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法院判決如白紙 生效六年未執行誰之過?

2020-12-05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杭州7月25日電(實習生葉娟 見習記者古其錚)近日,浙江省諸暨市的應啟江向中國新聞網記者反映,六年前他的妻子出了交通意外去世,法院當時判決肇事者賠款55853.14元,限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付清;但是,六年過去了,應啟江一家竟然一分錢都沒有拿到。

  災難從天而降

  今年77歲的應啟江是浙江省諸暨市應店街諸煌村(現並為諸陽村)農民。2002年4月26日,富陽的何來根持未經驗審駕駛證駕駛朱建平的浙A.97357號BSP1510牌大中型拖拉機,由浙江省義烏市駛往富陽市,途徑杭金線63km+800km諸暨市應店街鎮諸煌村時,車輛失控,撞入路邊其妻張水雅經營的小店,造成張水雅受傷後搶救無效死亡,諸煌村村民王小愛受傷。

  2002年8月應啟江等人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公訴,8月22日,諸暨市人民法院(2002)諸刑初字第57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何來根賠償各項費用計55853.14元,被告人朱建平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年奔波討款

  根據2002年8月的判決,這筆賠償款應是在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付清,然而,六年來,應老漢一家為討要賠償款,一直在諸暨、富陽等地司法部門之間來回奔波,至今仍分文未得。

  2003年3月,應啟江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諸暨市人民法院將該執行案件委託給富陽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富陽市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兩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2003年8月19日做出(2003)富委執字第15號民事裁定書,並同時製作一份(2003)富執證字第212號「債權憑證」。

  然而,此次執行仍然沒有結果。2007年9月,應啟江再次向富陽市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並通過富陽市司法局1234法律服務專線反映情況,懇請司法機關考慮到申請執行人目前家庭的實際困難,加強執行力度,儘快執行到一定數額的賠償款。而最終希望依然落空。據應啟江說,富陽市人民法院當時答覆「當事人坐了牢,肚裡有怨氣,不願拿出錢來」,「被申請執行人家庭經濟條件差,執行有難度」等等。

  於是,本該兩月內實現的還款,拖了6年遲遲得不到兌現。法院的數次判決也成了空文。

  老漢再受打擊

  六年前的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上還清楚地寫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應有良」「本案被害人張水雅之子」,而如今這個名字已永遠停留在了狀紙上。

  應有良,應啟江的三兒子,在這場持久的討債事件塵埃未定之時,就因患癌症無錢醫治於2007年去世。同樣命運的還有應啟江的大兒媳,因缺錢錯過最佳醫療期在前一年去世。

  禍不單行,2007年,應啟江的小兒媳任月英又被檢查出患上直腸癌中期,通過向親友鄰居借錢,於2007年6月做了整肛切除術。手術後,因無力支付醫療費用,只做了三個月化療即被迫放棄。2008年初經醫院複查診斷,發現癌細胞已擴散,急需再次住院治療。而為了治病應啟江一家已欠債10萬多元。

  賠款為何拖欠至今?

  2002年8月22日諸暨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何來根交通肇事罪成立,刑期兩年半。而兩個月限期過後55853.14元賠償款卻沒了音訊。

  據應啟江說「被告何來根出獄後一直在富陽做生意,經濟收入穩定」。另一被告朱建平「一直從事農運車運輸業務,有較好的經濟來源」。如此一來,為何判決遲遲未能執行?

  記者就此問題致電富陽市人民法院,執行局一工作人員在查找到該案件資料後稱是否有經濟來源需要提供財產證明。並稱法院今年5月份開通了舉報電話,對於這種情況一經舉報,立即強制執行。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案件為恢復案件現由童法官負責。

  但應啟江的大兒子應培根說,財產證明他們是沒法提供的,應該司法部門調查。關於舉報電話他也沒聽說過。他說,去年9月已經申請再次執行,由該院童法官負責,但大半年過去了,法院一點回應也沒有,人也找不到。按規定應該終止,由中級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記者撥通富陽法院童法官辦公室電話,對方稱童法官不在,也不知道他什麼時候能來。第二次撥通電話後,對方語氣很不耐煩,嚷了幾句便掛斷電話。第三次電話終於聯繫上了童法官,當問及此案,他說,他也是後來才接的這個案子。關於新開通的舉報電話,他說,這是110制度,作應急之用,應啟江的情況並不適用。

  那麼,為何又遲遲沒能執行?童法官說,被告家的情況他們調查過,他們是富陽農民,家庭條件不好。童稱對於這個案子諸暨市人民法院仍有執行力。而應一家說,諸暨市人民法院他們已去過多次,而對方稱此案已委託富陽方執行。

  對於應啟江提出的強制執行,童說,需要很多條件。而如果被告不能還款,法院只能採取強制措施,對其進行人身拘留。或是由應家申請司法救助,但童又表示申請有一定難度。

  記者就此問題又諮詢了澤大律師事務所的曹律師,曹律師認為,法院執行時需要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取證,由於被執行人身在農村取證有一定難度。對於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法院可先中止執行曹律師強調,對於該案如果未能全額執行,可能被執行人家境確實困難,但時隔六年分文未得,這就是法院工作是否到位的問題。

  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針對「執行難」的情況,制定了新的規定,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這樣避免了承辦法院的地方保護主義或不盡職的執行行為。

  應啟江告訴本網記者,他已經多次要求法院幫助解決判決執行的問題,但是一直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看來當地法院應該檢查有沒有盡責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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