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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對閘北區教育局原局長黃孟源受賄案作出終審裁定
在閘北區教育局原局長黃孟源受賄案中,原審法院認定:黃孟源於1997年9月起擔任閘北區教育局局長兼黨委副書記。2003年5月,上海永久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限公司以人民幣6800萬元的價格向華東師範大學購買本市寶山路584號地塊使用權,並成立項目公司「上海通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該地塊的開發。在運作過程中,通寶公司發現該地塊系教育用地,無法轉換為商業用地,遂欲將該地塊轉讓給閘北區教育局。其間,黃孟源和閘北區教育局原副局長王一鵬(另案處理)等人與通寶公司多次洽談,閘北區教育局最終以75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該地塊使用權。2005年8月間,黃收受了通寶公司總經理給予的現金50萬元。2003年初,閘北區教育局下屬的閘北區校辦企業公司經營部經理林文興退休後想被回聘,遂找黃幫忙。黃指示將林回聘至原崗位。林霧謝意,在替黃訂購紅木家具時墊付了部分貨款3.5萬元。原審據此認為,黃孟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其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後已積極退賠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審判決。判決後,黃不服上訴至二中院。該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黃孟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二中)
(新民網編輯:張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