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4 15:4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外賣小哥騎著平臺專用的配送外賣電動車,在送外賣尖峰時段撞傷人。問題來了,外賣小哥、外賣平臺、平臺分包商、保險公司,誰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案件,來看看法院如何認定賠償主體。
未靠右行駛撞傷人
外賣小哥負全責
2018年7月12日13時,林某駕駛某外賣電動自行車沿獅山路行駛至交吉祥街路段時,與騎自行車由南往北橫過獅山路的羅某發生碰撞,造成羅某腰1/4椎體壓縮性骨折。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未靠道路右側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後,羅某將林某、某外賣平臺、平臺分包商及相關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人身損害款182451.16元及精神撫慰金。
與騎手籤訂勞務協議的公司承擔職務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北京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是一外賣平臺經營者,外賣眾包服務由其合作公司——上海某快科技有限公司對外開展經營,上海某快科技有限公司與寧波裕某公司籤訂有《平臺服務協議》,由寧波裕某公司將外賣服務分包給各外賣員,外賣員執行勞務服務期間發生的所有用工風險或給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死亡,傷殘,醫療)和財產損失均由寧波裕某公司承擔責任。
林某通過北京某在線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眾包平臺APP註冊成為外賣騎手,並在APP上與寧波裕某公司籤訂電子勞務協議,形成勞務關係。寧波裕某公司在泰某保險公司為林某購買保險產品,其中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死亡、傷殘、醫療)、附加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財產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林某通過手機APP註冊成為某平臺外賣騎手,與寧波裕某公司線上簽訂勞務協議,雙方成立了勞務關係。林某為提供勞務一方,寧波裕某公司為接受勞務一方。林某稱事故發生時正在送外賣。結合事發時是中午13時,屬於午飯時段,且林某事發時是駕駛專用於運送外賣的載有某外賣平臺配送箱的電動自行車,林某主張事發時正在送外賣的可信度較高。
林某在為寧波裕某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羅某受傷,羅某的損失應該由接受勞務一方的寧波裕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寧波裕某公司雖在泰某保險公司為林某投保了附加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但保險合同糾紛與侵權責任糾紛非同一法律關係, 不予合併審理。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寧波裕某公司向羅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合計約18萬元。
寧波裕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依法維持一審判決,寧波裕某公司需向羅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合計約18萬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中,事故發生時間是中午13時,正值午飯時段,當時林某駕駛專用於運送外賣的電動自行車,他主張正在送外賣的蓋然性較高,法院採信這一說法。林某通過手機APP註冊成為平臺外賣騎手,與寧波裕某公司線上簽訂勞務協議,雙方成立了勞務關係。林某為提供勞務一方,寧波裕某公司為接受勞務一方。林某在為寧波裕某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羅某受傷,羅某的損失應該由寧波裕某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本案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應由泰某保險公司承擔問題,本案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羅某僅以侵權事實為基礎提起本案訴訟,且其並非保險合同相對人,不具有直接求償權,一審法院僅圍繞原告提起的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繼而作出裁判符合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寧波裕某公司若認為涉案損害賠償應由泰某保險公司承擔可另循合法途徑進行主張。
原標題:《外賣小哥送餐途中撞傷人,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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