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剛剛了解到
就在今天下午
贛州經開區兩名醉酒男子紅綠燈路口攔截公交車並毆打司機
(圖片源於網絡)
危害公共安全後果有多嚴重?
一起看看
普法小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一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運輸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一)乘客在公共運輸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杆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運輸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裡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乘車不文明,衝動惹禍端
莫因一時衝動
將他人的生命置於危險的境地
來源:贛州市公共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編輯:黃松林 校對:賴詠娟
值班主任:明心武 編審:陳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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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贛南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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