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連犯兩起「掏腸慘案」的兇手,因其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審判工作拖延了兩年。
在這兩年的時間裡,審判結果是一改再改。一審,死刑;重審,還是死刑;近日,終審改判死緩。
案情:張掖連發兩起掏腸慘案
2004年8月12日晚11時、9月20日凌晨,甘肅張掖市甘州區連發兩起少女掏腸慘案。
鹼灘鎮古城村19歲的少女琳子(化名)和大滿鎮平順村17歲的少女小花(化名),被兇手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從下身將腸子掏出體外,琳子當場死亡。
小花雖經搶救挽回了性命,但其身心遭受極大摧殘。
兩起「掏腸慘案」震驚全國,引起了公安部的高度重視。張掖市警方成立了專案組對案件進行偵破。
2004年9月29日,張掖警方將「掏腸惡魔」喬建國緝拿歸案。
一審:拒不認罪被判死刑
2005年1月6日和1月7日,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連續兩天不公開審理了該案。
在審理期間,法庭雖然出示了大量的證據,並傳喚了有關證人出庭作證,但是喬建國依然對「8·12」和「9·20」兩起案件拒不承認。
法庭當庭播放了1個多小時的詳細證據錄像後,喬建國最後以沉默抗拒。
1月17日,張掖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以殺人罪判處喬建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
上訴: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一審宣判後喬建國不服,向甘肅省高院上訴。甘肅省高院通過審理認定,喬建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張掖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該案。
重審:不承認殺人
2005年8月18日早晨9時許,張掖市中級法院對喬建國不公開審理,除了被害者的直系親屬之外,任何人不許旁聽。
在當天的庭審中,喬建國仍不承認「8·12」和「9·20」兩起案件是自己所為。
他稱,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是公安人員對其引誘、提示、逼迫的結果。當日,法庭沒有做出判決。
2005年12月下旬,張掖中院重審該案後再次作出判決:被告人喬建國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未遂)、故意傷害罪,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判決喬建國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萬餘元。
終審:有口供沒證據改判死緩
重審一審宣判後,喬建國再次提出上訴,不但否認了部分供述,還稱自己有自首情節,應予從輕處罰。
為此,近日,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
省高院審理後認為,喬建國犯罪手段極其兇殘,犯罪情節極為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情況,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之所以「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是由於此案中關於掏腸殺人的事實,只有喬建國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卻沒有直接證據指證,而喬建國又在上訴中推翻了這一供述。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只有口供而沒有證據支持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最終,經省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喬建國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其餘部分均維持原判;判處喬建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據蘭州晨報
律師觀點
反對:理論上應當判處死刑
「不管他有沒有掏女孩子的腸子,但人確定是他殺的,理論上應當判處死刑。」本月18日上午,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許金國稱,對於此案的判決,他並不太認同。
據許金國介紹,根據我國法律對死緩的規定,死刑不是必須執行的,可以緩期執行。但具體什麼情況算「不是必須執行的」,就要看法官認為案件情節是否嚴重了。
許金國稱,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犯罪分子自首後,法官可以從輕處理,但他的自首情節是否足以使其減刑至死緩,十分牽強。
支持:一定要「少殺慎殺」
上海的陳明律師對改判持贊同態度:死刑是終極刑罰,一定要「少殺慎殺」;其他案子錯了可以更正,殺錯人就無法迴旋了。而且,本案中喬建國雖然是累犯,手段殘忍,民憤極大,但是,有些關鍵事實沒有證據只有口供,每一起死刑案件一定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經得起最嚴格的推敲。對於罪行雖然嚴重,但依法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就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此外,民憤不能替代審判,該不該殺應該是法律說了算,而不是媒體說了算。據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