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大學一長江學者因貪汙獲刑 自稱是體制問題

2020-12-06 魯網

   

  陳哲宇被抓後,實驗室陷入癱瘓。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景爍/攝

  魯網5月11日訊  擁有長江學者、山東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山大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系主任等多個頭銜,陳哲宇卻被50萬元「絆倒」了。2016年年底,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他及3名同事犯貪汙罪,陳獲刑4年、被處罰金25萬元。

  按照陳哲宇的說法,為了報銷一些程序繁瑣而又合理必要的費用,以及在經費未分期到帳時維持實驗室運轉,他和同事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陸續套出400萬元的課題經費設立「小金庫」,後來,根據科研貢獻多少分掉了「小金庫」中的50萬元,這成為他們被指控貪汙的源頭。

  50萬元全部來自科研經費,還是有部分是被混用的員工個人存款、原公司盈利?陳哲宇及其辯護人主張後者。並且,在他們看來,學校還有數百萬元陳哲宇應得的收入、為實驗室建設先行墊付的資金未支付給他,這部分金額抵扣之後,貪汙事實上無從談起。

  被以貪汙罪名起訴1年多,陳哲宇始終認為自己的行為違規但沒有犯罪,「這是體制問題」。在他看來,國家支持科研工作的經費不夠匹配,作為科研工作者,自己及團隊的待遇也未得到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判決的前幾個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從經費預算、開支範圍、勞務費用、橫向課題經費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改革;再之前,山東大學的相關管理規定也經歷了變更。陳哲宇的二審辯護律師、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對陳的判決應該充分考慮政策走向。

  日前,陳哲宇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的一審、二審辯護律師也堅持為其做無罪辯護,遞交了新的辯護意見。這樁備受關注的長江學者貪汙案,也是一次對我國科研體制的問診。

  被分的50萬元是否全是科研經費?

  濟南湖星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星公司」)的成立,是這起事件的導火索。

  為什麼要成立公司?按照幾名涉案研究人員的說法,實驗室常年需要使用多種試劑,由於進口限制,2012年,他們從山東經銷商處購買的價格上漲數倍,遠高於全國總代理商,甚至有時會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可總代理商又拒絕向終端用戶直接供貨。

  研究人員稱,為了以更低價格拿到試劑,同時賺取一點兒利潤,陳哲宇決定與另3名實驗室的同事——時任山大醫學院神經生物學系副主任的張述、神經生物學系副教授劉立梅以及實驗師李琳——也是這個學系最初的研究力量,共同成立了湖星公司。陳哲宇實際控股52%,另外3人各持股16%。

  按照李琳當時的調研,通過這家註冊資本50萬元的公司,試劑購買的價格比進價高出百分之三十左右。2015年2月,湖星公司註銷。研究人員解釋,因為該試劑2014年年底價格下降,他們無需再以公司的名義購買,負責打理公司的李琳也提出「無暇照看」。

  這家公司引起了麻煩。2015年10月,因涉嫌貪汙罪,陳哲宇被刑拘。2016年12月8日,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陳哲宇等4人套取科研經費用於個人註冊成立湖星公司,後又將50萬元註冊資金私分並佔為己有。其中,陳哲宇拿走了30萬元。

  判決書認定,依照銀行走帳的流水,50萬元註冊資金來自陳哲宇2011年長江學者學科建設經費及另兩個科研課題。基於被分的50萬元系科研經費的定性,陳哲宇等4人被判貪汙罪。

  事實上,註冊公司的50萬元資本金,來自實驗室的「小金庫」——2010年至2014年的5年間,陳哲宇安排李琳多次虛開發票,從他自己和實驗室的項目中套取科研經費,共計400多萬元,這些錢一直由李琳保管。陳哲宇曾對公訴機關表示,這筆錢作為實驗室公用報銷經費,用以報銷某些因程序繁瑣而難以報銷的合理科研支出,或者在經費未分期到帳的時候維持實驗室正常運轉。

  周澤律師認為,從涉案科研項目完成的情況看,這些科研項目均已結題,並以優秀的等級完成,顯然,這種情況與沒有進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經費有著本質區別。陳哲宇則認為,這確實「違反了科研管理規定,但違規不等於違法(犯罪)」。

  驗資完成後,50萬元返回了「小金庫」。2015年夏天,公司註銷的幾個月後,陳哲宇和3名同事將「小金庫」的一筆錢分掉,數額同樣為50萬元,他們稱,這是根據每人對實驗室科研貢獻大小而分的獎勵。

  按照一審判決的認定,被分掉的50萬元全部來自被套取的課題經費;而陳哲宇的一審辯護律師認為,在李琳保管的套用經費中,這筆錢與李的個人財務、實驗室和其他公司正常業務往來都混在一起,並且,湖星公司在運轉的兩年多,還有大約20萬元盈利,這些錢存在「交叉使用」,客觀上無法區分分掉的50萬元是否全是註冊資金,也就是課題經費。

  不過,一審判決載明的李琳、張述和劉立梅的供述顯示,陳哲宇曾告知他們,因公司利潤尚未計算,4人先分50萬元「註冊資金」。

  陳哲宇對此的說法也有變化。在到案的第一時間,他曾稱幾人分掉的是「註冊資金」,後期則改口「說不清楚」:「湖星公司的註冊資本是50萬元,我們後來分的總數就是50萬元,所以我曾說分的就是『註冊資金』,但錢都是現金,分不清是資本還是盈利。」

  關於說辭的改變,陳哲宇解釋:「原來(接受)審訊的時候覺得很累,很多情況很突然,一時沒有想清楚。」

  未兌現的收入遠多於「贓款」?

  陳哲宇及其辯護人強調,認定貪汙罪的50萬元涉案數額,實際應該扣除陳應得的正當收入——項目組成員加班費、勞務費、科研績效、相關榮譽獎勵、醫學院教學維持費等,合計數百萬元,遠遠超過被指貪汙的50萬元。

  在他們看來,這意味著,國有財產並沒有受到損失,也就是說,陳哲宇並無貪汙行為。

  陳哲宇稱,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他和團隊成員長期加班加點進行科研,經常「五加二」「白加黑」,一年四季幾乎天天加班,每天工作12小時以上,例會也都定在周日召開,他們卻從未領取過加班費。

  事實上,一些陳哲宇原本應拿到的績效經費,在山大工作期間並未得到。「這些費用應該從科研經費中支出,而獎勵他一直沒領取過。」周澤律師說。

  例如,2008年發布的《山東大學縱向科研經費管理實施細則》顯示,縱向科研經費的支出範圍之一為人工費,包括勞務費、專家諮詢費以及其他人員的費用,人工費的開支可以按照20%的比例執行。對於不上繳的縱向科研結餘經費,可按照項目負責人專設科研發展基金,科研發展基金可適當用於勞務費、專家費和本課題組人員的加班費、保健津貼、業務招待費等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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