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上海一中院對周立波與唐爽互訴案做出終審判決。其實,說「周立波與唐爽互訴」並不完全準確。在周立波訴唐爽案中,胡潔也是原告,但在唐爽訴周立波案中,胡潔不是被告。一審判決後,胡潔沒有上訴,只是委託律師以「被上訴人」的身份到庭參加二審訴訟。這裡蕭陶多說一句。在訴唐爽侵權案中,上訴人不是唐爽,而是周立波。
周立波之所以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是因為上海長寧區法院判定唐爽關於周立波吸毒言論不構成誹謗。周立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稱「高度蓋然性並不能成為誹謗的免責事由」。
對於高度蓋然性規則,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這麼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長寧區法院應該就是遵從此規定做出一審判決的,用專業的話說就是「一般人處於唐爽的地位,是否能夠形成上述認知」。
一審判決書指:「結合唐爽在美國案件中的經歷,其與周立波曾密切交往的事實,張潔關於周立波吸毒的陳述和接受採訪的視頻以及胡潔關於毒是小範叔給周立波的表述,足以使得一般人處於唐爽的地位會產生『周立波吸毒』的認知。周立波毛髮中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鑑定結論,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與該認知相印證」,故「唐爽作出上述言論系基於自身認知,並非故意捏造,不構成誹謗」。
對此,上海一中院並未做出改判,其理由是「從事實依據上看,周立波前妻張潔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周立波2004年底開始陸陸續續吸毒,胡潔在和唐爽聊天時稱冰毒是小範給周立波的,不能把冰毒弄到周立波身上,以及美國警方在周立波車內物品中發現毒品,雖然美國公訴機關因取證不合法而撤銷對周立波的指控,但不代表美國檢方在實體上認為周立波不持有毒品,唐爽正是因為以上這些內容,才產生周立波吸食毒品的認知,其主觀上並無惡意捏造事實、對周立波進行詆毀的故意,而司法鑑定意見書也進一步佐證了唐爽的認知」。
蕭陶注意到,在所列舉的證據中,二審判決書新增了兩條,即「在周立波車內物品中發現毒品」和「取證不合法而撤銷對周立波的指控,但不代表美國檢方在實體上認為周立波不持有毒品」。周立波一直堅稱美國司法還了他清白。一中院加上這兩條,是不是在打周立波的臉?
隨著二審的審結,周立波希望通過二審全面擊垮唐爽的希望徹底落空。當然,法院不是公安機關,不能對周立波是否吸毒下結論,一審判決書就強調「本案系名譽權糾紛,需要認定的事實是唐爽關於周立波吸毒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而非周立波是否吸毒。兩者雖有關聯,但並不能等同」。
在上一篇有關周立波題材的文章裡,蕭陶提到周立波去年說過的一句話。去年6月21日,在接受「一線」採訪時,周立波說:「如果周立波的官司會輸,周立波永遠退出江湖。」從周立波最近在其自媒體上所發的動態看,他應該沒有退出江湖之意,最多只是退居幕後。這是不是可以理解為周立波認為自己沒輸?
客觀地說,別說唐爽訴周立波侵權案,即便是上面所說的周立波訴唐爽侵權案,周立波並沒大獲全勝。至少在唐爽關於周立波吸毒言論上,周立波沒贏。當然,周立波可以認為自己贏了,也可以不兌現承諾,不退出江湖,但江湖上還有沒有他的位置,應該就不是他說了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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