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永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案

2020-12-04 中國法院網

姚永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務案

——吸毒後駕駛機動車任意衝撞,並撞擊執行公務的警車,依法懲處

2019-06-25 17:50:40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永良,男,漢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務工人員。

  2017年5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被告人姚永良在雲南省瑞麗市某公司宿舍內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9日5時許,姚永良和姚某某駕駛一輛皮卡車從瑞麗市行至雲南省芒市。當行至芒市人民醫院路邊時,姚永良懷疑姚某某對其不利,遂用長刀威脅姚某某並將姚某某趕下車,自己駕車在芒市城區行駛。其間,姚永良手持長刀對著路人及路上車輛揮舞。當日7至8時許,姚永良先後在芒市闊時路菜市場門口、造紙廠環島駕車撞擊車牌號為雲NC5765、雲NH8977的車輛,致二車受損。處警民警在造紙廠環島附近駕駛警車追趕姚永良所駕車輛,並通過車載擴音器多次向姚永良喊話,讓其停車接受檢查。姚永良拒不停車,在造紙廠環島旁駕車撞向正在現場執行處警任務的輔警楊某某,楊某某及時躲避。後姚永良繼續駕車在造紙廠環島撞擊民警楊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雲N0475的警車,致該車受損。8時17分,姚永良駕車在造紙廠環島撞擊一輛電動車,致車上的潘某某、裴某某受傷,該車受損。民警來到姚永良駕駛的車輛旁讓其停車,姚永良不聽從民警指令,繼續駕車前行。民警鳴槍示警無效後,開槍將姚永良擊傷制服。經鑑定,潘某某、裴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受損的3輛汽車、1輛電動車修理費共計7 550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芒市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永良吸食毒品後,在公共道路上以駕車任意衝撞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姚永良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又構成妨害公務罪。姚永良拒不聽從民警指令,駕車撞向執行公務民警駕駛的警車,屬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依法從重處罰。鑑於姚永良當庭自願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對姚永良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姚永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上述裁判已於2018年4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甲基苯丙胺類合成毒品具有中樞神經興奮、致幻等作用,吸食後會產生感知錯位、注意力無法集中、幻視幻聽等症狀,此種情形下駕駛機動車極易肇事肇禍,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並妨害公務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姚永良吸毒後不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駕車在市區任意衝撞,致2人受傷、多輛汽車受損、多名群眾受到驚嚇,還拒不聽從民警指令,駕車撞向執行公務民警駕駛的警車和輔警,暴力阻礙警察執法,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姚永良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危害後果等具體情節,對其依法判處了刑罰。

相關焦點

  • 危害公共安全後果有多嚴重?
    一起看看普法小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一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 男子吸毒致幻闖高速 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然而,檢察院認為,他的行為,已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嚴重危險。  昨日,成華檢察院對外通報,祝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此前,他被刑拘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為何逆行肇事?
  • 私設電貓逮野兔致人死亡,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
    法院評論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王某某的行為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還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審理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某在土路上私設電貓欲電擊野兔,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至同村村民一人死亡,該後果已經足夠嚴重。並且,其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是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的侵害。因此,王某某構成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六例妨害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妨害公務罪定性分析
    全國檢察機關介入、辦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狀病毒傳播類犯罪(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19件272人,妨害公務罪485件628人,尋釁滋事罪155件199人,故意傷害罪14件15人,制假售假類犯罪(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478件1020人,非法經營罪(哄抬物價)65件104人,詐騙罪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和特徵是什麼?
    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汙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各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大整治」酒駕1分鐘連撞2人致其死亡,司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1月25日下午,崇明區檢察院召開「涉交通類刑事案件辦理」網上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的酒駕案例。肇事者酒後駕駛,在很短的時間內連撞兩人,導致對方死亡,判肇事者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 高空拋物似應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是回應人民的需求,將高空拋物的犯罪在刑法中進一步作出明確,旨在提醒司法工作人員對於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方面,可以避免司法人員定罪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規範的指引功能,起到預防高空拋物的作用;二是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法益侵犯程度相比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較輕,因此,需要在刑法中單獨規定其法定刑,以便司法實踐對高空拋物行為能夠做到精準量刑。
  • 十大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附全部細節)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檢察機關積極主動履行檢察職能,依法辦理各類妨害新冠肺炎防控犯罪案件,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各個環節依法把握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正確處理嚴厲打擊與依法辦案的關係,從快從嚴查辦了一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有力維護了社會秩序、保障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 長寧區檢察院首次發布11起區域內涉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人民網上海11月26日電(王文娟)25日,長寧區檢察院發布《危害公共安全典型案例白皮書(2020)》,首次向社會發布11起區域內涉危害公共安全典型案例。案件類型集中,危險駕駛案件持續高發據《白皮書》顯示,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長寧區檢察院共辦理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809件840人,案件總量呈逐年上升趨勢。
  • 上海楊浦:發布公共安全檢察白皮書 梳理剖析群眾身邊安全典型案例
    作者:林中明新聞來源:正義網梳理剖析群眾身邊安全典型案例上海楊浦:發布公共安全檢察白皮書正義網訊(記者林中明)日前,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發布公共安全檢察白皮書(2018-2020),通過梳理總結2018年以來辦理涉群眾「身邊安全」的典型案例,分析案件多發
  • 安全評價危險指數的評價方法
    眾所周知,評價事故的危害有兩個指標:靠故發生頻度及事故後果。為此,開發了許多方法分別加以研究。前面幾講介紹的一些系統安全工程方法均屬此類,其中故障樹分析、事件樹分析是典型的代表。在故障樹分析中,根據基本事件(如閥門、泵、儀表等的故障)的發生概率,能準確計算出頂上爭件(故)的發生概率。
  • 加強電擊器管理維護公共安全
    在沒有單位證明,不用登記身份證的情況下,個人很容易買到這些危險器具。這樣缺乏有效管理和約束的銷售行為無疑給市民生活和公共安全帶來了許多潛在威脅。  法律對於電擊器生產、買賣行為的界定和規範目前還不夠明晰。
  • 撲殺食用蝙蝠,破壞生態系統,危害公共安全
    非法蝙蝠貿易帶來的不僅是生態系統的破壞,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給每一個人的健康帶來風險。食用蝙蝠非但不能滋補、治病,反而會帶來健康隱患。近些年來世界多地出現的新發傳染病,很多和食用野生動物有關。當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為亂捕濫食野生動物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