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會計賠償7.4億,大公國際連帶賠償7400萬元,錦天城律所連帶...

2021-01-11 證券之星

(原標題:「看門人」不敢裝睡了!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判德邦證券、大信會計賠償7.4億,大公國際連帶賠償7400萬元,錦天城律所連帶賠償3700萬元)

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終於有了最新進展。

持續多年,五洋債欺詐發行案迎來一審判決。

近日,杭州中院就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大信會計)、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國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五洋建設以虛假財務數據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構成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鑑於部分原告已通過其他維權程序處理與五洋建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法院對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處理。

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

法院認定,德邦證券系案涉債券承銷商、大信會計為用於債券公開發行的五洋建設年度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均未勤勉盡責,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付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就五洋建設總計494,303,965.14元債務本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五洋建設的2.47億元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認定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均未勤勉盡責,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即德邦證券與大信會計共同賠償7.4億元,大公國際連帶賠償7400萬元,錦天城律所連帶賠償3700萬元。

杭州中院指出,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度。本案中,發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息披露不實者、怠於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事實上,早在2017年,五洋債即出現違約。2018年,證監會對五洋建設欺詐發行也作出處罰。

而2019年以來,五洋債債券投資者陸續起訴至杭州中院稱,五洋建設在不符合債券發行條件的前提下,通過製作虛假財務報表欺詐發行 「15五洋債」、「15五洋02」兩隻公募債券,請求五洋建設償付債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陳志樟作為實際控制人,德邦證券、大信會計等作為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作為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本案於2020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由於一審判決中中介機構被判承擔連帶責任,這也在市場引發衝擊。

「這個判決還是有很大突破性的,後續對於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意義重大。」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許峰表示。

「判處五洋相關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會大力震懾中介機構的不作為,有利於債市的長遠健康發展。」有機構人士認為。

譬如在針對承銷商德邦證券的判決意見,杭州中院表示,德邦證券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未充分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在關注到五洋建設應收帳款回收風險問題時,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調查企業應收帳款形成原因、收回可能性。

在發現五洋建設投資性房地產在資產中佔比較高,要求項目組說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具體內容及位置、經營情況、公允價值確定依據、目前的市場價值時,僅以房地產價值諮詢報告代替資產評估報告作為東舜百貨大廈和華聯商廈兩處投資性房地產入帳依據,對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調查、覆核程序排除合理懷疑。

在項目組成員知悉2015年五洋建設控股子公司瀋陽五洲公司已與瀋陽出版發行集團有限公司籤訂協議,將東舜百貨大廈以大幅低於公允價值的價格出售,該事項可能會對五洋建設發行條件以及償債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下,未將此風險作為重大事項寫入核查意見。

上述行為均表明德邦證券作為承銷商審慎核查不足,專業把關不嚴,未勤勉盡職,對「15五洋債」、「15五洋02」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

而對於德邦證券主張於2016年4月27日後買入債券的原告,自身對損失的發生存在過錯,杭州中院認為,根據上交所2016年4 月27日對五洋建設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五洋建設存在募集資金使用管理不規範等違規行為。但上述違規行為和原告投資債券產生損失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也無在案有效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部分由與虛假陳述行為無關的其他因素造成,法院對於德邦證券要求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針對大信會所,杭州中院認為,大信會計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認可五洋建設關於應收帳款和應付帳款「對抵」的帳務處理,為五洋建設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在得知審計報告用於五洋建設發債目的時,未按照其已有工作方案,將該項目的風險級別從C類調整為風險程度更高的B類並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以上行為均表明,大信會計作為審計機構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未勤勉盡職。

五洋債欺詐發行將成虛假陳述訴訟典型案例

「本案並非首次判決主承銷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卻是中國債券史上第一宗以集體訴訟的方式處理的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而且首次對主承銷商之外的中介機構判處天價賠償,引起了國內債券中介機構的集體關注。」北京一位證券領域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

在其看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介機構上述責任認定並非個別法官的一己之見,大概率是經審委會討論並請示上級法院後的決定,該案極有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虛假陳述訴訟典型案例,成為其他法院今後審理同類案件的參照標準。

同時,今後證券代表訴訟制度將會催生更多債券持有人對主承銷商、受託託管人、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甚至評估機構的集體訴訟。中介機構在債券發行中絕不能以已盡到注意義務為由對實質風險視而不見,否則將承擔數百倍於自身收費的懲罰性賠償。

正如杭州中院所言,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依託於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切實而嚴肅地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繁榮的根本保證,也是投資者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斷、承擔交易風險的前提。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的傳統痼疾,不僅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對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

前述機構人士指出,「證券中介機構在工作中,應當注意保留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等文件,並留檔保存。若日後出現糾紛,才能有力舉證,提出合法、合理的抗辯。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規定,即使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已出具專業意見,承銷機構仍應履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覆核工作並排除原先的合理懷疑,承銷機構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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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詩薔 編輯:朱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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