸賞廣告,來自《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中出現過。中國第一案為: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刊登的。
  • 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一.懸賞廣告概述1.懸賞廣告的歷史淵源懸賞廣告是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歷史悠久的社會活動。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商鞅為了取信於民,順利實施變法,曾經在城牆南門外張貼告示:「凡將木頭移至北門者,賞金五十」。該告示是中國歷史上有史可考的,最早的一份「懸賞廣告」。
  • 「懸賞廣告」不應侵犯隱私權
    公告實質是「懸賞廣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 合同法理論在懸賞廣告中的適用
    ,各級法院受理懸賞廣告類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懸賞廣告法律性質在理論界引起各種爭議,懸賞廣告的法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見。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懸賞廣告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即合同標的是行為(即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該行為是承諾和履行合一的行為。撤銷權行使可以借鑑日本民法典第530條規定「(一)於前條情形,廣告人於無法完成其指定行為者期間,可以用與前廣告同樣方法,撤銷其廣告。但是,於其廣告中表示了不撤銷意旨者,不在此限。(二)不能依前款所定方法撤銷時,可以以其他方法撤銷。
  • 由本案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認為,對羅某是否應當按照自己在發送尋物啟事時的承諾向鄭某支付2000元的酬金,涉及懸賞廣告的法律約束力問題。  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考察國內外立法及學說判例,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兩種。
  • 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目前,我國對懸賞廣告的法律涵義尚有分歧,但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①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學說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約說及單方法律行為說兩種不同見解。
  • 懸賞廣告,說到就應做到
    懸賞廣告,說到就應做到 2020-07-13 23:4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怎樣處理懸賞廣告中的酬金
    後來我在一份報紙上看到一則懸賞廣告,其內容表示,如果有人撿到並歸還這個手提包,失主願把5000元錢作為報酬給拾得人,因為手機裡面有他所有客戶的通訊方式,因此發出此廣告。通過廣告上留的聯繫方式,我和失主聯繫上,我表示願意把東西歸還給他,但是他只願支付給我1000元酬金,我不願意接受。請問,像這種情況,我能要求失主支付給我5000元酬金嗎?
  • 懸賞廣告
    懸賞廣告作者:行政偉論團隊、盈科(濟南)律師:王學娟(TEL:18753161336)
  • 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一、懸賞廣告的涵義  我國法學界對懸賞廣告的涵義看法不一,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廣告人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  對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就目前來說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
  • 刊登懸賞廣告,你得說到做到
    四平的李先生在出差途中,不慎將公文包丟失,因包內有重要文件,於是他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聲明將酬謝送還者5000元。兩天後,拾得此包的小張與李先生取得聯繫,並將包返還給失主,然而李先生卻拒絕給付小張5000元的酬金,兩人為此發生爭執,那麼小張有權獲得酬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