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山東金嶺化學向個人非法出售危險廢物

2021-01-17 齊魯壹點

12月13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於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關情況並公布了典型案例。

近年來,全市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大力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2017年以來,依法審理涉及汙染環境、亂砍濫伐、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08件,共有59件142人繳納環境汙染治理費64.91萬元,繳納環境損害費用59.31萬元,繳納罰金570.25萬元。惠民法院對3件環境犯罪案件實施訴前禁止令。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452件,審結涉及環境資源行政處罰行政案件32件,監督促進環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資源管理職權。支持環境資源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辦理涉及環境資源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47件,支持了行政執法機關對環境資源損害的處罰決定。審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汙染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2件。濱州市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案例一:被告人馬志剛、王玉亮、高興傑、李鯤、被告單位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元江、韓志國涉嫌汙染環境犯罪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案情簡介】2017年7月份開始,被告人馬志剛、王玉亮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在博興縣農村租賃一處院落,通過被告人高興傑從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購進廢棄漿渣非法提煉含銅物質,被告人馬志剛、王玉亮在生產過程中未採取任何環保防護措施,並將處理之後的廢渣通過被告人李鯤販賣至淄博創聯貿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高興傑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被告單位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同意,自2015年起在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內設置車間非法處理廢棄漿渣。被告人張元江作為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日常全面負責環保事務的副總經理、被告人韓志國作為日常負責環保事務的直接責任人,在明知危險廢物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企業處置的情況下,為節省處置費用,商定將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產生的廢渣交由沒有相關資質的高興傑處置。經博興縣國土資源局現場勘查,馬志剛、王玉亮等人汙染地塊面積共計7491平方米。涉案汙染土地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共計149萬元,另委託鑑定費共計26.3萬元。請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消除危險,清理兩個現場剩餘廢渣;二、依法判令四被告恢復原狀,即對被汙染的土地恢復原狀,並進行土地復墾;如不能恢復原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賠償損失,即賠償因非法提煉含銅物質造成的建設用地、其他林地、水澆地等恢復原狀費用共計149萬元,鑑定費用26.3萬元,並互負連帶責任。【裁判結果】博興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志剛、王玉亮、高興傑、李鯤、被告單位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及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張元江、韓志國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物質,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判決被告單位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被告人馬志剛、王玉亮、高興傑、李鯤、張元江、韓志國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至三十萬元不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山東金嶺化學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馬志剛、王玉亮、高興傑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消除危險,清理兩個現場剩餘廢渣,並進行土地復墾,將土地恢復原狀,如不能按期處理,判令四被告賠償因汙染環境造成的各項費用共計149萬元,並承擔鑑定費用26.3萬元,四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典型意義】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被告人在明知無處置危險廢物的許可資質前提下,無視生態環境安全,為了經濟利益隨意排汙,造成環境嚴重汙染,後果嚴重。該案的審判,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刑事審判職能打擊環境汙染違法犯罪行為的決心,本案的審結既嚴厲打擊了危害環境資源犯罪,又具有較強的警示教育意義,對於規範危險廢物處置、預防遏制此類犯罪,加強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有著積極作用,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案例二:被告人盧躍林涉嫌貪汙、受賄、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犯罪案【案情簡介】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盧躍林在擔任博興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742.086畝。具體事實如下:(一)2010年年底,盧躍林接受三星公司實際控制人盧新清的請託,非法批准三星公司佔用博興經濟開發區博昌三路以南、工業二路以東543.447畝土地。(二)2010年年底2011年年初,盧躍林接受董志傑請託,非法批准董志傑等人以山東辛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義佔用博興經濟開發區興業四路以西、香馳公司以北的87.134畝土地。(三)2011年11月,盧躍林接受博興經濟開發區相公堂村原黨支部書記王江然請託,非法批准王江然以山東永興倉儲物流公司的名義佔用博興經濟開發區顧家村、相公堂村以南111.505畝土地。【裁判結果】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躍林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致使集體、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該罪行應判處被告人盧躍林有期徒刑三年。與貪汙罪、受賄罪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典型意義】土地資源是一種特殊的自然資源,鑑於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我國實行的是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與之相適應,我國刑法中對一些嚴重影響土地管理秩序的土地違法行為也予以了規定。本案是一起因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而觸犯刑法的案件。辦理此類案件要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考慮具體時代背景、政策環境,嚴格區分罪與非罪,對以土地資源換取國家和集體經濟發展的行為和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的行為區別開來。本案中被告人盧躍林收受他人賄賂後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行為,被以貪汙罪、受賄罪和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數罪併罰。案例三: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李華兵、吳志茂涉嫌汙染環境犯罪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案情簡介】2017年5月份,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與朋友田強、杜二鋒商議利用丙二醇殘渣提純後銷售謀利,經田強介紹,四人租賃被告人李華兵位於鄒平市臨池鎮東臺村鳳凰山的一處空地建設廠房併購買設備。廠房建好後,因資金糾紛問題,田強、杜二鋒退出與陳敬武、賈世冰的合夥。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華兵出資二萬元、被告人賈世冰出資三萬元,用於購買丙二醇殘渣,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找到懂丙二醇殘渣提純技術的被告人吳志茂負責技術指導,僱傭工人孫寧生、孫豐水,在不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正式投入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將提純丙二醇殘渣所產生的廢液、清洗反應釜鐵罐和裝原料鐵桶的廢液直接排放至生產車間西側事先挖好的兩個土坑內,讓廢液自然下滲。自2017年11月28至2018年2月1日,共購進丙二醇殘渣235噸,銷售成品丙二醇68噸。經鄒平市臨池鎮人民政府委託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評估鑑定,涉案汙染場地本次評估目前可量化的環境損害費用為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總計35.16 萬元。截止2018年11月2日,環境汙染狀態持續存在。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處罰。建議對四被告人分別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間量刑,並處罰金。【裁判結果】鄒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李華兵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對其汙染環境造成的損害承擔環境侵權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李華兵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現場殘餘的危險廢物至消除危險;判令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李華兵對被汙染的土壤進行修復治理,恢復土地原狀;如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李華兵逾期不履行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的義務,依法判令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李華兵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51600元;依法判令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李華兵承擔相關檢測檢驗鑑定費用共計200546元。一、被告人陳敬武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被告人賈世冰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被告人李華兵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被告人吳志茂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二、被告人陳敬武、賈世冰、李華兵於判決生效後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51600元、鑑定費200546元。【典型意義】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委託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出具的《2.26鄒平市臨池鎮東臺村環境汙染案環境損害檢驗報告》從專業技術角度對案件事實涉及的專業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對判定是否構成汙染的事實進行了專業判斷,對本案事實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對被告人按環境汙染罪定罪量刑,嚴厲打擊了汙染環境的犯罪行為,保護區域環境及人民群眾的安全生活環境,充分發揮司法服務職能。齊魯晚報·齊魯壹點通訊員 王鍾繇 記者 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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