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一副局長為己平反毒豆芽案 申訴改判無罪被駁

2021-01-13 中華網

1月11日,甘肅麥積區質監局的樊建強、郭彥學等人向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反映,2014年10月,他們因「毒豆芽」案被判免予刑事處罰,隨著全國多地出現「毒豆芽」案撤訴、改判無罪的案例,樊建強等人向天水市、麥積區兩級法院提起申訴,要求改判無罪,卻被駁回或被告知「不受理」。

質監局副局長及主任因「毒豆芽」案獲罪

樊建強原來是甘肅天水麥積區質監局副局長,主管食品監督室工作,郭彥學則是麥積區質監局食品室原主任。

判決書顯示,2012年1月,郭彥學帶隊對麥積區東部果品蔬菜進行節前檢查,發現市場內有四家曾被麥積區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有罪判決的豆芽生產經營戶在生產豆芽中,非法使用「無根水」。郭彥學分別對其進行罰款處理,但再未採取其他任何措施。之後,四戶經營戶繼續違法生產有毒有害豆芽。

麥積區人民法院駁回樊建民等人的申訴通知書。

麥積區人民法院對樊建民等人的判決書。

樊建強等人向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過的刑事申訴書。

樊建強曾多次在中國法院網給大法官留言版塊反映情況。

事後,郭彥學向主管副局長樊建強匯報情況後予以默認。上述情況,在2013年1月的檢查中重演。

2014年3月麥積區法院對上述四戶經營戶涉案人員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刑罰判決。樊建強、郭彥學等麥積區質監局4人於同年10月以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定罪量刑的基礎在於將添加了「無根水」的豆芽作為「有毒有害食品」的認定。

判決書指出,根據國家質監局2011年第156號《關於食品添加劑對羥基苯甲酸丙酯等33種產品監管工作的公告》以及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問題的復函文件,證明本案中用於制發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已被明確禁止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

豆芽制發「無身份」,一年多時間近千人獲罪

樊建強和郭彥學等人經歷,只是前些年來因「毒豆芽事件」獲罪人員的一個縮影。

2011年,因「作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被拉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名單「按農業投入品管理」後,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在豆芽上的登記未能順利被農業部門承認:認為豆芽培育種發屬「食品生產經營」而不受理。

制發的「無身份」導致豆芽的監管脫節,豆芽制發中添加「無根水」因此被認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檢測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也被作為司法機關定罪依據。

在重拳懲治食品安全犯罪的大背景之下,「毒豆芽」首當其衝。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導,以「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為關鍵詞在最高法下設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做檢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間,共有相關案件709起,918人獲刑。判決書中,「豆芽中檢測出6-苄基腺嘌呤」成為高頻詞。

爭議「無根水」,讓不讓用、是否有毒

「毒豆芽」事件一經出現,隨即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幾乎同一時間,法律界、學界和業界掀起了「無根水」安全性、添加「無根水」制發豆芽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毒豆芽」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大討論。

2015年3月,中國法學會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梳理203份「無根豆芽」判決後作出分析報告稱,「無根豆芽中檢測出6-苄基腺嘌呤和(或者)4-氯苯氧乙酸鈉+《刑法》第144條、『兩高』解釋第9條和(或者)第20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邏輯推理是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一位副庭長曾談到對「無根豆芽」案的觀點稱:「一般情形下,此類案件不適用刑法第144條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理。……各地法院不宜援引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的規定,直接將6-苄基腺嘌呤等物質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理由是:不能在『有關部門公告禁止使用的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之間簡單地畫等號。」

對「毒豆芽」事件的爭議核心,逐漸從「讓不讓用」的管理問題轉到「是否有毒」的科學問題上。

多地獲罪芽農從取保候審到無罪改判

2015年4月,福建芽農全尚根因添加「無根水」制發豆芽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在二審期間被法院同意取保候審。同時,山東、廣東等地的多位獲罪的芽農取保,「毒豆芽」案件相繼出現鬆動。

當時有地方法院傳出消息稱,收到「兩高」的通知「叫停豆芽案」。這被外界視為「毒豆芽」案的司法糾偏已經開始,這同時也是司法的重大進步。

2015年6月16日,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二審對因「毒豆芽」案獲罪芽農郭某、和魯某改判無罪。

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下達的無罪判決稱,「無根水」的「安全性尚不清楚,故二被告人行為應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故對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本院不予採納。」

福建芽農全尚根的辯護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這種情況下(連山區法院對「毒豆芽」案改判無罪)其他法院再認定6-苄基腺嘌呤屬有毒有害物質就非常牽強。」

申訴被駁回或被告知「不予受理」

015年7月,樊建強、郭彥學等人開始向麥積區法院提出申訴,上述有關「毒豆芽」系列案件取保或改判的案例,正是樊建強等人申訴書的重要內容。

同年11月18日,麥積區法院以「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及定罪量刑均無不當」,駁回樊建強等人的申訴請求。

樊建強對麥積區法院駁回申訴請求的理由表示不同意。

他告訴上遊新聞記者,目前對「無根水」添加劑是否有毒尚未有定論,因此將其用於制發豆芽是否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就難以成立,更不用說他們監管主體的責任。其次,樊建強等人「監管不力」造成的後果,尚未達到《刑法》中有關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判定標準。

因此,樊建強等人指麥積區法院在對該案作出判決時,「適用法律錯誤」。

在麥積區法院申訴未獲滿意的答覆後,樊建強等人於2015年12月向天水市中院提起申訴。

但樊建強向天水中院申訴也接連碰壁。樊建強說天水中院於2016年1月受理後轉入刑二庭負責處理,但一直不予回復。2016年10月27日,天水中院通過電話回復稱「接上級法院的口頭通知,(對)這個案子『不受理、不接待、不答覆』」。

2016年11月12日下午,上遊新聞記者致電天水中院刑二庭,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天水中院「沒有審理、沒有受理」該起案件,樊建強等人「也沒有上訴」。

樊建強否認了該工作人員的說法,稱自己早在2015年11月27日就向天水中院提交過《刑事申訴書》,只是對方「一直在拖」。

「天水市、麥積區兩級法院沒資格判定『無根水』是否有毒就做出判決,在這基礎上對我們的案件適用法律錯誤,現在向他們提供申訴材料和證明還不受理。」樊建強對上遊新聞-重慶晨報記者表示,案件對其工作生活和精神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自己從主任科員降職至副主任科員,收入也受到影響。

目前樊建強和郭彥學等人要求撤銷對其的刑事判決,並改判他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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