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涉疫典型案例:有人冒充防疫人員搶劫兩千元被判11年

2020-12-05 澎湃新聞

最高檢涉疫典型案例:有人冒充防疫人員搶劫兩千元被判11年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2020-04-09 21:15 來源:澎湃新聞

4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九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該批6個典型案例均屬於犯罪分子在疫情特殊時期實施的嚴重暴力犯罪,其中有2起案件涉冒充防疫人員實施搶劫行為,有1起案件涉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進行綁架勒索的行為。

「檢察機關應注意把握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最高檢指出,搶劫一般具有「當場性」,綁架則不具有,「一般綁架罪的起刑點高於搶劫罪,處罰重於搶劫罪」。

冒充防疫人員入室搶劫兩千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一起案例顯示,2020年2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業某某為償還因賭博欠下的網絡貸款,經事先踩點,攜帶水果刀、透明膠帶至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某小區,冒充疫情登記人員騙取被害人趙某某(女)開門,闖入室內持刀對趙某某威脅並用膠帶捆綁,劫得人民幣2000元。

業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2月21日對業某某以涉嫌搶劫罪批准逮捕。檢察機關聯繫了業某某近親屬,動員其親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受理審查起訴後,江寧區檢察院採用遠程視頻等方式對被告人進行告知、訊問,同時協調區司法局、看守所採用遠程視頻方式安排律師會見,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鑑於業某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江寧區檢察院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擬建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業某某認可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在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月27日,江寧區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業某某提起公訴。3月4日,江寧區法院使用「法院在線」APP以網際網路遠程視頻方式公開審理,當庭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業某某認罪服判。

「在疫情防控期間,冒充防控人員,或者針對與防控疫情有關人員實施搶劫犯罪,造成群眾恐慌,嚴重影響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社會影響十分惡劣,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依法予以嚴懲。」最高檢指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還要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提高辦案質量和訴訟效率、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制度優勢。

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實施綁架勒索未遂,處刑八年六個月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6起典型案例中,還有一起系冒充新冠肺炎感染者實施的綁架犯罪。

案情顯示,2020年1月23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縱某某為償還個人欠款,經預謀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淮海西路,趁被害人郭某甲(女)獨自開門上車之機,蒙面持刀進入車內,冒充自武漢返回的新冠肺炎感染者,並以傳播病毒和同歸於盡相威脅,索要人民幣30萬元。

因郭某甲無足額現金,縱某某強迫郭某甲通過微信、電話向親友籌集錢款。郭某甲在通話中明確告知親友其被新冠病毒感染者持刀挾持索要錢財,縱某某亦參與通話,並使郭某甲親友確信郭被綁架的事實。後郭某甲親友向郭銀行帳戶匯入30萬元。縱某某擔心網絡轉款會暴露個人身份,要求郭某甲取現,得知郭的銀行卡存放在家中,遂逼迫郭某甲通知其妹妹郭某乙將銀行卡送來。郭某甲家人報警。郭某乙將銀行卡送達後,縱某某要求由郭某乙交換作為人質,由郭某甲去銀行取現回來後贖回郭某乙。民警趁交換人質時將縱某某抓獲。

1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以縱某某涉嫌搶劫罪提請批准逮捕。檢察機關在作出批捕決定時,制定詳細補充偵查提綱,建議公安機關收集縱某某是否存在利用他人對被害人安危的顧慮,被威脅轉帳的證據。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改變定性,對縱某某以涉嫌綁架罪移送審查起訴。

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泉山區檢察院依法對縱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月19日以涉嫌綁架罪對縱某某提起公訴並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2月21日,泉山區法院通過網絡視頻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和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檢察機關辦理綁架案件,注意把握綁架罪與搶劫罪的區別。」最高檢指出,首先是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行為人一般是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施的侵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而綁架行為人目的既可能是為勒索他人財物,也可能出於其它非經濟目的而實施的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其次是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行為人一般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當場實施暴力劫財的行為,具有「當場性」;綁架行為人是以殺害、傷害被綁架人等方式向其親屬、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不具有「當場性」。一般綁架罪的起刑點高於搶劫罪,處罰重於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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