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學者陳哲宇貪汙罪成立 因自首情節改判兩年半

2020-12-05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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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江學者陳哲宇二審貪汙罪成立

  因自首情節改判兩年半

陳哲宇被抓後,實驗室陷入癱瘓。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景爍/攝

  山東大學長江學者陳哲宇涉嫌貪汙一案等到了二審判決,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陳哲宇等人犯貪汙罪,陳哲宇的刑期則由一審的4年改為兩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

  1月25日,濟南中院作出上述判決,陳哲宇的代理律師——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於次日拿到了判決書。

  案發前,陳哲宇擁有長江學者、山東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山大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系主任等多個頭銜。

  為了自己的實驗室能夠報銷一些程序繁瑣而又合理必要的費用,以及在經費未分期到帳時維持運轉,陳哲宇和同事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陸續套出400萬元的課題經費設立「小金庫」,後根據科研貢獻多少分掉了「小金庫」中的50萬元。2016年年底,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他及3名同事犯貪汙罪,陳哲宇獲刑4年、被處罰金25萬元。(詳見《中國青年報》2017年5月11日5 版《一長江學者被50萬元「絆倒」》)

  被以貪汙罪起訴後,陳哲宇始終認為自己的行為違規但沒有犯罪。陳哲宇及其辯護人主張,該案的罪名認定存在很多爭議。比如,他們分掉的50萬元並非全部來自科研經費,其中有部分是被混用的員工個人存款、原公司盈利。此外,山大還有數百萬元陳哲宇應得的收入、為實驗室建設先行墊付的資金未支付給他,這部分金額抵扣之後,貪汙事實上無從談起。

  一審判決後,陳哲宇提起上訴。二審辯護律師周澤也堅持為其做無罪辯護,遞交了新的辯護意見。

  濟南中院的判決書稱,在被告提出上訴後,中院認為該案不屬於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審理過程中,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兩次建議該案延期審理,2017年7月4日及10月4日,中院根據檢察機關的提請,恢復了對該案的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書稱,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未準確認定陳哲宇的自首情節,且對各被告人退繳的贓款處理方式不當,中院對此予以糾正。

  二審判決也對一審判決中存在爭議的幾個焦點問題作出回應。陳哲宇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分掉的50萬元並非全部來自被套取的課題經費,團隊中的實驗師李琳(化名)負責保管套用經費,這筆錢實際上與李的個人財務、實驗室和其他公司正常業務往來混在一起,其中還摻雜公司盈利,存在「交叉使用」,客觀上無法區分是否均是課題經費。

  二審判決認為,錢款系種類物,且李琳將套取的科研經費在其多個銀行帳戶中保管,相互交叉,該50萬元無論出自哪個銀行帳戶、套取陳哲宇負責的哪個項目,均不影響該款系套取的科研經費這一事實認定。

  陳哲宇及其辯護人還強調,認定貪汙罪的50萬元涉案數額,實際應該扣除陳哲宇應得的正當收入——項目組成員加班費、勞務費、科研績效、相關榮譽獎勵、醫學院教學維持費等。陳哲宇也曾為實驗室購買儀器和試劑墊資,這些合計數百萬元,遠遠超過被指貪汙的50萬元。

  二審判決認為,陳哲宇在長達數年的時間裡從未向山大財務部門提出過其科研團隊存在加班事實、需要領取加班費的申請,在案發後提出其有加班費尚未領取無事實依據,也不符合山大的管理規定。

  陳哲宇辯稱,其同時擁有長江學者和泰山學者兩個稱號,山東大學並未支付他長江學者的獎金。

  二審判決認為,因為兩者聘期重合,山大依照同時享有兩項以上榮譽、僅就高發放一項榮譽津貼的原則,為陳哲宇發放了待遇較高的泰山學者聘期內應享受的津貼。陳哲宇的辯解與山大的意見相悖,要求將其從侵吞錢款中扣除的理由不足。

  二審判決還稱,陳哲宇及相關證人表示其曾為實驗室購買儀器和耗材,但沒有提供購買的發票或收據等書面憑證,無法證明其來源和價格。且陳哲宇在案發前長達數年的時間裡,沒有要求山大對相關花費予以報銷,也沒有從李琳套取的經費中報銷,要求扣除的理由同樣不足。

  二審判決同時提出,陳哲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鑑於具有自首情節,且註冊成立湖星公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順利開展科研項目,在湖星公司成立直至註銷的數年間,均未直接侵吞公司註冊資本金,在審計部門介入調查後,陳哲宇為了掩蓋挪用公款這一輕罪行為才實施了將註冊資本金私分,觸犯貪汙這一重罪行為,案發後退繳了全部贓款,從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後各個環節考量,綜合犯罪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其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據了解,陳哲宇尚未最終決定是否提出申訴。

  本報北京1月28日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景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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