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發生以來,舉國上下,共同戰「疫」。但也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旋律,如暴力抗法、暴力傷醫、制假售假等各種妨害防控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截止2月18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2692件3722人;受理審查逮捕603件729人,審查批准逮捕498件598人;受理審查起訴323件409人,審查提起公訴238件290人。全國檢察機關介入、辦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狀病毒傳播類犯罪(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19件272人,妨害公務罪485件628人,尋釁滋事罪155件199人,故意傷害罪14件15人,制假售假類犯罪(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478件1020人,非法經營罪(哄抬物價)65件104人,詐騙罪1165件1260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22件22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含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野生動物資源類非法經營罪)207件298人,其他涉疫情犯罪117件178人。(摘自:環球時報,2020年2月19日)
針對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20年2月11日、19日先後發布了兩批典型案例。2020年2月11日發布的首批十例妨害新冠狀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七類犯罪。2020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二批共六例妨害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妨害公務犯罪、詐騙犯罪、造謠傳謠犯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及其他涉疫情犯罪。現針對妨害公務犯罪進行如下梳理:
一、法律要旨
根據我國《刑法》第277條以及兩高、兩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二、在疫情防控期間,對妨害公務罪的適用
(一)關於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
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工作人員等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因此,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公安部於2020年2月6日發布的《關於依法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的三類人員的,即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均屬於妨害公務行為的對象。在疫情防控期間,交通協管人員等雖未列入國家編制,但其協助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應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受到上級行政機關政府部門的委託從事疫情防控工作,也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受到與其相同的法律保護。但是,如果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自發性的或超越委託範圍從事疫情防控,由於無授權,不屬於公務範圍,不宜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公務行為的認定
基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公務行為具有的特殊性,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圖嘎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以及與其密切相關行為均應認定為公務行為。且在疫情防控期間,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受上級行政機關委託參與上述活動的,也屬於公務範疇。
(三)客觀行為的認定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行為方式為行為人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從目前報導的案例來看,大部分妨害公務案件均為直接對公務人員實施了或輕或重的暴力攻擊。除此之外,基於對妨害公務罪所保護的法益來看,即使是對檢測設備、登記材料等於公務活動密切相關的器材實施暴力,只要實施暴力達到一定程度,致使公務活動無法正常進行亦屬於妨害公務的行為。
三、典型案例: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
案例摘要:2月4日14時許,因被告人王某停放的四輪電瓶車擋住卡點進出口通道,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員身份後,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將車挪走。王某以多種理由拒不挪車,並辱罵工作人員。後趁工作人員廖某不備揮拳擊打其臉部,在現場工作人員強制將被告人按住後,被告人仍用手不停抓撓廖某臉部,致其面部軟組織挫傷。現場工作人員報警,民警趕到現場依法將王某抓獲並立案。2月10日,仁壽縣公安局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仁壽縣人民檢察院當日以妨害公務罪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2月11日上午,仁壽縣人民法院遠程開庭審理本案,並當庭宣判,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
四、其他案例
1.上海市首例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於2020年2月21日在線開庭審理。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張某之子體溫異常,被要求暫緩進入小區,但張某拒不配合,以車堵路。經民警多次警告後,被告人張某發動車輛,採用點剎方式駕駛車輛拖延駛離。民警要求被告人張某下車,但其拒絕下車,後在民警將其強制帶離時,突然加速,致民警手臂被車輛撞擊。經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8個月。(摘自:澎湃新聞,2020年2月21日)
2.2020年2月5日15時許,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紅山口村北村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卡點,被告人張某靜與男友武某某駕車欲進入該村時,與防疫工作人員發生爭執與肢體衝突。2月14日,新城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靜以妨害公務罪批准逮捕。2月2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張某靜有期徒刑8個月。(摘自:巨呼市官微,2020年2月21日)
3.2020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張某駕駛摩託車送侄子回到隆安縣城廂鎮某小區,二人未佩戴口罩欲直接進入小區,拒絕配合防疫檢查,辱罵、恐嚇工作人員,又推打上前勸阻的執勤協警,後被當場制服。2020年2月18日上午,該案在隆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摘自:南寧檢察,2020年2月18日)
4.2月5日10時許,被告人在成都市高新區紫荊巷56號門口,拒不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並妨礙小區工作人員對群眾的體溫測試工作,嚴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拒不配合民警現場處置,並將民警口罩扯下,將民警面部抓傷。2月19日上午,四川成都市高新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判處唐某某構成妨害公務罪,有期徒刑8個月。(摘自:重慶檢察,2020年2月19日)
五、綜述
上述四個案例中,被告人均拒不履行防疫義務,實施暴力行為拒不配合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檢疫、強制隔離等防控措施,構成妨害公務罪,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們應當積極響應政府決定、號召做好各項防護措施,積極配合防疫工作人員各項工作,這也是公民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體現。
瑙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