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昨天對中國工程院院士、中國農業大學教授李寧及同案張磊貪汙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二審維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第一項中對被告人李寧犯貪汙罪的定罪部分和第二、第三判項,撤銷該判決中對李寧的量刑部分,對上訴人李寧以貪汙罪改判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50萬元。
松原中級法院判決認定,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寧利用所擔任的中國農業大學教授、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生物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李寧課題組負責人以及負責管理多項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經費的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張磊採取侵吞、虛開發票、虛列勞務支出等手段,貪汙課題科研經費共計人民幣3410萬餘元,其中貪汙課題組其他成員名下的課題經費人民幣2092萬餘元。上述款項均被李寧、張磊轉入李寧個人控制的帳戶並用於投資李寧等參股、控股的多家公司。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李寧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被告人張磊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扣押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後李寧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上訴人李寧自願認罪認罰,提交了悔罪書,在其辯護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李寧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根據其認罪態度,依法從輕處罰,並願意接受法院的判罰。法庭遂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原標題: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寧貪汙案二審改判10年徒刑)
來源:北京晚報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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