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管嬰兒僅與父母一方有血緣關係,雙方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該歸誰?

2020-12-08 荔枝網新聞

  現代輔助生育技術的發展圓了不少家庭生育孩子的夢想,同時也帶來不少法律乃至倫理問題,引發社會關注。例如通過試管技術獲得的孩子僅與父或母一方有血緣關係,一旦男女雙方離婚,孩子應該歸誰?

  今天(7月23日),江蘇高院就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

  孫興與妻子陳湘於2013年結婚,婚後多年未生育孩子,兩人心急如焚四處求醫。2016年,孫興被查出患有不育症,無奈之下,夫婦倆商議選擇由第三人提供精子、通過試管嬰兒的方式生育子女。2017年8月,女兒小孫順利出生,一家人喜出望外,對這個來之不易的「小天使」格外珍惜。然而,隨著婚姻關係漸趨平淡,孫興與陳湘產生矛盾,經常爭吵不斷,雙方的感情日漸破裂,多次協商離婚。2020年6月份,陳湘起訴至宜興法院要求離婚。

  庭審中,雙方都表示情緣已了,同意離婚,但在女兒的撫養權歸屬及另一方能否探視等問題上發生了嚴重分歧。陳湘表示,女兒跟男方沒有血緣關係,是自己懷胎十月生下來的,理應由她撫養,同時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她不同意孫興及其家人進行探視。孫興也在法庭上極力爭取女兒的撫養權。他認為,試管嬰兒來之不易,耗費了高昂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自己有權爭取其撫養權。且孩子出生後一直由爺爺奶奶照顧,老人與小孩之間已有了深厚的感情,不讓老人照顧或者探視孩子對老人來說感情上難以接受。「自從女兒一出生,我就格外珍惜,決不會因為沒有血緣關係就虧待她。」孫興態度非常堅決。

  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承辦法官暫時擱置了雙方在法庭上的爭議,轉而從法理、情理兩方面分別向原、被告展開調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陳湘釋明,雖然小孩跟父親沒有遺傳學上的父女關係,但在法律上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親孫興可以主張撫養權、探視權,即使撫養權給母親,也應保障父親一方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官向孫興釋明,孩子由誰撫養,應當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小孩尚不滿三周歲,跟隨母親生活對其更有利。同時,法官向他們指出,父母的分開是一種緣分的結束,但雙方應盡最大的努力,減少對孩子的影響,讓孩子健康地茁壯成長。

  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同意各自做出讓步,小孫由母親陳湘負責撫養,父親孫興每月至少可以探視兩次,雙方握手言和。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本案中,孫興雖然與孩子沒有遺傳學上的父女關係,但孩子在法律上仍然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雙方都可以主張撫養權。孩子最終由誰來撫養,不是說誰具有血緣關係就由誰來撫養,而是根據由誰撫養更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來判斷。

  (註: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許宸 通訊員/蔣晨 江蘇高院 編輯/高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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