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教授陳哲宇貪汙案終審:罰金20萬 刑期二年六個月

2020-12-05 中國青年網

  濟南中院日前對備受關注的山東大學教授陳哲宇貪汙案作出終審判決。

  1月26日,澎湃新聞從陳哲宇代理律師處獲悉,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月25日下達終審刑事判決書,判處陳哲宇連同其三名同事犯貪汙罪,其中陳哲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

  公開信息顯示,陳哲宇1974年2月出生於上海,2005年12月進入山東大學工作,2006年10月起擔任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研究所所長,2015年9月任山東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

  另外,陳哲宇於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被山東大學聘為「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他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套取科研經費

  刑事判決書顯示,2011年上半年,時任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研究所所長和相關科研項目負責人的陳哲宇,利用審批科研項目經費的職務便利,安排研究所負責經費報銷和試劑採購工作的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系實驗師耿昭虛開發票套取科研經費,耿昭將套取的科研經費60.274萬元存入個人帳戶。

  2011年底至2012年初,陳哲宇決定使用套取的科研經費,以耿昭和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系副教授黃淑紅的名義成立公司,二人連同時任山東大學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系副主任王越均表示同意,陳哲宇安排耿昭辦理成立公司事宜。

  2012年6月,耿昭從其個人帳戶中取款50萬元,用於成立濟南湖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其中陳哲宇實際佔有52%股份,其他三人各佔16%,耿昭負責公司運營,向研究所供應試劑等。

  2015年2月,濟南湖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註銷登記。經陳哲宇提議,另外三人同意後,四人於2015年7月將50萬註冊資金瓜分,其中陳哲宇分得30萬元,耿昭4萬元,其他二人各8萬元。

  2015年,審計部門發現,耿昭涉嫌虛開發票套取科研經費,將該線索交由檢察機關偵查。檢察機關立案後,於2015年10月28日通過山東大學醫學院黨委通知四人接受調查。耿昭到案後,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不掌握的上述夥同另外三人套取經費、註冊公司、私分註冊資金的事實。

  認定自首情節

  2016年12月,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鑑於本案贓款均已追回,判處陳哲宇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判處耿昭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6萬元;判處王越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15萬元;判處黃淑紅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15萬元。

  耿昭服判不上訴,其他三人均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其中,陳哲宇的理由是:1、註冊公司的50萬元並非來自學科建設經費和相關項目科研經費;2、他的行為僅僅違反山東大學的財經管理規定,並不構成犯罪;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其在科研活動中從事的是勞務而非公務,並非國家工作人員。

  陳哲宇的代理律師還提出,私分的50萬元包含註冊公司的利潤,利潤非公款,原判認定50萬元全部系公款不當;過去我國科研經費管理制度滯後,陳哲宇分配50萬元的方式不合規範,不宜以犯罪處理;另外,陳哲宇系自首,且主觀惡性不深,具有從輕情節,原判量刑重。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評判時對陳哲宇及其代理律師提出的上述多條理由予以反駁,但是認定了陳哲宇的自首情節。

  陳哲宇案經媒體報導後,曾引發對科研人員保護以及科研經費管理等話題的廣泛討論。為此,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評判陳哲宇及代理律師提出的理由時解釋說,陳哲宇作為山東大學科研人員,在為國家科研事業作出工作的同時,也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科研經費等支持,同時其亦須遵守學校乃至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管理制度,現行制度處於不斷完善過程的事實並不能成為其違法犯罪行為的理由。

  最終,四人均獲減刑,二審判決為,判處陳哲宇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耿昭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11萬元;判處王越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黃淑紅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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