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鄂爾多斯:一份判決執行23年未果

2020-12-06 澎湃新聞

文/本社記者 侯兆曉

一份由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997年判決生效的民事判決,卻被鄂爾多斯東勝區法院以「超過時效」為由拖延23年不予執行。

23年過去了,當事人仍在為自己的權益奔走呼告。究竟是什麼原因讓鄂爾多斯中級法院提級執行不能、東勝區檢察院恢復執行的檢察建議不被接受、多種執行方案受阻呢?

對簿公堂

1991年,鄂爾多斯房地產管理局(原伊克昭盟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為自己提供建設用地的首個小區建設商業網點向社會招商。張玉貴交納了定金,經公證與房管局籤訂了100平米的商鋪購房合同。

1993年5月竣工,張玉貴跟其他購房者一樣交納了剩餘房款5萬元。房管局卻不給他辦手續,要求其補交22100元。張玉貴照做以後,仍不給辦理手續,要求再交5萬元。無奈張玉貴將房管局告上法庭。

該案在東勝區法院一審、鄂爾多斯中院二審,均敗訴。中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張玉貴與被上訴人房管局籤訂的共同投資建房合同,房管局違反了國家關於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政策規定,將國有土地無償給個人出讓使用,損害了國家利益,雙方所籤合同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政策,合同無效。判決房管局退還張玉貴購房款及利息。

張玉貴申訴到內蒙古自治區高院,自治區高院根據情況決定提審。高院認為,張玉貴與房管局所籤共同投資建設服務網點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形式內容合法,並經東勝區公證處公證,應受法律保護。

1997年6月改判張玉貴勝訴,判決交清房款後,房管局交付100平米商鋪給張玉貴。

善意取得?

據張玉貴回憶,拿到生效判決以後,他到東勝區法院申請執行。該案一審法官說案卷沒有退回來不能執行。直到1999年10月,張玉貴多次找該法官,均答覆案卷未退回。

無奈張玉貴從內蒙古自治區高院開始查找,最終發現案卷早已在1997年8月退回東勝區法院。該法官無奈只好辦理了執行手續。

張玉貴介紹說,自己的執行手續被時任東勝區法院院長扣下並撕毀,並告知其已過執行時效,不予執行。

於是張玉貴向鄂爾多斯中院反映情況,中院調查後認為,時效超過是法院的責任,並於2001年6月13日向東勝區法院下達了執行指令。東勝區法院執行一年未果。於2002年5月下達了不予執行裁定,理由還是執行時效過期。

2004年,時任院長調離東勝區法院。在鄂爾多斯中院的協調下,東勝區法院執行局於2004年3月作出裁定,撤銷了2002年5月的不予執行裁定,恢復執行。

執行中,房管局稱,該100平米的商鋪於2003年賣給了該局一位蘇姓幹部,價格為28萬元(張玉貴認為遠低於當時的市場價格)。於是,東勝區法院以執行標的被別人善意取得為由不再執行。

張玉貴認為,房管局作為訴訟的被告,明知有生效判決的情況下處置了該商鋪,是無效法律行為。蘇姓幹部低於市場價買入該商鋪,不存在善意取得。

一波三折

隨後,張玉貴踏上漫漫上訪之路。2009年在中政委清理積案的推動下,鄂爾多斯兩級法院準備繼續執行,但是鄂爾多斯有關領導根據房管局的異議,指示法院暫緩執行。

2012年中央多部門聯合發文要求清理歷年涉政府未執行案件,但是鄂爾多斯市相關部門對張玉貴反映的問題不予答覆。

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高院為了落實2012年的中央文件,聯合下發文件,要求於2015年年底前將此類案件執行完畢,財政支付由鄂爾多斯中院執行局提級執行。

張玉貴似乎看到了希望。然而,在執行中法院並沒有按照生效判決交付商鋪,而是只談補償。法院先後提出40萬、140萬、不超過200萬三個執行方案。但是,張玉貴堅持要求交付商鋪、賠償損失,或者補償該商鋪20年的租賃費及利息,最終沒有同意法院提出的一攬子補償方案。

2015年12月29日,東勝區法院執行局又給張玉貴送來一份文號為〔2004〕433號的裁定,該裁定駁回了張玉貴2002年的執行申請,理由還是「已過執行時效」。

2016年6月,張玉貴向東勝區檢察院民行科申請執行監督。2017年7月,東勝區檢察院向東勝區法院提出了恢復執行的檢察建議,但是東勝區法院並不接受。

各方觀點

東勝區法院辦公室王主任以採訪需要得到區委宣傳部的批准才能接受,記者獲得批准後,東勝區法院又以該院執行局局長外出為由拒絕了採訪。

東勝區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檢察官以及主管副檢察長接受了採訪,他們表示,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並要查清案件的真正阻力在哪裡。

房管局辦公室主任要求記者留下問題,答應在一周之內予以答覆。記者的問題如下:一、張玉貴所反映的商鋪賣給了誰?賣了多少錢?買主與房管局是什麼關係?二、房管局在處置該房產的時候,是否知道有生效判決?三、2009年中央政法委推動積案清理時,房管局是否向市委提出過執行異議?然而,截至發稿時,記者並未接到任何答覆。

有法律專家認為,該案在自治區高院生效判決未被撤銷或者改判的前提下,卻被基層法院以「已過執行時效」為由屢屢拒絕執行,法律的尊嚴何在?在審判司法實踐中,「案結」容易「事了」難,往往是案件審結但爭議未解決,使當事人長期申訴、上訪,案件長期難以真正了結。在最高法院近些年來不斷提出的追求「案結事了,案結心了」司法理念的大環境下,法官應把實現「案結事了」作為執法辦案的最高境界來考量,內化於心,外化於行,用心完成好審判活動過程中的每一項工作。

執行生效判決,張玉貴等了23年,不知道他還要等多久才能「案結心了」?

本刊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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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內蒙古鄂爾多斯:一份判決執行23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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