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超人幫你們總結了一下,有關於房地產的內容有大致有15條。
其中有5條跟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從實際出發,只講乾貨內容,則是超人的一貫作風。
我們先來看看全部內容,再來看看哪5條對我們影響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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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最大的四項條文
1:房產不解除抵押,可以直接過戶
這點是區分專不專業最重要的標準,很多人都喜歡扛起半截就跑,或者說曲解字面的意思。
原文是這樣:
(圖片來源於搜狐)
這裡的重點應該放在後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而不是在前面。
這裡的抵押分為兩種:
單一關係的抵押:最典型的就是帶著未還完銀行的貸款,但這個事情其實內在複雜的多就比如:
A在2014年向工商銀行申請了一筆房貸,8折利率,現在剩餘40萬的尾款未結清,要出售。
B打算購買A的房子,找平安銀行申請了 80萬的銀行貸款,現行基準利率(5.25%)。
請問要怎麼去過戶,帶著其中8折利率40萬的抵押去直接過戶麼?
規定可以過戶,跟實際去過戶根本就是兩碼事。
就跟國家明文規定,加班有加班費,跟現實中一大堆996的打工人其實也沒太大的關係。
多重抵押的關係:除了欠銀行的錢以外,還有著其他的抵押,查封等。
本條文的意思超人更願意理解成:有著抵押的房子,從原先的不能交易,變成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交易。
這點是保護了一些因為購房經驗不足而買到了查封房,抵押房的人。
但可以交易並不代表著就真的可以去過戶到你名下, 還需要抵押權人的同意(銀行,第三方債權人)。
這才是該條文的重點!
2:買房找中介不能跳單,要付報酬
解析:跳單是指你在A中介看到的房源,但後期因為種種原因,而沒有在A處成交該套房源,(私人找到了B中介,找到了業主等)。
而跳單的原因,最主要就是中介費:重慶的行規是2%,但如果是北,上,廣,深的房子,中介費都不少了,一套下來大幾十萬的都有。
在重慶,這一點其實一直存在,你跟隨各大中介去看房,最後所籤訂的看房確認書裡面就有過關於這一點的明確表示,但大多屬於各大中介公司的個人行為。
而《民法典》的條文,則真正的將此事上升到了法律的角度。
但需要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也不外乎人情,中介也不能拿著這一條法律來大做文章,我相信在交易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任何的問題(房源出了問題,欺瞞客戶,服務態度不好等),客戶也會有著自身的判斷。
要給中介費這是行規,要尊重中介小哥的勞動成果;但能不能收足,這還需要看各大中介的專業素質了。
3:小區共有部分的收益,歸業主享有
其實,最為明確的表述在於:小區共有部分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後,歸全體業主所有。
解析:現在越來越多的廣告,宣傳等走進了小區:比如電梯廣告,停車場廣告,各類推銷公司租賃小區場地(寬帶,純淨水等),這部分的廣告費,在扣除了成本之後,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雖然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在實際中難就難在取證這一塊,口說無憑,更別說許多小區現在都還沒有成立業委會,或者物業跟業委會之間互相「無間道」的情況。
但好在,現在有法可依,物業也不能像以前一樣,為所欲為!
4:婚前父母買房,屬於個人財產
解析:這點其實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主要難在「界定」這一塊:
父母婚前全款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這個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允分配,沒毛病。
難就難在父母出首付,房子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離婚時該怎麼去分配,這點爭議頗大。
現在房價越來越高,父母出首付,子女還月供的情況越來越普遍,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
單方父母出首付,登記在一方名下,如果沒有書面證據,一般認定成贈與,屬於單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首付部分部分屬於單方。
而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會被認定成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一定比例分割。
離婚是一件大事,不但牽扯到感情破裂,還有財產的分割,所以現在離婚有了30天的「冷靜期」。
5:居住權
其實我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裡面,就詳細的解釋了居住權,這裡就不額外重複(詳情請點擊-最全解析!關於居住權,你必須要了解的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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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條文規定
1:房屋產70年產權,屆滿自動續期
解析:這點其實早有說法,只是現在正式體現在法律條文上,但在實際的生活中,主要還存在著以下的問題、以重慶來舉例:
重慶住宅絕大部分產權年限為50年,而今市面上還沒有即將年滿或者超過50年的住宅,哪怕是被大家成為老破大的「加州花園」距今也不足30年的房齡。
問題在於:即使產權可以續期,到時候50年房齡的房子是否還具備任何居住的可能性?比如到了2050年,加州花園可以續期,到時候找誰去續期(業主是否還健在,),續期了還有沒有居住的意義(使用壽命,安全隱患等)等問題,都是需要後期去完善的。
2:重新界定遺產繼承人的範圍和標準
原來的遺產是「順位繼承」的標準,如下圖:
(圖片來源於百度)
而現在社會越來越發達,丁克家庭也越來越多,另外,各地的民俗風情都有所不同,因此民法典將:侄兒侄女,出嫁的女人,未出生的胎兒都列入了遺產繼承人的名單。
另外城市戶口的子女,也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不盡孝者少分或者不分;這點也是從現實國情出發,值得讚一個。
3:未成年人的財產問題
這裡的孩子,更加準確的理解是:未成年人
房子登記在未成年人的名下,是可行的:如果按揭購買,則房產證上需要添加監護人的名字,(未成年人無能力償還債務);如果全款購買,則未成年人可以單獨上證。
但監護人是否有權利處理被監護人的資產,這點一直有點商議。
監護權無權去處理被監護人的資產,這點一直是毫無爭議的,但在某種情況下,也可以去處理。
比如為了未成年的權利,健康等;
為了該孩子治病,可以處理。
為了小孩留學讀書,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可以處理;
只要你能夠證明,處理資產是為了監護人的切身利益,且全部收益都將用於監護人身上,則可以處理。
如果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而去處理監護人的資產,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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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的話
這次民法典有關房產部分的解析,到這裡就結束,但其實想要說的話,還遠遠不止這些。
原來需要《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等相互引證的案例,現在只需要一部《民法典》就可以解決,大大的降低了執法的難度,提高了效率。
但這次的《民法典》更像是一個大綱,具體的實施標準和細則,還應當依據各個城市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對待。
從現實出發,與時俱進,則是《民法典》房產部分最讓人眼前一亮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