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諾與民事允諾在單方行為、單方允諾方面具有一定的類似性,但二者之間,依然有以下六點區別:
一是,二者概念上的不同。
行政允諾,又稱為行政承諾,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在其職權範圍內採取或者不採取行政措施,具有法律效果的單方意思表示。
民事允諾,又稱為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或者其他優惠的意思表示,基於該意思表示,懸賞人對完成指定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或者其他優惠的義務。
二是,二者行為目的不同。
行政允諾,為了公共管理目的,具有一定的客觀性。
民事允諾,其目的因民事主體的主觀願望不同而不同,主要是為了民事權益的實現,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三是,二者行為主體不同。
行政允諾,是行政機關按照自身意志作出的行政行為。
民事允諾,是民事主體按照意思自治原則作出的民事行為。
司法實踐中,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1期刊登的「魯瑞庚訴東港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中認為:東港市公安局發布的懸賞通告中部分內容屬於懸賞廣告,但由於懸賞給付的報酬是由被害人家屬提供的,從允諾的最終實際責任承擔來考慮的話,可以將其視為公民委託公安機關所作的民事允諾(懸賞廣告),不是行政允諾。
四是,二者的行為性質不同。
行政允諾,屬於行政行為,公法行為。
民事允諾,屬於民事行為,私法行為。
五是,二者要求的合法條件不同。
行政允諾,一般要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才可以實施。
民事允諾,則奉行法無明文禁止則可以實施的規則。
行政機關可以對從事特定的行為給予一定權益,但這種權益必須是法律所允許的,且不得違反公共行政的原則。
如,公安機關可以懸賞捉拿重大犯罪嫌疑人,但是不得對任何案件都採取這種方式,因為這樣做違背了公共行政的宗旨和原則。但對於公民來講,丟失物品的懸賞廣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可以隨時為之。
六是,二者的救濟途徑不同。
行政允諾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解決。
民事允諾行為,則須通過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途徑解決。
主要觀點來源於:江必新、梁鳳雲著《行政訴訟法理論與實務(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372-3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