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界網站
5月26日消息,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帶來六份建議,分別是《關於加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的建議》、《關於調整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提高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處罰力度的建議》、《關於加大家用電器市場監管力度的建議》、《關於儘快建立家電產品安全使用年限強制性標準的建議》、《關於強化企業作為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建議》、《嚴厲打擊「專利流氓」 保障創新企業正常經營的建議》。
加大商業秘密保護力度 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在董明珠的六份建議中,有兩份涉及商業秘密,分別從加大保護力度和提高處罰力度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在《關於加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的建議》中,董明珠建議從立法層面加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具體包括:對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該類人員離職前,允許企業與該類人員協商同意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對競業限制期限,企業可以按照自身商業秘密保護的需求,與勞動者協商,自由限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尤其對於用人單位重點保護的有重大商業利益的商業秘密等不必受到不得超過二年期限的限制。
在另一份《關於提高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處罰力度的建議》中,董明珠建議,調整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處罰力度。針對加強處罰力度,她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原有法律條文中增加除了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以外,還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且將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加大家用電器市場監管力度 建立安全使用年限強制性標準
在《關於加大家用電器市場監管力度的建議》中,董明珠指出,自中國奶製品安全事件和疫苗不合格事件之後,國家加大了對食品、藥品的立法和監管力度,但對家用電器產品的質量執法監管尚有缺位。這導致個別家用電器生產企業採用偷工減料等違法手段降低生產成本,向社會銷售不合格產品。她建議,參照藥品和食品的監管標準,國家層面出臺針對家電市場監管的具體措施,讓生產不合格產品的家電企業無處藏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立法明確目前有權執法行政機關的辦案期限;開放公眾輿論等社會監督。
此外,在《關於儘快建立家電產品安全使用年限強制性標準的建議》中,董明珠提出了明確每類家電產品,特別是能較長時間使用的家電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關於家電使用年限方面的標準要以強制性標準或法律法規的形式出臺,提高執行效果;廠家要在產品上明顯的位置,告知消費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體截止時間,方便指引消費者及時更換老舊家電產品等建議。
強化企業作為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嚴厲打擊專利流氓
在《嚴厲打擊「專利流氓」保障創新企業正常經營的建議》中,董明珠指出「專利流氓」分為兩種:一種是已被廣泛探討的「非專利實施主體(NPE)」,其不從事專利產品的研究、生產,到處購買專利發起訴訟,唯一目的是達成專利授權許可協議,獲得巨額賠償。另一種「專利流氓」,其生產實際產品,但不重視研發,頻繁「惡意」侵犯他人專利。
她建議,出臺制度嚴厲打擊「專利流氓」;加大惡意專利訴訟的民事侵權責任,引入懲罰性賠償,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行為;將惡意訴訟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嚴格審查專利權獲取;圍繞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設立智慧財產權基金。
此外,在《強化企業作為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建議》中,董明珠還建議,建立促進科技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的體制機制和政策,使企業能夠獲得更多科技創新要素。探索推行以企業技術需求為導向的「眾包懸賞式」科技創新項目立項和研發經費資助方式,即由企業根據自身技術需求提出招標項目,由政府對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研發經費資助。這樣更有針對性、更好管理、更有效率。
以下為提案詳情:
關於加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的建議
廣東團 董明珠
一、背景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業秘密保護的重要性日益凸顯。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完善商業秘密定義、擴大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主體的範圍、強化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減輕商業秘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等舉措,有力加強了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但目前知識和技術密集型企業面臨著嚴重的人才流失問題,企業部分員工對企業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了如指掌,在離職後也經常從事相同行業的工作,存在洩露、複製原就職企業的商業秘密的情況,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現行法律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力度,保護企業合法經營利益。
二、現狀及問題
1.立法現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稱《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2.存在的問題
(1)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競業限制的人員在入職時沒有籤署,在離職後可能拒籤或不籤,此時原用人單位就無法得到競業限制的相關保護。
(2)《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過於固定,未能區分不同程度商業秘密對競業限制的需求。
(3)《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對經營者違反本法要求計入信用記錄,未對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進行相應規定。
三、具體建議
鑑於此,建議從立法層面加大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力度,具體如下:
1.對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該類人員離職前,允許企業與該類人員協商同意後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2.對競業限制期限,企業可以按照自身商業秘密保護的需求,與勞動者協商,自由限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尤其對於用人單位重點保護的有重大商業利益的商業秘密等不必受到不得超過二年期限的限制。
3.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關於調整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提高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處罰力度的建議
廣東團董明珠
一、背景
保護商業秘密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核心要素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為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關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也屢有發生,但是商業秘密維權難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權利人。這不僅會使企業損失核心技術,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失,影響企業的創新研發熱情,阻礙企業的正常經營生產,而且對於社會公平氛圍的營造、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產生不良影響。
二、現狀及問題
1. 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較高
商業秘密權利人在遭受侵害後,往往會遇到維權困難的尷尬局面。究其根本,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標準較高是權利人維權難的主要原因。法律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刑事立案追訴:「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實際上,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向公安機關因其遭受商業秘密侵權報案,就「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利達到五十萬元」舉證時,往往存在較大的難度。如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很難確定:權利人可能沒有實施其商業技術,所以不可能通過產品來證明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或者在產品銷售初期,一般不會因為商業秘密侵權行為而導致權利人產品銷量或是銷售額的顯著降低。同樣,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對侵權人違法所得舉證時同樣存在很大的難度:如商業秘密權利人沒有應用其掌握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製造相應的產品,而侵權人僅僅就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製造了相應的產品,並沒有進行銷售,或者侵權人篡改或故意損壞、銷毀銷售記錄、財務報表,或者侵權人就其非法獲得的商業秘密製造的產品並沒有獲利。
以格力電器為例,多次遇到遭受商業秘密侵權後,申請刑事立案困難。格力一直倡導關鍵人才自主培養,核心技術自主研發,關鍵部件自主製造。為了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企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培養技術人才,培養周期最長可能達到十幾年。可以說,格力每位優秀技術人員的成長都離不開公司的栽培。可是,個別企業為了竊取格力關鍵技術,惡意挖走格力技術人員,其挖人的速度已經遠遠超過了格力人才培養的速度。格力不僅痛心自己辛辛苦苦培養的人才不正常流失,更加氣憤自己的智慧財產權被其他企業盜取。
這種通過盜取的商業秘密搶佔市場的行為,不僅有悖公平正義,更與自主創新的國家發展戰略相背離。「惡意挖人」盜取其他企業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僅會對其他企業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影響企業的創新熱情,阻礙企業的正常經營,同時也對良好市場競爭環境的構建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如果形成企業之間競相挖人、不自主培養技術人才的惡性循環,不僅企業的人才隊伍穩定性大大降低,同時國家的人才隊伍也會出現穩定性問題。同時,企業技術人才「被挖走」不僅影響著受害企業的研發工作,對於技術人才的成長也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但由於難以證明企業自身損失或侵權者獲利的數額,始終無法在公安機關立案。
商業秘密權利人往往都掌握著核心技術或核心數據,如中科院、華為、格力、阿里巴巴、騰訊等各行業領軍企業,均遭受過商業秘密被侵犯的痛苦,這不僅會使企業損失核心技術,影響企業的創新研發熱情,阻礙企業的正常經營生產,而且對於構建創新型社會、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甚至國家安全,都將產生不良影響。
2. 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懲戒力度不足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商業秘密的侵權賠償額依據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原有法律條文的規定僅僅是「填平」原則的適用,僅僅是對權利人損失的賠償,不能起到對侵權者懲戒的作用。
三、具體建議
1.調整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取消將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為啟動商業秘密刑事調查的前提條件,或者是用其他條件代替「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這一要件,例如:商業秘密權利人為獲得該商業秘密的投入成本,或商業秘密權利人為了彌補商業秘密被侵犯所採取的補救成本。
2.加強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是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原有法律條文中增加除了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以外,還需要向受害人支付3-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二是將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納入企業誠信記錄,定期對失信企業、商業秘密侵權企業名單進行公布,並將企業誠信記錄與國家政策補貼以及國家獎勵掛鈎。
關於加大家用電器市場監管力度的建議
廣東團 董明珠
一、背景
自中國奶製品安全事件和疫苗不合格事件之後,國家加大了對食品、藥品的立法和監管力度,但對家用電器產品的質量執法監管尚有缺位。這導致個別家用電器生產企業採用偷工減料等違法手段降低生產成本,向社會銷售不合格產品。
由於對家電產品能效標準的鑑定具有較強專業性且成本較高,一般消費者只能從產品外表粘附的能效標籤和合格證對產品的性能以及合格性判定。在市場監管缺位的情況下,一旦產品能效標識或合格證存在虛標,就無法識別市場上流通的電器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以上現狀放任了不法家電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這些企業在攫取巨額利潤的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利益和誠信企業的合法權益,踐踏了國家關於家電產品的質量標準,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2019年1-3月,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發現奧克斯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克斯」)生產銷售的數款空調產品存在能效不合格的情況,遂在市場上自購奧克斯空調樣機,通過格力電器內部有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測試,測試結論為能效不合格。
慎重起見,格力電器又委託沒有業務合作關係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四川省電子產品監督檢驗所)進行測試。測試結果顯示,送樣的8個型號空調產品能效測試項目不合格。
根據以上信息,格力電器於2019年4-5月之間分別向洛陽、珠海、長沙、武漢、合肥等省市地方市場監管局實名舉報奧克斯生產、銷售不合格空調產品。各地市場監管局均依法受理並委託第三方對格力舉報涉及的產品再次鑑定,相關鑑定結論至今未向社會公布。
2019年6月初,格力電器了解到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改委、水利部聯合發文要求各地嚴查能效水效虛標情況,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於6月10日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實名公開舉報奧克斯生產、銷售不合格空調產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當日要求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介入調查,6月11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成立聯合調查組受理並調查案件。
2019年6月13日,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綠色高效製冷行動方案》,方案中明確提出鼓勵消費者監督、第三方監督、企業互查等社會監督。
2019年6月27日,格力電器再次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舉報奧克斯生產、銷售6個型號的偽劣空調產品,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由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案件。
二、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有關產品質量和標準的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三)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
存在的問題:《產品質量法》和《標準化法》均對產品質量標準作出了明確要求,不符合強制標準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不允許生產和銷售。
在格力電器實名舉報奧克斯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案件中,關於產品是否合格的核心證據包括格力電器提供的自身和第三方有資質實驗室作出的權威檢驗報告,由於行政執法機關在立案後超過半年的時間裡沒有公布調查進度和結論,導致社會大眾對被舉報產品是否屬於合格產品存疑。
2.刑事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依法處罰。
存在的問題:國家刑事法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界定已非常明確,但實際執行中,由於行政機關遲遲不公布調查進度和結論,導致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難以主動介入啟動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程序。
3.部門規章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鑑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存在的問題:由於近幾年工商行政機構改革,相關職能併入各地市場監督管理局,這導致在行政法規理解和適用上存在不同聲音。從此次格力電器實名舉報奧克斯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案件看,各地行政執法機關處理案件的時間均超過法定期限且對外沒有任何解釋。這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關於辦理行政案件處理期限的規定,有違規的嫌疑。間接縱容了被舉報的不合格產品在市場上的流通,嚴重損害了誠信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
三、具體建議
格力電器承受各種壓力向國家行政執法機關實名舉報奧克斯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本意為履行社會責任和肅清行業亂象,該舉報事件具有高度的社會關注度和敏感性。但自實名舉報至案件調查結果公布之前較長一段時間內,相關被舉報產品仍然處於在售狀態,不僅縱容了行業間的不正當競爭,還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鑑於此,建議加大目前家用電器市場的監管力度,具體如下:
1.參照藥品和食品的監管標準,國家層面出臺針對家電市場監管的具體措施,讓生產不合格產品的家電企業無處藏身,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通過立法明確目前有權執法行政機關的辦案期限;
3.開放公眾輿論等社會監督,以公正透明的辦案流程和結果落實總書記對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關於儘快建立家電產品
安全使用年限強制性標準的建議
廣東團董明珠
一、背景
任何家用電器都有其使用壽命,如果超過安全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會出現電線老化、電子元件性能下降、有害物質洩漏、能耗增大等問題,極易引發安全事故,帶來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
近年來,因家電超期使用而產生的事故越來越多。據統計,2019年全年共接報火災23.3萬起,死亡1335人,直接財產損失36.12億元。其中城鄉居民住宅火災雖然只佔總數的44.8%,但全年共造成1045人死亡,佔總數的78.3%,遠超其他場所火災死亡的總和。值得關注的是,住宅火災中,電氣引發的佔比居高不下,已查明原因的火災中有52%系電氣原因引起。
由於我國家用電器強制性報廢標準和相關立法滯後,市場上現有大量老齡化、超期服役的家用電器,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如何處理這些家電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建議儘快建立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強制性國家標準,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現狀及問題
1.當前國內立法現狀
目前針對超齡服役的家電產品,只有燃氣熱水器規定了明確的使用年限,國標《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規定,使用人工煤氣的快速熱水器的使用年限為6年,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快速熱水器的使用年限為8年。但對於空調器、洗衣機、電冰箱等家電,目前僅有中國家用電器標準與技術產業聯盟《房間空氣調節器安全使用年限》團體標準和中國家用電器協會《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第1部分:家用電冰箱》等6份團體標準對空調器等家電的安全使用年限進行規定,但由於是推薦性團體標準,沒有強制性法律效應,市場很難遵守、實施。並且對於空調器,不同協會團體標準中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很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
除此之外,對其他家電產品目前僅有一份推薦性國標GB/T 21097.1-2007《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則》規定了一些通用要求,由於沒有強制法律效用,市場基本未能實施,而且針對具體家電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標準遲遲沒有出臺。
2.國外立法現狀參考
很多國家都早已制定了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強制性標準或法規,以保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比如針對安全使用年限要求,日本在《消費生活用產品安全法》《電器產品技術基準省令》等法律中針對電風扇、空調、洗衣機、電視機等產品規定了安全使用年限的具體要求;
針對廢棄家電產品的回收處理要求,歐盟在2003年發布了《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WEEE指令),對廢舊電器和電子設備強制回收、再用及循環再用做出了強制規定;美國在1976 年制定了《固體廢棄物處置法》,目前有 20個州或地區建立了地區法規,比如加州的《2003電子廢物再生法案》,對廢舊家電的回收再生處理做出了明確要求。
3.建立家用電器產品的使用年限強制性標準的必要性
儘快建立家用電器產品的使用年限強制性標準,推動老產品的淘汰、更新,其必要性為:
一是杜絕安全隱患。讓超期服役的產品主動退出市場,減少安全事故;
二是有利於節能減排。按照國人勤儉的傳統美德,家電產品不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是不會丟棄的,而超過安全使用期限後,能效就會大打折扣,一般高齡家電的耗電量可能要超過原耗電量的40%。如果及時更換為技術先進、能效優秀的新產品,不僅降低了消費者的使用成本,也為節能減排作出貢獻;
三是有利於提升人民生活質量。近年來,家電行業發展日新月異,技術不斷迭代進步,新產品在性能參數、使用體驗等方面與服役多年的老產品已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推動高齡家電的合理迭代升級,也有利於提升人民生活質量;
四是有利於推動家電產品的技術進步。通過產品的更新替代,促進家電行業的技術創新,讓中國家電的技術水平引領行業發展;
五是有利於拉動內需。通過家電安全使用年限標準,引導消費者對到期家電報廢,能夠促進市場形成合理的、可預期的剛性需求,有利於擴大內需。
三、具體建議
1.明確每類家電產品,特別是能較長時間使用的家電產品的安全使用年限;
2.關於家電使用年限方面的標準要以強制性標準或法律法規的形式出臺,提高執行效果;
3.廠家要在產品上明顯的位置,告知消費者安全使用年限的具體截止時間,方便指引消費者及時更換老舊家電產品;
4.倡導消費者在安全使用年限到期後主動報廢或更換老產品,如消費者未按時間要求處理而發生事故的,不應由廠家承擔責任;
5.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產品,如發生質量問題,廠家可以通過暫停售後服務等方式引導消費者更換產品;
6.建立廢舊家電回收體系,規範廢舊家電交易,嚴禁超期服役的廢舊家電進入二手市場和農村市場。
關於強化企業作為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的建議
廣東團 董明珠
一、背景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支撐。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轉變」重要指示,為我國經濟發展指明了方向,堅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科技創新引領全面創新。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
科技創新大部分產生於企業。據統計,每年全球發明的新技術與新工藝中,70%以上來自於世界500強企業,廣東90%的科技成果來自於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強的國家,沒有哪個不擁有數量眾多和實力強大的企業。研發經費大部分來自於企業,2017年,全球研發投入最多的100家企業中,有73家是世界500強企業。美國和德國,65%以上的科研經費來自於企業部門,日本超過70%,廣東大約為90%。
二、現狀及問題
從目前來看,企業作為技術創新主體還有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
一是科技與經濟脫節問題依然嚴重,科技面向經濟、經濟發展依靠科技的局面尚未全面形成。近年來我國科技投入大幅增長,科技人力資源總量位居世界第一,國際科學論文數量世界第二,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總額世界第四,發明專利授權量世界第四,但我國的科技成果整體水平不高,投入產出效率問題比較明顯,眾多的科研成果只有很少部分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二是科技創新評價體系不夠科學合理。目前科技平臺、科技人才和科技獎勵等成果大多授予高校和科研院所,企業所佔比重較低,不利於激發企業的創新活力;另外在成果的評價體系中,部分指標設置不合理。如論文作為一個重要的評價指標,引導科研人員將主要精力放在論文寫作和發表上,並且形成「一流和二流稿件投國外,三流和四流稿件投國內」的怪圈,導致了優秀成果外流的問題。
三、具體建議
1.建立促進科技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的體制機制和政策,使企業能夠獲得更多科技創新要素。
探索推行以企業技術需求為導向的「眾包懸賞式」科技創新項目立項和研發經費資助方式,即由企業根據自身技術需求提出招標項目,由政府對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研發經費資助。這樣更有針對性、更好管理、更有效率。
2.調整優化科技創新評價體系,對企業科技創新產生更大推力。
在國家科技獎勵的評審上,多向科技型領軍企業傾斜,將技術成果的產業化率、創新產品在國內外銷售和利潤等指標作為評獎的重要指標之一;適當弱化論文在評價成果體系中的權重,並鼓勵在國內發表重大原創性成果。
嚴厲打擊「專利流氓」
保障創新企業正常經營的建議
廣東團 董明珠
一、背景
隨著「中國製造」國際市場份額的迅速提升,我國企業正處於遭遇智慧財產權訴訟的高發期。這些風險不僅包括以爭奪市場為目的的專利訴訟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337調查,還包括以獲取巨額專利許可使用費為目的,而不管行業生死的「專利流氓」的訴訟威脅。
「專利流氓」分為兩種:
一種是已被廣泛探討的「非專利實施主體(NPE)」,其不從事專利產品的研究、生產,到處購買專利發起訴訟,唯一目的是達成專利授權許可協議,獲得巨額賠償。
另一種「專利流氓」,其生產實際產品,但不重視研發,頻繁「惡意」侵犯他人專利。為了打擊同行企業,其通過「購買即將失效的國外專利、抄襲已經上市產品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等方式獲取專利權,並「倒打一耙」在國內惡意起訴被其侵權的對象。
上述兩種「專利流氓」,尤其是第二種,對國內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與研發造成了嚴重幹擾,極大破壞了我國來之不易的創新氛圍,打擊自主創新企業的積極性,阻礙創新企業的正常發展,對於進一步優化我國的創新環境、共建開放創新的世界經濟極其不利。
二、案例、現狀及問題
1.案例
1)奧克斯屢次抄襲格力專利,頻繁被判侵權。
近幾年,奧克斯屢次抄襲格力專利,僅2017、2018兩年,奧克斯就被法院判決侵犯格力8項專利權。
針對上表第6項日前剛剛完結的涉及4000萬元賠償的案件,中國科技法學會理事、廣州智慧財產權專家顧問團顧問謝惠加教授認為,奧克斯存在惡意侵權的情形:「也就是說,之前已經有產品侵犯涉案專利被判侵權,後續的產品還繼續未經許可用該專利,具有明顯主觀上的惡意」。
2)定向挖人竊取格力機密,發起惡意訴訟。
從2012年起,奧克斯通過多種手段「挖走」格力核心研發人員超過300人,涉及產品研發、質量、工藝等核心崗位。通過該部分員工,奧克斯了解到格力一些技術在近年已廣泛應用、大量銷售但並未申請專利等情況,同時利用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無需實質審查的規則「漏洞」,將此類技術申請為自己的專利並起訴格力。
例如,2017年8月,奧克斯起訴格力產品侵犯其4項專利權(如下):
上述專利均屬格力早已大量生產、投放市場的技術。
以第1項專利為例(專利號:201520143902.0),早期格力在研發該技術時並未申請專利,奧克斯通過「挖」前格力員工了解到該情況後,利用國家對實用新型專利無需實質審查的規則,將該技術申請為自己的專利並起訴格力「畫時代」空調產品侵權,寧波中院以「保護本地企業」為由,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一審判決格力賠償奧克斯1000萬元。這一情況經國家知識產權局了解後,認為奧克斯申請的該部分專利屬于格力早已投放市場的技術,宣告全部專利無效。奧克斯惡意訴訟未能得逞。
3)奧克斯抄襲格力產品申請專利,再次惡意起訴格力。
奧克斯並未因此停止惡意訴訟的惡劣手段。2017年10月,奧克斯將格力早在2013年大量銷售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再次在寧波中院起訴格力侵犯其中3項專利權(如下表)。
因涉案專利格力已在先使用,且所有專利內容與格力產品完全一樣,奧克斯此3件專利又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
因該舉動涉及竊取商業機密等情況,為逃避追訴,奧克斯甚至要求部分前格力員工改名換姓,例如前格力員工宋培剛,到奧克斯後改名為宋力為。
4)奧克斯購買他人專利,第三次惡意起訴格力。
因奧克斯上述手段均未得到國家法律的支持,致使其通過購買他人專利,繼續對格力發起訴訟。
2017年底,奧克斯對外購買PG電機專利(專利號:201010039703.7)惡意起訴格力侵權。而該專利也是空調領域的常見技術,屬於行業內通用的方案。最終,該專利也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全部無效。
5)科研無功報復求利,奧克斯購買國外企業專利向國內同行巨額索賠。
奧克斯對持續惡意侵權的行為不思改正,反而寄希望通過惡意訴訟來打擊報復格力,試圖造成「對等」的局面,混淆公眾視聽。
2018年12月,奧克斯向東芝開利購買即將過期的壓縮機專利(專利號:CN00811303.3、專利名稱:一種壓縮機),並於2019年1月在寧波中院起訴格力侵犯該專利權,要求格力賠償1.9億元。
經查,東芝開利於1999年8月在日本申請該項專利、2007年8月獲得授權,2019年8月該專利已失效;在中國是2000年8月申請、2004年8月獲得授權,將於2020年8月到期失效。
在本案的訴訟資料中,奧克斯提供了東芝與其籤訂的專利轉讓承諾書,其中特別強調「將2018年12月4日專利轉讓之前的索賠權利一併由東芝開利轉讓給奧克斯」。值得注意的是,奧克斯本身並不生產壓縮機,對壓縮機創新沒有任何貢獻,卻向同行要求巨額賠償,背後動機昭然若揭,也即是惡意購買東芝開利即將過期的專利對格力發起惡意訴訟,報復格力。
事實上,該項專利的應用範圍極大,屬於行業內早已廣泛運用的技術,幾乎所有的變頻壓縮機(包括日本大金、三菱、松下)都落入保護範圍,是行業的公知技術。在該項專利長達20年的保護期內,東芝開利因為該技術屬於行業公知技術,所以也未進行任何訴訟或許可,全日本的變頻壓縮機都在自由運用該技術。由此可見,奧克斯2018年12月購買該專利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起訴格力,主觀惡意極為明顯。
為此,格力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下屬公司(北京國知專利預警諮詢有限公司)相關專家等一眾行業專家對該專利進行評估,專家們一致認為該專利屬於現有技術,且不能獨立解決技術問題,應當被宣告無效。
2.現狀及問題
(1)國內外現狀
專利制度本為鼓勵創新,推動行業技術發展,近年來,國家對智慧財產權保護愈發重視,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鼓勵保護企業創新氛圍,嚴懲侵權行為。
但同時,也依然存在奧克斯之流,一而再、再而三地通過竊取、惡意搶註、購買國外專利惡意訴訟等方式打擊同行企業,阻礙創新企業的正常發展。
目前,在電器製造、信息通訊和半導體領域,中國企業由於進入產業時間較晚,專利儲備、布局不足,普遍、集中面臨「專利流氓」(NPE)的侵權訴訟和繳納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威脅。
我國一直以來缺乏對「專利流氓」(NPE)的規制措施,尤其是尖端型、外向型企業不勝其擾,已嚴重影響到我國創新專利技術在全球市場的進一步拓展。
從全球視野看,歐美一些跨國公司剝離核心智慧財產權資產,成立以專利許可和專利訴訟為主營業務的智慧財產權許可公司,維持其母公司實體產業壟斷地位的同時,榨取超高額利潤。一些大的「專利流氓」(NPE)也不乏國家基金的影子。據相關媒體統計,近十餘年在美國發生的專利訴訟中,有80%是由此類專利運營公司發起。
儘管全球各國意識到「專利流氓」(NPE)嚴重影響了產業發展,美國也試圖通過立法對「專利流氓」(NPE)進行限制,但效果尚不明顯。
(2)「專利流氓」(NPE)對企業的影響
第一,「專利流氓」(NPE)利用劣質專利,以侵權訴訟相威脅,獲取不合理、遠超其專利價值的巨額壟斷利潤,無價值的專利侵權訴訟給企業帶來了額外的法律負擔,間接推高了商品成本和交易價格。
第二,「專利流氓」(NPE)不製造專利產品或提供服務,沒有與他人達成低成本的專利交叉使用許可協議的意向,企業要麼被迫支付高昂的專利許可使用費,要麼被迫支付高昂的專利侵權訴訟和解費,最終這些費用將「轉嫁」給普通消費者。
第三,「專利流氓」(NPE)在企業投入大量創新資源開發新產品、研發新技術、取得市場成功後,突然發起專利侵權訴訟,而企業一般沒有選擇專利交叉許可的籌碼,即使這些新產品、新技術可能是由企業獨立研發,為了降低訴訟成本和避免訴訟風險,企業往往只能被迫向「專利流氓」(NPE)支付高昂的專利許可使用費,嚴重打擊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
第四,「專利流氓」(NPE)增添了專利叢林問題解決的難度。專利叢林是交叉性技術的智慧財產權疊加,導致了產品上權利和使用費的聚集。例如,一部普通的智慧型手機可能覆蓋了幾十萬件專利權。「專利流氓」(NPE)惡化了專利叢林問題,最終提高了專利終端產品的市場價格。
第五,「專利流氓」(NPE)持有的部分專利質量低劣,其中不乏失效專利,但是「專利流氓」(NPE)通過利用專利組合,規避了籤訂單獨專利許可使用協議,企業被迫向包含了這些問題專利的整個專利組合支付許可使用費,而獲得的往往只是部分有用的專利,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
「專利流氓」(NPE)對我國企業的影響是十分惡劣的,比如損害企業形象、降低市場份額,同時高額的訴訟費用、專利許可費導致的行業內耗將加劇,甚至影響整個產業。「專利流氓」(NPE)藉助專利權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形成了對專利權的濫用。如果政府層面不予有效規制、不加區分,一概予以保護,那麼就不僅保護了產權本身,更是錯誤地允許權利人不通過市場競爭而牟利,擴大地保護了產權的價值,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三、具體建議:
1.出臺制度嚴厲打擊「專利流氓」。
建議政府部門對如何有效規制「專利流氓」(NPE)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研究,在遵循「積極推進智慧財產權大保護、嚴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基礎上,對惡意利用專利制度的行為予以制度層面的約束,行為惡劣的應進行嚴厲打擊。
2.加大惡意專利訴訟的民事侵權責任。
從「權利濫用」的角度,加大惡意訴訟的民事侵權責任,增加濫用訴權的成本和後果。目前,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11年修訂版)中對惡意訴訟有相關闡述,是指「當事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的行為」。惡意訴訟侵權屬於行為人利用訴訟程序進行的一種嚴重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應受到相應的嚴格規制。
惡意訴訟的判賠額僅以他人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上限,不足以震懾惡意訴訟行為。建議在法律中加大惡意訴訟的民事侵權責任,引入懲罰性賠償,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行為。
3.將惡意訴訟行為納入誠信記錄,嚴格審查專利權獲取。
將惡意訴訟行為納入國家知識產權局誠信紀錄,對惡意訴訟行為記錄在誠信平臺中,對涉及企業的申請、轉讓等方式獲取的專利權利,從嚴審查相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從專利權獲取的源頭上遏制惡意訴訟,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營造好的創新環境。
4.圍繞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設立智慧財產權基金。
專利制度本身賦予專利權人在某些技術領域的壟斷權,以該壟斷地位帶來相應的利益為交換,鼓勵整個社會從事技術研發活動,同時兼顧了科技發展、社會發展與壟斷需求。而惡意獲取專利權、藉助專利權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專利制度設計的初衷背道而馳。為了避免影響行業的基礎專利技術被惡意濫用,建議建立收儲國內外基礎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基金,規範智慧財產權交易中的權利濫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