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懸賞萬元尋貓後疑不守諾,律師:屬違約,需承擔民事責任)
萬元尋貓啟事 錢江晚報 圖
養了多年的貓丟了,杭州一位居民懸賞萬元找貓。貓找到後,該居民卻疑似偽造轉帳記錄,不兌現此前的賞金。該事件引發人們關注。涉事居民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9月25日,多名律師接受澎湃新聞採訪表示,上述尋貓啟事可認為是一則附條件的懸賞廣告。如果失主以虛假轉帳記錄達到拒付懸賞令的目的,從民事上講,屬於通過偽造事實的行為達到違約目的,當屬根本違約。情節嚴重的,則涉嫌刑事犯罪。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熱傳的一則尋貓啟事顯示,杭州一位居民養了五年的貓9月6日丟失,若有好心人能提供線索幫忙找到,該居民願意以10000元酬謝。
據錢江晚報9月23日報導,該失主曾帶著小禮品到鄰居家道謝,卻未提及酬金。被問及時,失主解釋稱是另一位業主先看到照片通知她的,所以酬金給了別人。
23日15時18分,失主@畫畫失眠的魚發微博稱,上述鄰居確實是第一個提供線索,但是還有其他業主通知她。她表示,上述鄰居沒有參與後續找貓的過程。
據新京報@我們視頻24日報導,該失主承認其轉帳酬金記錄系偽造,她表示已再次將萬元酬金髮給第一線索提供者,但未被對方收取。
對此,有網友認為,這是關乎誠信的問題,既然尋貓啟事已寫明萬元酬謝,應主動提出兌現承諾。網友還對失主「偽造轉帳記錄」一行為提出質疑,認為這是在欺騙大家。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萬元尋貓」啟事可理解為一則附條件的懸賞廣告,即要約,懸賞人訂立懸賞內容及方式是自願的,他人看到懸賞廣告後完成了懸賞要求,就相當於履行了合同。此時,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守約精神,在他人履行完畢懸賞廣告所附條件,懸賞人就應該支付懸賞金。如存在多個提供線索參與者的,可根據實際貢獻和線索成功率劃分酬金。
趙良善說,如失主以虛假轉帳記錄達到拒付懸賞令的目的,從民事上講,屬於通過偽造事實的行為達到違約目的,當屬根本違約。如情節嚴重的,則涉嫌刑事犯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之規定,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認為,女失主對轉帳記錄造假的行為屬於逃避支付報酬義務的行為,懸賞廣告既然是以廣告的形式設置報酬,聲明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一旦有人按照廣告要求完成所指定的行為,也就是作出了對廣告要約的承諾,失主就要受到法律約束,遵循契約精神,並按照合同履行支付行為人報酬的義務。
上海漢商律師事務所白翔飛也表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如果把懸賞廣告視為一個契約,通過偽造記錄來逃避履行債務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白翔飛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第46頁)[ 沈德詠、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頁]——「數人共同完成該行為或者同時完成該行為的,由該數個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每人有權獲得報酬的相等部分」,也就是說第一個發現線索的人和第一個給業務提供這些線索的人可以共同平分報酬,從常情常理的角度來說,這也較為合理。當然,具體的酬金劃分還要依據法官對於懸賞廣告的條款進行個案解讀。
此外,白翔飛解釋,這類問題,還有一些比較棘手的問題,就是如何解讀涉案的懸賞廣告,比如「其中說有好心人能提供線索幫忙找到」,這裡說的到底是只要提供線索,就有1萬元的報酬?還是最初提供線索的人才可以得到報酬?又或者是所有提供線索的人可以平分這一萬塊?所以,懸賞廣告寫得不清晰,也容易引發很多其他的爭議和分歧。
重酬萬元尋貓 鄰居幫找到沒賞金?貓主人:給別人了
我們這小區,這兩天因為一隻不小心走丟的貓咪炸鍋了!」昨天(9月22日)下午,家住杭州留下某小區的周先生給錢江晚報記者發來一條報料微信。一隻貓咪能鬧出什麼樣的大動靜?記者百思不得其解。周先生告訴記者:「劇情太反轉,連電影都不敢那麼拍。」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荀建國_NN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