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的一則通知明確,要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產,避免對案外人等非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財產刑案件執行中,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就執行程序中貫徹落實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提出要求。
這則《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讓債權人實現勝訴權益,又不能隨意擴大執行範圍,侵犯被執行人、案外人等相關方的合法產權。要在充分考慮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統籌兼顧相關方利益,講究執行策略,注意執行方法,努力實現加大執行力度與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的有機統一。
《通知》要求,要依法準確甄別被執行人財產,避免對案外人等非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對確定屬於執行人的財產,要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執行到位。要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對於經過審理不能確認為違法所得的,不得判決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在財產刑案件執行中,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處理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牽連企業法人財產,處理企業犯罪不得任意牽連股東、企業經營管理者個人合法財產。要嚴格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處理涉案人員犯罪不得牽連其家庭成員合法財產。
《通知》強調,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時,要嚴格遵守相應的適用條件與法定程序,堅決杜絕超範圍、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對銀行帳戶內資金採取凍結措施的,應當明確具體凍結數額,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保全查封時,如果登記在一個權利證書下的不動產價值超過應保全的數額,應儘量僅對該不動產的相應價值部分採取保全措施。對能採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儘量不「死封」「死扣」,對有多種財產並存的,儘量優先採取方便執行且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影響較小的執行措施。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前提下,允許被執行人在法院監督下處置財產,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帳戶,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通知》要求提高財產處置變現效率。要嚴格規範評估、拍賣、變賣和以物抵債等變價環節,防止對擬處置財產低估賤賣。可在司法拍賣中開展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按揭合作,降低競買門檻,通過更廣範圍的競價更好地讓拍品變現。要優先用網絡司法拍賣方式處置財產,以降低處置成本、提高成交率、溢價率,有效去除拍賣環節的權力尋租空間。要規範執行案款管理與發放,對於已經執行到位的執行案款,應按照規定時限及時發還債權人。
此外,《通知》還強調,要嚴格規範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堅決避免為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濫用終本程序,對於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案件要及時恢復執行。要嚴格落實執行異議制度,對於執行領域中已經發現的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申訴案件,應及時依法審查,及時予以糾正。要用好執行和解制度,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達成重組、和解協議。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執行案件流程的監督管理限,有效解決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問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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