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書19年仍未送達當事人,中院、高院各執一詞

2020-12-05 澎湃新聞

上個世紀90年代,在內蒙古自治區牙克石市,興起了一場「包地」熱。利好之下,除了世代的農民,員工、商人紛至而來。

張志義辭掉了銀行的工作,也一頭扎了進去,卻也因此引來了與土地轉讓方的一場民事糾紛。他將對方告上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後,對方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但2000年就已經審結的案件,終審判決書卻至今沒有送達至他的手中。

「終審判決書送達才生效,判決書不送達,判決不生效,我不能申請執行。找高院,高院說案捲髮還中院讓中院送達,找中院,中院說他們沒收到。」來來回回找了19年,66歲的張志義至今搞不清,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當事人

一場土地轉讓民事糾紛 終審判決書一直未送達

1996年,看著身邊人熱火朝天的包地,43歲的張志義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手裡有地的王某某。

1994年,王某某租賃了一個牧場的土地,相識後,張志義曾去現場查看過,地塊確實不錯,而且150萬元的價格還可以分期付款,雙方達成了意向,「他和牧場的合同我看了,確認沒有問題,於是1996年4月16號,我們籤了一份實際是土地轉讓、出售物資,但是名為『合作』的協議。」張志義首付了23.366萬元後,很快進了機器,僱了工人,開始播種、滅草。

在滅草接近尾聲時,張志義滿心歡喜地等待秋收,卻不想牧場的人找到了他,說王某某與牧場,在1995年就曾籤訂過一個補充條款,條款約定,在租賃期間,王某某無權把土地轉讓和買賣,如違背牧場有權收回土地,「知道有問題後,我就沒再支付給他剩餘尾款,他把我的機械設備拉走了,後來牧場的人又把我的工人趕出來了。」事發後,張志義將王某某告到了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1997年底,呼倫貝爾中院判決後,雙方均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高院裁定撤銷中院(1996)法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發回中院重審。

1999年6月24日,呼倫貝爾中院(1998)呼法民初字第34號判決書,判決張志義與王某某協議無效,終止履行;張志義將實際種植的5860畝土地返還給王某某,王某某將張志義支付的土地轉讓費用23.366萬元返還給張志義,並從起訴之日起按農業銀行同期貸款計息;王某某給付張志義種植5860畝土地的實際支出費用15.374187萬元;王某某返還張志義鎮壓器兩組、連接器一個、油罐一個、藥泵一個、噴霧器四個、拖車一個;張志義返還王某某2032型小汽車一臺、電焊機一臺。

對於此判決,張志義並無異議,對方再次上訴至內蒙古高院。「到了2000年底,我還沒有等來終審結果,我就找呼倫貝爾中院詢問了很多次情況,每次問法院的人都說判決沒下來呢,讓我等。」當時的張志義還不知道,這一等就是19年。

判決未生效苦尋19年,中院、高院各執一詞

開始的幾年裡,張志義不厭其煩地找呼倫貝爾中院,「後來中院的人讓我去高院查,我又跑了1100多公裡,去的呼和浩特,找到內蒙古高院查詢結果,但高院又讓我回中院查。」

張志義回憶說,2016年之前的16年裡,他去了3次內蒙古高院,無數次呼倫貝爾中院,工作人員換了一茬又一茬,但他的終審判決書卻始終沒有找到。直到2016年,張志義第4次去內蒙古高院,工作人員在檔案室尋找了一個下午,終於找到了相關卷宗。

「被撤銷的(1996)法民初字第39號和重審的(1998)呼法民初字第34號判決書,都送達了,我有原件,這份(2000)內民終字第20號終審判決書是我在高院複印的,高院給我蓋的章。我這個案子其實在2000年11月13日高院就已審結,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志義一邊翻著幾份判決書,一邊說。


這份終審判決書複印件是2016年張志義在第4次去內蒙古高院時找到並複印的,至今仍未送達至他手中。 本文圖片均來自微信公眾號@津雲

這兩份判決書都曾送達至張志義手中

高院檔案室的卷宗裡,還有一份內蒙古高院給呼倫貝爾中院的「退卷函稿」,內容寫明:「關於王某某與張志義無效土地使用權轉讓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將原捲髮還你院。同時,附發本院民事判決書,請代為轉達後,務將送達證退回本院。附:民事判決書肆份,送達證貳件,原卷陸宗。」落款日期為2000年12月27日。

高院卷宗裡有一份「退卷函稿」

張志義在2018年曾經算過一筆帳,按照終審判決書確定的他應得的現金是38.740187萬,按照計算時的農業銀行利率,利息是80萬元,「應該返還我的機械如果折價3萬,我這二十年往返呼倫貝爾,往返呼和浩特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怎麼也有10萬了,這些錢加一起已經130多萬了。」

反反覆覆找了19年,從中年邁入老年,張志義頭髮已經花白了。張志義說,沒有判決書,判決就不算生效,判決不生效就不能申請執行,「內蒙古高院說,這個就證明他們已經把判決書發回到呼倫貝爾中院了,但是呼倫貝爾中院說他們沒收到。我在高院找到的終審判決書,中院到現在也沒有,我一直懷疑卷宗丟失,但是中院一直否認。」

內蒙古高院:履行過委託送達手續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判決和裁定。

判決書送達的方式一般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對於民事糾紛,一審判決書在15日的上訴期內,如果當事人沒有上訴,上訴期過後即為生效,而二審判決書,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為生效時間。

10月15日,記者聯繫了內蒙古高院,工作人員說, 由於內蒙古自治區地域遼闊,之前內蒙古高院多會採用委託當地中院的送達方式,中院會面對面送達給當事人,對當事人更有保障,「19年前的案子,早就歸檔了,業務庭需要查實,需要等他們的回覆。」

對此,記者聯繫到的高院另一名工作人員說,高院卷中的退卷函,能夠說明內蒙古高院確實履行了委託送達手續。

呼倫貝爾中院尚未正面回應

那麼呼倫貝爾中院到底是否收到過內蒙古高院發還的卷宗?到底是哪個環節出現的問題?

10月15日下午,記者來到了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直參與協調此事的一位庭長表示,自己是負責協調,但並不是承辦人,對於此事不便發表言論。隨後,記者聯繫了該院孫姓院長,在該院長的要求下,記者聯繫了呼倫貝爾中院宣傳部門,宣傳部門工作人員表示,「你要是想了解,先跟市委宣傳部聯繫,我們有規定」。

緊接著,記者聯繫了呼倫貝爾市委宣傳部,並發送了採訪函,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會逐級請示後,儘快進行回復。

律師

兩審法院均應承擔責任

對於此案,記者聯繫了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律師。殷清利認為,二審判決只有經過合法的送達才會發生法律效力,才可作為申請執行的前提。本案主要是二審裁判文書送達的問題,二審法院也就是內蒙古高院,採用了委託送達的方式。所謂委託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對不在本法院轄區居住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受送達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從涉案2000年底時所應適用的《民事訴訟法》(1991年版)第80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規定來看,張志義並非居住在轄區外,並不符合送達困難的情況,也不適用於委託送達。

「其實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之前的特殊時期,二審法院往往會把自己所作的裁判文書,不管是否符合委託送達的情形,都會一律交由一審法院送達,這也是濫用委託送達的行為,涉嫌違法。」殷清利說,「二審判決是內蒙古高院,所以高院是送達的主體,但高院未依法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在所謂的委託送達方式中出現嚴重紕漏,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及後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另外,如果內蒙古高院已經將委託送達的手續交由呼倫貝爾中院,而中院未進行寄回送達回證,也未函告的,中院則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相互辦理委託事項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受委託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之日起七日內完成,並將送達回證寄回委託人民法院。因故無法送達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的規定,中院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申請國家賠償或提起刑事控告

對於張志義目前的情況,通過簡單的補發判決書及執行程序,已經由於19年來經濟、社會、法治等各項條件的巨大變化,而不具有現實意義。

「鑑於本案兩審法院在判決書送達程序上所涉嫌的嚴重違法行為,雖然《國家賠償法》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司法賠償的範圍還比較有限,但根據其他相應的兜底及補充條款的規定,張志義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的精神,向兩審法院提起司法賠償,通過司法賠償程序解決其損失問題。」殷清利說,張志義還可以向法院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或監察委員會,就本案中辦案法官所涉嫌的玩忽職守犯罪行為,提起刑事控告,通過啟動的刑事追責行為,維護自身權益。

(原題為《等了19年,終審判決書仍未送達當事人,到底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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