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噸危險廢物倒入下水道!廣州中院發布汙染環境典型案例 兩人獲刑

2021-01-21 央廣網

  大洋網訊 曾在汙水處理公司工作過的陳某華、吳某林,單幹後做起了收購廢水廢棄物的「生意」,非法傾倒170噸危險廢物。二人因汙染環境罪,昨日在廣州中院受審,31位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眾多省市媒體記者共同旁聽了案件。

  自2015年2月試行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以來,廣州中院共受理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案件40件,結案35件,有73人獲刑,其中10人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70噸危險廢物倒入下水道

  據指控,2016年6月間,陳某華為謀取非法利益,在無相應處理資質的情況下,經吳某林介紹,僱車去廣東省清遠市一化工公司非法收購了約160噸危險廢物,加上之前收購的10噸危險廢物,多次使用槽罐車非法排放至番禺區亞運大道石樓鎮往市橋方向石碁京珠高速出入口處的下水道,造成環境汙染。

  同年7月,陳某華再次經吳某林介紹,僱車去到位於廣東省鶴山市的脂美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收購了約8噸的危險廢物回番禺,再次抽入其槽罐車上儲存準備非法排放(內含樹脂廢水8.55噸,經鑑定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徵的危險廢物),因案發而未得逞。

  7月6日,執法人員發現石碁京珠高速出入口處有濃烈刺激性氣味,安排一家工業棄置廢物回收處理有限公司清理出廢液(內含樹脂廢水8.55噸,經鑑定為具有浸出毒性特徵的危險廢物),在陳某華租賃的位於石碁鎮橋山村的山地處,清理出廢化工物料10.72噸(經鑑定為易燃性危險廢物)及含油汙泥14.51噸。

  番禺區法院以汙染環境罪,一審判處陳某華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十八萬元;判處吳某林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六萬元。

 

  避免了危害結果擴散一被告輕判

  昨日二審庭審中,吳某林是否屬從犯成為案件焦點。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吳某林沒有直接參與汙水排放,但實際上,吳某林得知清遠、鶴山有汙水需要處理時,主動找到陳某華,吳某林還去這兩個地方踩點。吳某林還收取了所謂的排汙費,事實上屬於分贓行為。

  在共同犯罪中,陳某華實施了直接的排汙行為,獲得了更大的非法利益,其地位作用比吳某林更大。

  鑑於吳某林歸案後積極配合偵查人員到鶴山市化工公司調查取證,避免了危害結果的擴散,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二審期間又通過其家屬主動繳納罰金六萬元,有明顯的悔罪表現。二審改判上訴人吳某林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萬元。

 

  法官說法作案者有汙水處理知識手段隱蔽

  該案主審法官丁陽開介紹,本案的兩名被告人之前在汙水處理公司工作過,其中吳某林之前學的是化工專業,對廢水廢物是有一定認識的。

  本案還有多名涉案人員正在偵查起訴中,這夥人都曾在環保企業工作,熟悉汙水處理流程,具有汙水處理專業知識,掌握汙水源頭的信息渠道,初步形成了從源頭到運輸、到非法排放的黑色作案鏈條,還購置了槽罐車等專業作案工具,是專門從事排放汙水獲取非法利益的團夥。

  這夥人作案手段隱蔽,每次排放汙水均選擇夜深人靜的偏僻環境,很難及時發現。此外,產生汙水的企業不在當地直接排放,實際排放的地方沒有汙水源,查處難度大。這給政府的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本案的處理,突出地體現了需要樹立跨區域的環保全局觀念,形成通力合作的管理模式來治理環境汙染問題。

  本案公訴人、廣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彩虹表示,目前還不能確定源頭企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是否違法關鍵看企業在出售廢水廢棄物時,是否知道收購方沒有資質。也要看企業在出售廢水廢棄物給無資質人員處理時,是否具有對廢水廢棄物處理方面的主觀認知。

  企業在處理廢水廢棄物時是有相應法律義務的,必須將廢水廢棄物交由有資質的企業與單位進行處理,否則會被追究刑責或被行政處罰。按法律規定,排放廢水廢棄物3噸或3噸以上,就達到汙染環境情節嚴重的標準,將被入刑。

 

  相關案例

  租農用地蓋房

  破壞環境獲刑

  2009年底,王某焰代表廣州市悅新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悅新公司)向上崗經濟社等租用棄耕土地128.958畝作為花卉種植基地。2010年10月,在未取得國土部門許可的情況下,王某焰即以悅新公司之名,改變土地用途,聘請他人對土地進行澆築平底化水泥路面,並搭建磚牆鐵皮屋頂的簡易商鋪用於出租。經鑑定,85.232畝基本農田因採用建築材料進行固化,種植條件已嚴重破壞。

  案發後,悅新公司已對上述被破壞土地進行了復綠,並承擔了大部分整改費用。王某焰如實供認了其非法佔用農用地的犯罪事實。二審判決悅新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王某焰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主觀惡性不大

  「民以食為天」,為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國建立了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悅新公司及王某焰採用建築材料固化涉案耕地,嚴重破壞種植條件,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二審考慮以下情形予以改判:1.其主觀上有增加農村土地利用收益,提高當地農民收入,主觀惡性不大;2.涉案地塊屬於基本農田,但因地勢低洼,不具備耕種條件,已長期棄耕;3.案發後其積極採取措施復耕復綠並通過驗收,土壤恢復狀況較好,悅新公司在涉案地塊整改過程中承擔了大部分整改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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