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判罰
律師:只要貨物沒交付,銷售者就需要承擔交付義務
快遞的電腦變磚頭了、快遞的手機莫名丟了……如今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網購,可是,總會有這樣的新聞出現,就在前天,鄭州高新區法院中心法庭還審理一起「快遞丟失」事件,市民時先生從賣家買了4部蘋果5S手機,最後手機沒等來,還打起了官司。
而就在該案庭審當天,最高法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楊臨萍表示,消費者網購的貨物在交付過程中被他人冒領,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由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此解釋也引發各方熱議。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
實習生 李鐘鳴
最高法: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判罰
在6月15日的通氣會上,最高法公布了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關於消費者網購貨物被人冒領的案件。
這個案子是一名消費者網購一臺價值1.5萬元的電腦,卻在快遞投遞過程中被人冒領,消費者將快遞公司和網店老闆告上法庭,法院判決網店老闆賠償消費者已付的電腦款1.5萬元及郵寄費95元。
在最高法新聞通氣會上,對這起冒領包裹導致的賠償案件的判決的解釋是:該判決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進行判決的。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約束締約雙方當事人,快遞公司將貨物錯交給他人,屬於銷售者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運輸關係。快遞公司不應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消費者關於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消費者:讓沒有錯的店老闆賠錢,我過意不去
「我覺得錯在投遞的快遞公司,又不是網店老闆丟的貨,為什麼要網店賠償?誰弄丟了誰賠嘛!」隨機採訪到的大學生小吳說,「若要沒有錯的店老闆賠我錢,我會過意不去的。」
「快遞員送貨多辛苦啊,這麼辛苦還賺不了幾個錢,你最後還叫人家賠那麼多錢,這對他們不公平!」一小區樓下領著孫子玩的張先生則認為,相比快遞員,店家更有能力進行賠償。不過快遞員的「責任」二字還是不能忘的。
網店老闆:我會再把快遞公司告上法庭
「我的貨只要寄到了有破損、有漏發,你拍了照片發過來,我都會免費補發。」老劉在漠河開網店,談到自己經營的俄羅斯食品網購生意,他表示快遞路途雖遠但保證質量。
關於此次最高法公布案例的判決,老劉表示難以理解:「我的貨物到了,有破損,比如說蘋果醬漏出來了,你沒法吃了,我給你補發,沒問題,這個雖是快遞的責任,但為了我的名譽、我的口碑最後我也認了。」
「我的貨發出去了,最後被人冒領了,這個是本可以避免的,是不應該發生的,如果發生了,要我賠償,這個我不同意。」老劉表示,就算法院這麼判,他賠了錢,「我肯定還會再把快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我跟你快遞公司是投寄關係吧?冒領這事等於你把我東西寄丟了對不?我不能告你快遞公司?!」老劉反問道。
對貨物冒領最後損失讓店家來埋單,賣服裝的網店老闆許女士表示:「我肯定不樂意,我要打官司,我讓法院查查我的貨物哪兒去了,是不是我的責任。」
快遞公司:以前也有賠過的
「以前很多案例最後都是判我們快遞公司賠付了,前些年我們賠付的很多。」河南韻達速遞有限公司總經理董明奇介紹,買家網上買完東西後,錢押到支付寶裡了,此時,買家和賣家的實際接觸也就結束了,接下來便是和快遞公司打交道,如果沒有實現交貨,被別人冒領了,那麼買家往往找的是快遞公司,最後打官司的也都是把快遞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為何最後都是快遞公司當被告呢?董明奇說,大家的慣有理念是:「東西我買了,錢我也付了,是你沒把我的東西捎過來。」
「其實,也有許多是賣家出的差錯。」董明奇介紹,比如店家登記買家電話時,錯寫了一個號碼,「本來這個貨物是給你的,結果快遞員把電話打給張三(化名)了,張三說『你拿來吧』。張三也並不是惡意的,但等快件來了,他一看這個皮衣比他買的皮鞋值錢多了,便見財起意,照單籤了個名字,拿走了。」
最後的結果是,他們快遞公司賠了買家一件皮衣,「因為發貨方寄的就是皮衣,而收件人又沒收到皮衣」。
一家圓通快遞的投遞點負責人表示,很多冒領情況確實責任並非完全在快遞員身上。
「尤其是網購,很多收件人不寫真名,寫暱稱,這就導致很大的隱患,因為快遞員又不認識那個收件人,冒領的過來拿就有可乘之機。」該負責人說,「所以你說這個責任在誰?是不是因為這個賣家沒有把收件人的信息寫清楚,因為你寫得越清楚,越詳細,冒領的可能性就越小。」
快遞公司老總:
這下好了
快遞公司不用老背黑鍋了
「這下好了,快遞公司不用老背黑鍋了。」昨天,董明奇談到最高法的「表示」稱「更公平了」。
「最高法的這個『表示』對大家都有好處,不管誰錯了,先投訴賣方,如是賣方把電話和地址弄錯了,那麼顯然是賣方的責任,可真要是快遞員弄錯了,賣方可以和快遞公司打官司。」董明奇說,這樣雙方的法律關係就很清晰了,因為快遞公司和賣方有個運輸合同,買家和賣方也有個協議的。
董明奇說,這樣以後再發生類似的快遞事件,「買家直接告的是商家,那就不用把我們快遞公司一直拽進去了」。
河南中通速遞有限公司總經理、鄭州快遞協會會長張要仁也說:「此舉只是把買方和賣方的責任關係給撇清了,買方收不到東西的可直接由賣家承擔,但其實,我們一直是這樣執行的。」
責任如何界定?張要仁舉例說,如果你買的是鋼筆,而裡面的名稱是原子筆或與內件不符的,那麼屬於賣家的責任;但賣家把貨真價實的快件交到快遞公司了,是快遞公司在運輸過程中給弄丟了,導致收件人沒收到,那麼是快遞公司的責任;另外,如果是買家讓你把快件放在指定的地方最後弄丟了,那麼,買家應承擔責任。
律師觀點:
兩套合同約束主體不同
一名律師表示,快遞公司需要負責任的觀點並沒有錯,但對於最高法的判決,各界存在一定的誤解。
「實際上,購買方、銷售方和快遞公司之間構成了兩組合同關係,買賣雙方構成的是買賣合同,在此過程中只要貨物沒有交付,銷售者就需要承擔交付義務;而不論快遞費用是誰出的,貨物運輸合同是由銷售方和快遞公司達成的,快遞公司和購買方之間除了存在遞送貨物的事實行為外,並沒有任何交易行為,也沒有合同產生。」這名律師說,由於送貨過程的疏忽造成損失後,購買方只能向有合同關係的銷售方尋求賠償,之後再由銷售方向快遞公司提出賠償主張,如果銷售方和快遞公司籤訂了報價協議,則在快遞公司賠償銷售方損失後,再由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補償快遞公司的損失。
昨天,鄭州中院的一名法官對此解釋說,最高法公布的幾起典型案例,對審理類似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但並不具有強制性,涉及具體的案例還需要視案件中的具體情節做具體分析和具體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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