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456篇文字
聊民法典50:朋友圈集贊數達標後取得報酬,這種活動也是懸賞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民法典》頒布之前,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規定,見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三條規定: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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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對於遺失物的懸賞有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懸賞的規定,現在放置在合同編內,依立法邏輯,懸賞被立法視為一種特殊的合同行為。關於這一點,過去也有認為發布懸賞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現在這個討論可以暫時有個結論了。法學理論是為了解釋法律實踐,只要能夠在實踐中解釋運用不產生顯著的問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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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懸賞,實踐中有案例顯示,關於行政機關對社會不特定相對人發布的懸賞是有爭議的。各地行政機關中,時常有對於完成某件事就給予獎勵的通知。比如最常見的,刑偵機構給予舉報人獎勵,商務部門對招商引資的人給予獎勵。這些懸賞,有其特殊性。
(2016)最高法民申1031號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中,就提到:
一般的懸賞廣告合同糾紛,懸賞廣告的發布即為懸賞人發出的要約,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其行為即為承諾,雙方形成合同關係,屬於民事糾紛處理範疇。而本案中上海市公安局發布的《公開獎勵群眾舉報違法犯罪通告》要求舉報人獲得獎勵的前提必須是,1.提供違法犯罪事實、線索或證據,對案件破獲或處置起到作用的;2.提供的證據或線索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掌握的;3.舉報違法犯罪被查證屬實的。上述條件的達成,需要以公安局行使其公權力為前提,即蔣舟敏是否履行了所謂合同義務,不能以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直接審查,而需要上海市公安局偵查核實,核實後是否支付獎金,則屬於懸賞廣告合同糾紛所調整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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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際網路上或新型商業模式下,有一些商家會承諾,假如按規定完成特定行為後會取得獎勵。這類行為,原則也就當屬於是發布懸賞的行為。最典型的有,朋友圈集滿多少個贊取得獎勵,轉發多少量取得獎勵,等等。人民法院也審理過類新型懸賞產生的糾紛案件。比如,201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過一起「廣西貴港市新聯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黃燕蘭合同糾紛上訴案」。
在這個案件中,新聯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舉辦了一個「尋找美食達人」投票活動。活動的具體介紹是這樣的:
活動報名時間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投票時間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報名方式為進入公眾微信號的相關頁面後,提交參賽者與美食的合影,投票方式則為添加關注「貴港新視界」的公眾號,進入投票頁面後即可對參賽者進行投票。活動不設評委,僅通過微信投票的方式決出最終名次。其中,第二名將獲得2000元的現金大獎和「超級神秘大禮包」。同時,新聯公司公布的比賽須知及參賽細則還註明:1、每個微信號每天最多只能為30名參賽者投票,且每個參賽者一票;2、活動公平公開,拒絕一切刷票行為。投票系統不定期檢測投票IP,系統後臺若發現惡意作弊刷票行為,主辦方將無條件取消其參賽資格。黃燕蘭作為參賽者參與了本次活動,編號為10066號。投票時間截止時,黃燕蘭以4408票的總票數名列第四。後來,前三位參賽選手中有兩人經新聯公司查證有刷票行為而被取消參賽資格,黃燕蘭順勢名列第二。
活動結束後,黃燕蘭請求新聯公司兌現獎品,新聯公司則認為黃燕蘭存在刷票行為,並通過調取其後臺數據,統計得出黃燕蘭所獲的票數中,有92.9%是由貴港以外的IP位址投出。新聯公司質疑黃燕蘭是否能有這麼多外地朋友為其投票,且活動期間黃燕蘭給其微信公眾號吸引過來的很多都是「殭屍粉」,從而拒絕兌現獎品。
雙方爭執不下,黃燕蘭遂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黃燕蘭的主要訴訟請求。新聯公司於是上訴提起二審。
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明確將這類活動認定為是懸賞。判決書中指出:
上訴人新聯公司以公開聲明的方式作出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意思表示,此為懸賞廣告的要約;被上訴人黃燕蘭按新聯公司要求,提交了本人與美食的合照,報名參加本次活動,系其對新聯公司要約作出的承諾。被上訴人已完成了上訴人規定的投票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上訴人應當按照其聲明向被上訴人支付相關報酬。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所獲得的投票有92.9%是貴港以外的IP位址投出的,且其微信公眾號吸引過來的很多都是「殭屍粉」,明顯是刷票行為。但上訴人並未事先在活動規則中明確規定此類情形屬無效的刷票行為,且在上訴人公布的刷票人名單中,被上訴人並未名列其中,上訴人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的行為確屬刷票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是無效的刷票行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不應予採信,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獎金和禮包的請求予以支持並無不當。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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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照顧、保護等義務。
參與締約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上述先合同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未生效的等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存在過錯,違反法定隨附義務或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行為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關於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定的,一般來說,應當是相對人因締約過失而遭受的信賴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損失,直接損失包括訂約費用、履約費用等,間接損失可能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凱尉紐澳實業有限公司與旭化成建材株式會社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中,認為「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不包括合同預期利益。法院認為:
締約過失責任旨在彌補或補償締約過失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害後果,主要保護締約當事人因信賴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有效,但由於該法律行為的不成立或無效所蒙受的損失。凱尉紐澳公司主張的期待利益損失部分是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合理期望債務人完全履行債務時應得到的利益,不屬於本案締約過失責任範疇。原審法院沒有支持凱尉紐澳公司主張的預期利益損失及委託第三方進行系統研發而尚未支付的費用具有法律依據。凱尉紐澳公司雖然主張其用工成本以及因《備忘錄》產生的業務支出屬於信賴利益的範疇,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支出與《備忘錄》的履行行為具有密切關聯,且上述成本與支出系其基於對籤訂後續合同產生合理信賴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原審法院基於凱尉紐澳公司舉證不足而對其相關訴求未予支持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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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合同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一方面需要證明對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存在著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另一方面需要證明存在信賴利益損失。信賴利益損失,是指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假借」,即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惡意」,是有損害對方或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欺詐。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兜底條款。秉持誠實、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諾的原則。
第五百零一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洩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洩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與《合同法》相對照,《民法典》在合同當事人的保密義務的規定中增加了「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
商業秘密的定義,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中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包括兩類:一是雖然不屬於商業秘密,但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承諾保密的信息;二是根據法律法規應當保密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