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市檢察機關成功查辦的彭某權等4人汙染環境案,近日成功入選最高檢首次發布的服務保障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典型案例,成為此次評選唯一海洋環境汙染類典型案例。
2016年7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四人共謀,由彭某權聯繫僱傭船舶分三次將1200立方廢棄膠紙(其中含紙屑、碎布和碎塑料等)運至廣東省中山市橫門東出海航道l2號燈標北堤圍墾(指在海灘上建造圈築的堤壩),由何某生、何某森提供鉤機並僱請司機,將廢棄膠紙傾倒至圍墾內。同年8月26日,彭某權、馮某林、何某生、何某森第三次向圍墾內傾倒廢棄膠紙時,被行政執法機關當場查獲。
經查,四名被告人非法獲利6萬元。
經鑑定,傾倒的廢棄膠紙為含鎘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混合廢棄物,已對土壤和周邊地表水造成嚴重汙染,經濟損失達386萬餘元。
2016年8月,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在獲悉情況後,迅速依職權介入查辦。「我們經審查發現,該案件涉及東莞、廣州、深圳、中山等多個地區,且涉及多個行政執法機關的管理職責,存在地域管轄不清、職權管轄爭議等問題。」該案經辦檢察官表示。
為保證案件得到快速有效辦理,中山市人民檢察院迅速依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工作機制,及時與漁政、城管、住建、航道等行政執法部門取得聯繫,並聯合該市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測機構多次召開案件分析會,就準確認定汙染源、合理確定取樣範圍、規範送檢鑑定操作規程等進行深入研究。中山市公安局主動將了解到的案件情況向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作了通報,並就案件是否已達追訴標準徵求意見。
「我們經研究認為,行為人已涉嫌犯罪,建議立案偵查。」該案刑事檢察部經辦檢察官表示,「由於該案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汙染公益訴訟,因此同步移送我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處理。」
2017年6月5日,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對彭某權等4人以汙染環境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8月17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名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三年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6萬元至8萬元不等。經上訴,2017年12月28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7月3日,中山市人民檢察院支持中山市海洋與漁業局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經鑑定,該受汙染區域由於收納工業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其土壤及周邊環境的汙染濃度水平較高,且預計較長時間內難以通過恢復工程完全恢復至基線濃度水平,2018年6月26日,廣州海事法院判決四名被告人連帶賠償環境修復費、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及鑑定評估費等合計78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