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是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單位進行工作的員工,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用工形式,據統計,我國的勞務派遣職工人數達到職工總人數的20%。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福利包括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加班費、績效獎金、崗位福利、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
雖說法律規定用工單位不得歧視勞動者,應該提供相關的福利待遇。但是現實工作中還是有很多勞務派遣員工反應在用工單位被區別對待,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差甚遠,勞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以工傷賠償為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雖說明確的規定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保險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由派遣單位承擔。
但實際的派遣公司由於臨時性、流動性比較大,為節約成本有很多派遣公司不給職工買社保。不買社保如果職工產生工傷,工傷待遇的賠償全部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勞務派遣公司不繳社保 工傷賠償能否由用工單位承擔?
2007年10月1日,牛某到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籤訂勞務派遣合同。
後被派遣到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從事理貨員工作,2008年2月3日,牛某起電動車下班回家途中,與一輛小客車相撞,導致身體受傷,後被醫院救治,被診斷為腦症、急性硬膜下血腫……。
同年5月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因醫療花費數十萬元,牛某的家庭實在無法承受,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並要求用工單位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08年12月22日作出裁決,裁令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承擔藥費250000元,用工單位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怎麼理解
所謂連帶責任就是,用人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均不願意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上述兩家單位主張權利,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將來如果勞務派遣公司不按照裁決書的裁決結果支付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申請強制執行時他既可以以勞務派遣公司作為被執行人,也可以把用工單位作為被執行人,誰有償還能力就讓誰做被執行人,多了一個選擇更有利於保護常某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的設立就是法律對於勞務派遣工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