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類案件五大審查要點詳解!

2020-12-05 陝西法制網

作者:俞硒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監庭法官

內容概要

離婚案件管轄適用地域管轄一般原則,例外適用「被告就原告」原則。屬無效婚姻的,法院應不準原告撤訴,亦不得按撤訴處理。審理時,應注意對特殊主體的審查,如是否系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軍人等。在出現法定情形時,無過錯一方,可向有過錯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但不能向第三方主張賠償。子女撫養,應按照最有利於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原則審查。撫養費除按收入比例給付外,還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當地生活水平;對於無經濟收入的,不應簡單以無收入狀態確定撫養費給付標準。關於探望權行使,遵循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原則,在確保可操作性的同時,儘量避免矛盾衝突激化。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公平原則。涉外離婚案件,符合法定條件時,可由我國法院處理。

關鍵詞:立案審查 婚姻效力 子女撫養 財產分割

離婚糾紛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婚姻觀念呈現多元化態勢,家庭財產構成日趨複雜,離婚糾紛案件審理面臨新情況、新挑戰。對離婚糾紛類案進行系統梳理,形成類型化的辦案指南,對當前離婚糾紛案件審理具有重要意義。

一、立案審查

(一)

訴訟主體的審查

首先需審查當事人身份,其次審查涉案婚姻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結婚證遺失的,應提供結婚登記證明。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該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如未能補辦,對當事人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對當事人要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關係確認的訴訟請求,按照同居關係處理。

(二)

管轄的審查

1.「原告就被告」情形

離婚糾紛案件適用地域管轄一般原則,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被告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為準。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均被註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轄。

2.「被告就原告」情形

適用「被告就原告」例外規定的主要情形:對不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離婚訴訟。對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被告被註銷戶籍,原告未被註銷戶籍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

法定限制情形的審查

審查涉案婚姻是否存在法定限制情形: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二是仍在法定冷靜期,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不得在6個月內起訴。

二、對婚姻關係的要件審查與裁判規則

(一)

對婚姻效力的審查

審查有效婚姻實質要件包括:雙方結婚時是否均系未婚狀態;雙方是否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雙方是否均達到法定婚齡。

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法院應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出現按撤訴處理的情形,亦不能裁定按撤訴處理。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離婚案件應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再進行審理。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糾紛,除審查是否存在上述三類無效情形之外,還需審查申請主體是否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

案例君註:《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民法典》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所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不再是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

對於撤銷婚姻糾紛。《民法典》第1052條和第1053條增加規定兩種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

對夫妻感情的審查

1.婚姻形成過程審查

審查雙方相識戀愛過程、結婚登記情況以及此前的婚姻情況,用以考察婚前雙方感情基礎是否建立、是否牢固,以及締結婚姻初時的感情狀況。

2.夫妻感情情況審查

審查婚後感情尚可的階段,考慮夫妻感情的基礎。雙方何時因何事件產生矛盾,考察夫妻感情產生變化的原因。導致決定離婚的具體事件或原因是什麼,雙方有無採取措施緩和矛盾,考察雙方對婚姻的態度和責任感,特別是不同意離婚一方有無爭取的願望與行動。夫妻關係的現狀如何,相互履行義務的情況;起訴離婚的次數,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無採取措施改善關係,考察夫妻和好的可能性等。

3.夫妻生育情況審查

審查夫妻生育情況,亦能反映夫妻感情情況以及矛盾產生根源,同時便於後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等。

(三)

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審查

1.法定準予離婚情形審查

審查是否存在重婚,即與他人登記結婚,或雖未登記,但事實上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否存在姘居,即婚外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是否存在家暴,即一方存在使用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另一方的身體、精神造成一定傷害。夫妻間偶爾爭吵打鬧,不宜認定為家暴。是否存在虐待、遺棄,即存在持續性、經常性家暴,或者一方不履行對另一方的扶養義務,造成另一方生活極端困難的情形。是否存在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即一貫存在賭博、吸毒、酗酒等行為,且惡習難改、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難以共同生活。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考察雙方是否存在分居,分居的理由是感情不和還是工作學習等客觀原因,在此期間雙方是否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分居時間是否滿兩年。是否存在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是否存在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情形。

2.其他可準予離婚情形審查

其他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無法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雙方登記結婚後,從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雖共同生活多年,仍未建立夫妻感情的;一方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服刑時間較長的,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等。

3.貫徹調解原則

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首先對夫妻和好進行調解,在調解和好失敗後,確認夫妻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才開展離婚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方面的調解。

4.疑難問題審查處理

對於女方擅自終止生育或一方拒絕生育,是否造成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審查雙方因生育發生糾紛的具體原因,是對是否生育本身還是生育時間存在爭議,是主觀不願生育還是客觀身體問題無法生育;雙方是否因此導致感情破裂,是否存在家長幹涉等因素,根據不同案情作出具體判斷。對於不能發生性行為的情形,審查是否存在證據證明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如存在證據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準許離婚。

(四)

特殊主體離婚問題的審查處理

1.涉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審查處理

審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精神狀態是否處於正常狀態,如處於不正常狀態,是否有相應的代理人代為訴訟。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被告的,是否有相應的代理人代為訴訟。審查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患病的時間與經過,若正常一方起訴離婚的,有無盡到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是否存在通過離婚逃避扶養義務的情況。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患病是否影響了夫妻感情。離婚時,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特殊情況下,可以通過指定其他監護人代為提起離婚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2.被告為宣告失蹤者的離婚案件審查處理

對於當事人舉證證明另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支持其離婚的訴訟請求;如果有子女,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好子女撫養問題。

3.軍婚案件審查處理

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的,通常不予準許離婚或調解和好;軍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應準予離婚。非軍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與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協調溝通,做好軍人思想工作後,可準予離婚;如軍人堅持不同意離婚的,應判決不予準許離婚。非軍人一方長年起訴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始終不同意的,法院在與部隊相關部門協調溝通,相互配合做好軍人思想工作後判決離婚。

(五)

對離婚損害賠償問題的審查處理

1.離婚損害賠償主體審查

審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的主體是否系無法定過錯的一方,另一方是否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暴、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民法典》中新增加「兜底」條款:「有其他重大過錯」。

案例君補充:《婚姻法》第46條規定將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限制為四種,該四種情形以外的違反婚姻義務、家庭義務的行為,均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導致實踐中適用的很少。實際上,婚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當一方存在通姦、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非過錯方不能通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得到相應的補償和救濟,有失公平。《民法典》新增兜底條款,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後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

摘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

2.離婚損害賠償程序審查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同意離婚並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應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應將之與離婚訴訟一併審理。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就此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其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後,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應受理,但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或在離婚登記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3.離婚損害賠償要件審查

審查要件包括:一是配偶一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主張的一方並無過錯;二是主觀存在故意;三是存在損害事實(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四是配偶一方實施的法定情形與無過錯方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五是其他情形。通常應由無過錯方對上述要件負舉證責任,但考慮到與他人同居、遺棄等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故法院應結合案件具體事實,根據公平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舉證或作出解釋說明。

(六)

離婚損害賠償方式

當事人僅起訴要求離婚損害賠償,不要求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應不予支持;對確認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案件,再進一步審查損害賠償請求。對於物質損害賠償,考量因過錯方的過錯導致無過錯方所持財產的減少、可能失去的利益,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予以確定賠償金額,具體考慮精神損害程度、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具體侵權情節及其他情節等。

三、對子女撫養問題的要件審查與裁判規則

(一)

對親子關係的審查處理

當事人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可推定子女為雙方婚生子女。對於一方否認子女的婚生性,法院應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證據。如該方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報告排除生物學上的親子關係,法院可直接否定親子關係。如無法提供親子鑑定報告,但已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據否認親子關係,另一方無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可推定親子關係不成立。

(二)

對撫養權問題的審查處理

1.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兩周歲以下子女,原則上隨母親共同生活,審查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父方主張撫養權的;母方存在吸毒等不利於子女生活成長的情形等。雙方協商撫養權歸父親的,審查該協議對子女健康成長有無不利影響,如無則應予支持。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問題

以夫妻雙方協商為原則,如無法協商一致,審查哪方更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包括撫養意願、撫養能力、經濟收入、住房情況、較長時間形成的生活環境、是否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等因素。在雙方條件相當且均主張撫養權的情況下,可審查祖輩的照顧能力或者與孫輩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等。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是當代家庭法的價值取向。對於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聽取該子女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三)

對撫養費問題的審查處理

1.撫養費確定標準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以及基本的醫療支出。重大醫療支出雙方另行分擔。審查負擔撫養費一方的經濟情況,予以不同處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每月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對於一方無經濟收入的,審查其他財產情況、無收入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等,對於為應訴主動辭職或消極怠於找工作等情況,審查原行業平均收入、其日常消費情況等因素,不應簡單以無收入狀態確定撫養費標準。

同時,撫養費的確定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負擔撫養費一方收入畸高的,根據上述要素予以調整。

2.撫養費支付方式

通常撫養費應定期給付,如夫妻雙方有條件的,也可以支持一次性給付,期限至子女18周歲止。子女成年後,尚在校接受高中、大專、本科教育等的,視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四)

對探望權問題的審查處理

對於探望權行使,法院首先應尊重夫妻雙方協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法院處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行使問題,應審查子女日常生活、學習等情況,遵循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確定探望權行使的妥適方式與合理時間等,在確保可操作性的同時,儘量避免矛盾衝突激化。

案例君補充:對於祖輩探望權的審查。《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部分) 》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自己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主張探望權的,予以支持。

(五)

對欺詐性撫養問題的審查處理

欺詐性撫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乃至離婚後,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的情形。對於受欺詐方提出要求返還撫養費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首先審查親子關係,是否存在證據否認男方與被撫養人之間的親子關係。對於撫養費返還的主張,審查當事人的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日常開銷數額,對於撫養時間較長的,還需考慮歷年收入水平變化的因素,或者參照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情況等。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審查受欺詐方的年齡、生育能力、撫養時間、當地生活水平和相對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四、對財產分割問題的要件審查與裁判規則

(一)

財產性質認定

1.基本審查路徑

首先,審查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有無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實行法定財產制。其次,審查財產性質為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2.財產分配原則

在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應遵循如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3.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審查

如是離婚協議,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法院應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協議確認了財產性質,並不以離婚為前提條件,法院可據此確認財產性質。

(二)

對普通動產的審查處理

1.家具及家用電器的審查處理

首先,確定家具及家電的具體清單,如雙方均能確認的,以雙方確認為主。如無法確認的,法院組織雙方至房屋內進行清點,並形成筆錄存檔。具體清單應明確家具家電品牌、型號、特徵等具體信息。其次,審查購買時間是在婚前婚後,以及具體出資情況。再次,具體分割時採用實物分割為原則,引導雙方達成一致,由一方獲得實物,另一方獲取折價款,如無法協商一致,法院判決亦採用此原則為宜。最後,確定家具家電現值,儘量引導雙方對現值達成一致意見,如爭議較大,可採用詢價、評估等方式確定。

2.車輛的審查處理

首先,審查車輛購買時間、出資、登記及車輛具體信息等情況,應注意車輛登記採用登記對抗主義。其次,引導雙方對車輛歸屬達成一致意見,由歸屬一方支付另一方折價款。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採用補償、競買、拍賣的方式。再次,採用補償方式的,審查車輛具體使用及雙方對車輛的需求情況等,作為確定車輛歸屬的考量因素。最後,特殊情況的處理,如婚後購買登記在他人名下,或與他人出資購買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等情形,通常因涉及案外人,不予處理。婚後一方父母的車輛過戶至該子女一方名下,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給其子女一人的除外。

3.銀行存款的審查處理

首先,審查雙方銀行流水明細,婚內的銀行存款通常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如任一方對銀行存款的性質提出異議,認為有單方面贈與、個人財產孳息、財產公證等,應由該方舉證證明。再次,基於銀行存款容易轉移的特性,應審查特別是雙方分居後或者產生重大矛盾後銀行卡內大額支出或頻繁支出的記錄與具體走向,並要求該方作出合理解釋,以審查是否存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4.具有人格意義物品的審查處理

具有人格紀念意義的物品,也遵循雙方協商為原則,如無法協商一致,一般應屬於一方所有,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具有性別屬性的貴重飾品,可以認定為在出資購買時,雙方有將之作為一方專屬的意思表示。

5.彩禮的審查處理

在離婚糾紛中,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審查當地是否存在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是否存在如下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關於返還的範圍,審查彩禮的使用狀況、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等。

(三)

對不動產的審查處理

1.完全產權房屋審查處理

審查要點:一是購買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婚後;二是房屋產權登記情況;三是具體出資情況以及貸款情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下:

婚前購房,一方出資:(1)無貸款,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該房屋為個人財產;(2)一方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雙方可協商產權的歸屬,協商不成的,一般判決房屋歸登記方所有,未付清的貸款由登記方承擔,婚後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3)產權登記在非出資方名下,若是以結婚為目的,為了婚後共同生活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有證據證明出資方明確表示屬於(含父母贈與)登記一方個人所有,按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婚前購房,雙方出資:(1)產權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如在同居期間、以結婚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如不在同居期間,綜合購房原因、出資額等因素考慮,一般為按份共有。

婚後購房,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1)若為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屬於個人財產形式的轉化,仍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若出資方只支付了首付款,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2)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非出資方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購房,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不論產權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涉及父母出資: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1)出全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屬於該方個人財產;(2)付首付款,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該房屋歸登記方所有,婚後子女共同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3)登記在另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通常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無論在一方子女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額通常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1)出全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2)出全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或雙方子女名下,通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3)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分割時可以適當考慮出資;(4)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子女或雙方名下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視為對雙方子女的贈與。

婚後雙方父母均出資:(1)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2)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對雙方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售後公房: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非(完全)產權房屋審查處理

公有住房: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由承租方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積較大能隔開分室而居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以準許。

經濟適用房:審查申請購房主體、出資、雙方戶籍情況等。一方婚前取得經適房購房資格,婚後完成購買行為,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申請經適房並支付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的,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及對應的房屋增值屬於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及對應的房屋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經適房產權歸屬於符合購房資格的一方為宜,該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價款。

(四)

對特殊財產的審查處理

1.住房公積金、社保的審查處理

住房公積金審查處理。首先,審查住房公積金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才予分割。其次,由於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在計算出總額後,經過折抵,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住房公積金的差額給對方以補償,此後一方住房公積金帳戶的餘額可不再進行分割。再次,如果婚後動用住房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房屋的,該房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審查處理。首先,審查夫妻雙方是否達到退休年齡,或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如是,則實際領取的或應當取得的養老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其次,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對於另一方請求分割養老金的,審查婚後是否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如是,則法院可以將養老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再次,通常以不破壞個人養老金帳戶專屬性為原則,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2.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審查處理

首先審查對公司的出資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取得的股權,依繼承、受贈取得的的股權(未有書面材料確定歸一方所有),婚前取得股權的一方,在婚後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獲得的配股或新增的股份。其次,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均為公司股東,予以不同處理。

夫妻二人均為公司股東,儘量引導雙方協商確定由一方獲得公司全部股份,對另一方予以對價補償。如無法達成一致,以將公司股份歸由實際經營公司的一方為宜,由該方支付另一方對價補償。如雙方共同經營公司的,可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份分割時對原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

一方為公司股東,另一方非公司股東。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如能協商一致,則進一步審查是否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是否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是,則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法院確定其出資額比例。如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法院可對轉讓出資額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如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如夫妻雙方無法就出資額轉讓問題協商一致,則以將公司股份歸由股東一方所有,由該方支付另一方相應折價款為宜。

3.股票的審查處理

首先,確定法院分割日,通常為法院調取證券帳戶明細之日,或要求一方當事人提供證券帳戶交易明細的截止之日。其次,審查婚後證券帳戶交易明細,截至分割日股票價值及資金餘額。再次,如一方婚前即有股票的,審查婚前股票帳戶是否存在婚後收益,如婚後未進行任何經營性管理,則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應屬於個人財產,否則應作為共同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婚後亦有投入操作的,婚前投入的股票價值以婚後拋出時的價值為計算標準,分割時考慮該部分佔帳戶總價值的比例來計算分配。

4.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審查處理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獨資企業財產的審查處理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法院分割在該企業中的夫妻共同財產時,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商業保險的審查處理

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一是審查保險合同有無到期,離婚時是否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方,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二是審查保險的類型,如具有人身性質的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合同等,或者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夫妻一方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三是審查有無涉及子女,為子女購買的保險,通常認定為贈與。

7.虛擬財產的審查處理

目前對於虛擬財產是否可以分割,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司法實踐應予以積極探索,在考慮相關市場交易的基礎上,儘量促使雙方就虛擬財產的價值及分割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競價、補償等方式處理。

(五)

對夫妻債務問題的審查處理

1.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處理

審查是否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具有舉債的合意,借條有無夫妻雙方共同籤字。對於可以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在離婚案件中處理;但對夫妻債務是否存在,或對債務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無法判斷的,則不應在離婚案件中予以處理,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以保障案外人的債權利益。

2.對夫妻之間債務的審查處理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五、對涉外婚姻糾紛的要件審查

(一)

涉外婚姻糾紛的管轄審查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法院起訴的,受訴法院有權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

雙方均為外籍人士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如下情形我國法院可以具有管轄權:在中國登記結婚的,被告在中國有經常居住地;未在中國登記結婚,雙方一致同意由我國法院管轄且確需由我國法院處理。

(二)

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審查是否與該外國存在雙邊司法協助協議,如有,依據該協議進行審查;如無,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審查。審查該判決依據裁判作出國的相關法律是否已經生效;訴訟程序是否具備公正性要求;外國法院對該離婚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是否存在訴訟競合與矛盾判決;是否違背我國公共秩序。

(三)

涉外婚姻糾紛的準據法

關於結婚:(1)形式要件方面,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均可適用;(2)實質要件方面,優先適用的順序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國籍國法律;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關於夫妻人身關係,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若無,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關於夫妻財產關係,優先適用的順序為: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國籍國法律。關於離婚的準據法,如協議離婚的,優先適用的順序為:當事人可從一方經常居所地法律與國籍國法律中選擇;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國籍國法律;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判決離婚的,適用法院地法。關於親子關係,優先適用的順序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一方經常居所地或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註:文中部分內容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新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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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來源「上海市法學會」,轉載自「浦江天平」,在此致謝!

編輯:朱 琳

排版:孫 麗

審核:劉 暢

投稿郵箱:sfalw2016@163.com

作者/來源:碑林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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