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岳陽81歲高齡的老人懸賞10萬元替女兒尋找真兇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原來二十年前老人身為銀行職員的女兒被人殘忍地殺害,偵查機關雖然抓到一個嫌疑犯,後來在法庭審理時,因證據不足,該人被宣告無罪。
此後該案件一直在偵查直到今天。女兒的慘死讓父親無法釋懷,籌款發起懸賞緝拿真兇。
目前懸賞行為在刑法偵查手段中經常被採取。
我們經常看到公安機關的正式通告中有類似懸賞報酬,警方鼓勵普通公民在發現犯罪行為或者犯罪分子時及時報案、提供線索,警方則視其價值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有人會問,像類似的懸賞,如果自己真的發現了犯罪線索或者抓住了通緝犯,警方或者家屬標明的獎勵是否真的能夠兌現,會不會今天說了,等到後面又反悔了。
這樣的疑慮大可不必。雖然是這些懸賞發生於刑事偵查領域居多,但是一樣是適用普通民事領域的法律來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於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該解釋第三條具體地規定了我國懸賞廣告合同的法律定義以其適用。
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懸賞廣告合同歷史淵源已久,而且在現今社會活動中適用的範圍也越大,數量也越來越多。
如今不僅在在傳統的有報酬性的遺失物尋找等通常的民事行為之外,懸賞廣告還出現了證據懸賞、行政懸賞、刑事懸賞、執行懸賞等。
像上述的八旬老人懸賞緝拿真兇的就屬於刑事懸賞。
同時由於懸賞廣告是在一定範圍內公開發布,它不像普通民事合同僅限於合同文本上載明的相對方,只要社會上不特定的一人或者多數完成了懸賞廣告中懸賞的事項,都能夠在懸賞人與行為人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因此也具有更大的社會影響力,往往也會引起新聞媒體和社會大眾的關注。
也是因為懸賞廣告這一特性,最高人民法院單獨設立一條,對此類合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一般來講,懸賞廣告在法律上有如下的區分:
對人性懸賞廣告
對人性懸賞廣告是指懸賞人對某個特定主體所作出的懸賞廣告,儘管該特定主體在懸賞廣告時並不為懸賞人所知悉,但懸賞廣告相對人卻是確定的。
生活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遺失物懸賞廣告,再如,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也屬於此類。只要行為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特定行為即可以成立。
對世性懸賞廣告
對世性懸賞廣告是指懸賞人對不特定人作出的懸賞廣告,其主要特徵不僅是人不特定,而且相應的懸賞行為也不確定,往往還要通過特定的規則才能最終確定。
有獎徵文、創意大賽等就是典型的對世性懸賞廣告。
回到老人懸賞這個話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知道了老人這一舉動其實類似於發了一個懸賞廣告,獎勵十萬元,只要社會上的特定人完成了懸賞廣告內懸賞的事項,那麼就在老人與該行為人之間成立了一個懸賞廣告合同。只要行為人行為的結果是符合懸賞廣告的要求,那麼行為人就可以向老人主張相應的獎勵或者報酬。
另外,還有幾個例外需要注意哦!
負有法定義務的人不能請求獎勵
對於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行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不能主張完成了懸賞廣告,要求報酬。
舉個例子,在兇殺案件中負有偵查義務的警察、執行案件中負有執行事項的執行法官等等。
懸賞廣告中的事項本來就是他們的工作職責,他們是不能夠要求懸賞獎勵的。
即使家屬願意履行,這獎賞也屬於道德層面的。如果起糾紛,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數人完成懸賞廣告行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
由於助懸賞廣告是懸賞人面對社會大眾頒布的,萬一有多人完成了懸賞廣告內的內容,那麼這懸賞獎勵如何分配的?
一般來講,不同數人系先後完成懸賞事項的,除非懸賞廣告中有特別約定,一般應由先完成該行為的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後完成行為人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這個也是懸賞廣告的應有之義。
如果是數人共同完成該行為或者同時分別完成該行為的,由該數個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每人有權獲得報酬的相等部分。
懸賞廣告的撤回問題
懸賞廣告登出去了,能不能撤回來呢?
答案是可以的,不過要有一定的條件。
首先,撤回時間要在懸賞行為被人完成前,否則不允許撤回。
其次,懸賞廣告撤回,在形式上應當以不低於懸賞廣告方式。
例如,之前懸賞廣告是登報的,那麼撤回來也要登報;如果之前是微信公眾號發布的,那麼撤回來的通知也要微信公眾號。簡言之,兩者要對等。
小魚兒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做了壞事的人,終究會得到報應,也許是法律上的,也有可能是人生意義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