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酬尋貓」言而無信,懸賞廣告豈是兒戲

2020-12-05 齊魯壹點

「我們這小區,這兩天因為一隻不小心走丟的貓咪炸鍋了!」9月22日下午,家住杭州留下某小區的周先生給錢江晚報記者發來一條報料微信。報料人稱,有業主發出尋貓啟事,重酬萬元尋貓,但鄰居找到後賞金卻沒著落。對此貓主人回應:賞金給別人了。

失主發出萬元尋貓啟事,而小區有業主「牛媽」發現了丟失小貓,並發在了業主群,失主依據這一線索,最終才將貓尋回。但失主稱,她是接到了另外一個業主的通知,才得知失貓所在地點,所以已經把酬金給了別人。這樣的說法尚難證實。而「牛媽」發現丟失小貓,有業主群、微信的照片作證,況且失主在事後拿了一些小禮品到「牛媽」家感謝。失主要證實有人更早發現貓,就需提供證明,比如比「牛媽」提供的更早的照片等等。但失主並沒有提供,這不由讓人懷疑是失主不想兌現酬金,而故意找的一個藉口。

類似尋貓、尋狗或尋失物啟事、尋人啟事等懸賞廣告不少,對於失主或家屬來說,尋找失物或走失家屬的心切,而懸賞廣告又有助於調動其他人幫助自己尋找的熱情,所以,越來越多的人在面臨這種事情時,選擇懸賞廣告。

但有些人法律意識淡薄,發懸賞廣告時重酬承諾,當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的要求,符合酬謝的條件,卻又翻臉不認帳。有人還會「溫情脈脈」一點,比如給完成指定行為的人一定報酬,但不完全兌現承諾;有的人會找藉口不兌現,比如稱已經有人先找到,對方不具備酬謝條件等等。這種不履行自身承諾的行為,已然是一種失信行為,違背了契約精神。而難以兌現的懸賞廣告,也會加劇人與人之間的不信任感,讓社會誠信缺失變得更加嚴重。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懸賞廣告就是一種契約,是喚起不特定的人與之訂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合同就已成立。所以,對於完成懸賞廣告要求的行為人,懸賞廣告人有支付相應報酬的義務。當懸賞廣告人拒不履行自身的義務,完成懸賞廣告要求的行為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懸賞廣告履行承諾。在杭州這起尋貓啟事事件中,「牛媽」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不能把懸賞廣告當成可以「招貼即扯」的小廣告。對於懸賞廣告人來說,在張貼懸賞廣告時,要能考慮清楚,自己能否兌現承諾,不能一時衝動,當有人完成要求時,又捨不得花錢兌現承諾;懸賞廣告人更不能存心「忽悠」他人或拒不兌現。

不能任由各種難以兌現的「懸賞廣告」破壞了社會誠信,從而增加了社會運行的成本。只有用法治手段來增加失信之人的失信成本,才能「倒逼」每個人都能自覺履行自身的承諾,才能避免「懸賞廣告」變成了「空頭支票」。在法治社會、誠信社會,每個人都要誠實守信,這樣才有利於建設誠信社會、法治社會,從而才能降低社會運行的成本,讓互信帶來互助、互惠。

(作者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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