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客戶端5月8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5月8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在接續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基礎上,首次發布年度典型案例。在其中一起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判處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宣告緩刑期內從業禁止,引發關注。
2017年9月,原貴州雙元鋁業公司環保科科長被告人田錦芳,在明知被告人阮正華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讓其幫忙處置一批廢陰極塊。
2017年10月,被告人阮正華僱傭車輛將上述固體廢物1298.28噸運至貴陽市花溪區董家堰村,賣給回收廢舊物資的被告人吳昌順。後發生退貨事宜,應阮正華要求,吳昌順將該批固體廢物中的1000餘噸運至貴陽市修文縣龍場鎮軍民村,並於次日僱人將剩餘固體廢物傾倒。
據檢測、評估,花溪區董家堰村固體廢物堆放地地表水窪水體內氟化物嚴重超標,被遺留、傾倒危險廢物處置、場地生態環境修復、送檢化驗、後期跟蹤檢測費用為379.60萬元。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任意處置含有危險廢物的工業廢物1000餘噸,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達379.60萬元,後果特別嚴重。鑑於各被告人均系初犯,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並積極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以減輕犯罪後果,依法從輕處罰。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吳昌順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並適用緩刑,並處罰金5萬元至2萬元不等。禁止被告人田錦芳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禁止被告人阮正華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的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表示,本案系對汙染環境犯罪被告人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刑事案件。刑事禁止令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制度,它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一次革新。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這一規定,對於防範化解風險,防止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再次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王旭光說。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各地法院積極探索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雲南昆明、浙江湖州、重慶等地法院還制定了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實施辦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需要強調的是,由於環境資源民事、行政訴訟中尚無專門法律規定,加之環境保護禁止令直接影響被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實踐中應依法審慎予以適用。」王旭光說,特別是要完善適用條件,綜合考量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超標排放、是否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是否損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環境權益等案件因素;要遵循比例原則,區分個案中各不相同的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避免出現保護不足和過度保護兩種傾向;要輔之以程序保障,確保適用程序的正當性。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調研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正在著手研究制定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相關規定,以規範和促進禁止令在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中的適用。(工人日報記者 盧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