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1 14:58:07 | 來源:中國法院網北京二中法院
引 言
隨著民事案件數量逐年上升,整合審判力量,優化資源配置,規範和完善案件繁簡分流的路徑,成為當前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對民事案件和訴訟程序進行繁簡分流, 將複雜案件與簡單案件分類處理,既提高簡單案件的處理效率,又能通過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保質保效的完成複雜案件的審理工作,使得不同案件獲得不同的審判保障,緩解司法資源與司法需求的劇烈衝突, 真正達到「當繁則繁、宜簡則簡、難案精審、簡案快審」的工作目的,實現公正與效率的合理平衡。本文以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民事案件為視角,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為原則,提出二審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操作規則與構想,以期構建一條真正符合司法實際、符合審判規律、符合程序運行的科學分流路徑。
一、繁簡分流機制的背景和設計原理
1、繁簡分流的基本含義與研究背景
民事訴訟的「繁簡分流」,是指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後,通過定性分析,將複雜案件與簡單案件區別開來,通過建立簡案快審的工作機制,實現審判資源的優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審判效率。
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簡單案件」和「簡易程序」都作出了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看出,在現行法律規定中,「簡單案件」被定義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而審理適用的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事實上,由於上述相關規定,我國目前針對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基層法院如何適用簡易程序的闡述和論證上,強調的是通過獨任審判、簡化流程來合理配置審判資源,進而達到繁簡分流的目的。但是對於中級人民法院來說,由於不存在獨任審判和簡易程序的適用空間,其繁簡分流機制研究幾近空白,由此本文展開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二審案件「繁簡分流」的可行性的論證,並提出適宜的操作規則。
2、二審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可行性
(1)二審民事案件審理的現實需要
「近年來,法院系統受理案件出現了大幅度的增長,由1978年的61萬件,已經增長到去年的1200多萬件,是1978年的20倍」[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2012年11月13日十八大新聞中心舉行的「中國的司法公正」網絡訪談答記者問。],2013年該數字則為1421.73萬件[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報告。]。全國法院如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也不例外,2003年我院受理的民事二審案件為8827件,到轄區重新劃分前的2013年,該數字已經達到15909件,增幅達到80%。從面臨的現實狀況來看,對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已經不僅僅是基層法院需要遵循的司法路徑,同樣也成為中級法院需要面對的課題和設法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對於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因案件積壓導致的訴訟遲延更容易激化矛盾、引發信訪。如果繁簡不分,按照一般的審理思路對全部案件進行排期開庭、判決,只會加劇訴訟遲延,影響辦案效率。
(2)部分民事二審案件具備簡案快審的條件
事實上,在審判實踐中,一些看似複雜的案件經過梳理,對其化簡為繁,實際上就是一些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此外,二審案件是以一審案件為審判基礎的,審理內容應當更具有針對性,審理流程應該更具有技術性。比如,二審中事實爭議較小、只涉及法律適用問題或者僅涉及程序性事項不涉及當事人實體權益的案件等,都具備簡案快審的條件。
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2011年到2013年受理的案件類型統計,合同類糾紛為3460件,其中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和居間合同糾紛分別為1774件、541件和404件,共計佔全部合同類案件的78.6%。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或者爭議不大,案件爭議焦點一般集中在付款數額或者付款期限上,如果能對其進行快速審理,將大大提高該類案件的審判效率;又如,公司類案件中的股東知情權案件,部分是因為公司怠於配合股東行使知情權所造成的,雙方對案件事實問題沒有爭議,對這類案件實有快速終結訴訟之必要,以防止出現小案拖成大案、簡案拖成難案。
3、二審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基本原則
(1)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
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是進行繁簡分流、簡案快審的首要原則。無論各級人民法院如何量身定製適合本院的審判工作機制,都不能逾越或違背法律的規定。簡而言之,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二審案件的簡案快審工作機制必須以合議制和二審審判程序為基礎,通過緊湊審判節點或者集約化利用審判資源來實現,不能違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變相採用「單打獨鬥」、「形合實獨」的工作方式來實現二審審判效率的「提升」。
(2)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在我國兩審終審的審級制度下,二審不僅有繼續審理的責任,還有審判監督的職責,其裁判具有終局性、救濟性和監督性,對二審程序正義的要求必然高於對一審程序正義的要求,不能因為簡案快審的工作要求,就忽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甚至壓制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或者新事實理由的空間,特別是對於一些形式上符合簡案快審工作機制的案件,如果在實際審理中發現案情複雜或者有新的事實出現,應該根據案情需要進行具體審理。
(3)最大限度提升司法效率
簡案快審的基本工作思路就是要在時間和空間上有效整合司法資源,以便利當事人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為原則,通過簡速、有效的審理,避免人力、財力和時間上的浪費,防止程序上的損耗,保證案件的高效的處理,最大限度的提升司法效率。
二、繁簡分流機制的操作規則
1、繁簡分流的分類標準
嚴格來說,「簡單案件」並不是一個內涵和外延十分確定的概念,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是基層法院確立一審民事簡單案件的標準,中級人民法院參照上述標準來界定二審民事簡單案件也並無不妥。然而,由於《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較為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導致司法實踐中不同的基層法院在確定簡單案件時往往具有不同實踐選擇:有結合爭議標的和案件案由確立的,有通過列舉方式確立的,還有通過排除方式確立的。上述幾種方法各有利弊,事實上,有的案件雖然形式上簡單易審,但是由於當事人採取的訴訟策略不同或者在不同階段行使不同的訴訟權利,往往容易導致案件複雜化。因此,在確立二審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標準時,難以採取單一的方式界定。通過分析,我們認為原則上可以採用歸納加列舉的方式作為判斷規則或標準:
(1)符合以下標準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案快審:
當事人對事實沒有爭議或者爭議較小的;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
當事人爭議僅涉及程序性事項不涉及實體權益的;
(2)以下常見糾紛一般可簡案快審:
買賣、承攬合同關係產生的貨款糾紛;租賃和居間合同中涉及費用追索的糾紛;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民間借貸糾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勞動爭議糾紛、工傷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採暖費、物業費糾紛;相鄰關係糾紛;所有權確認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共同債務承擔的離婚糾紛、原判不準離婚的上訴案件等。
此外,一審應該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或者基於中級人民法院的職能定位,對轄區審判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案件不適合適用簡案快審工作機制,一般來說是:
標的較大的案件;一審缺席審理與判決的案件;發回重審後重新判決的案件;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新類型案件;疑難複雜案件;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案件結果反映強烈,案件具有不穩定因素的案件。
2、案件分流的審理規則
(1)審前程序流程化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前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項上,其意義之一就是為庭審的集中進行做好各項準備。對於簡單案件,通過審前程序的流程化處理,集中在開庭前收集庭審時需要的必要信息,使爭議焦點明朗化,從而使審理能更有重點,也更為流暢。
簡化通知程序。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可以通過電話等簡便方式告知當事人案件的受理情況、合議庭組成人員,並詢問當事人是否有新證據、申請等向二審法院提交。當事人表示不提交的,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通知當事人詢問或者開庭時間;當事人有新證據、新申請提交的,應該及時進行審查、交換、合議並答覆。
簡化證據交換。對於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審判人員應當審查該部分證據是否屬於「新的證據」。在審查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通過解釋「新的證據」的概念,向當事人詢問證據的來源、未能在一審程序提交的原因,並根據新證據的初步證明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適用簡案快審的工作機制。
對於雖有新證據,但經審查仍能構成簡單案件的,審判人員可以徵求當事人的意見,簡化證據交換流程,在當事人同意不另行組織證據交換的情況下,將新證據的審查嵌入開庭審理過程中,以簡化工作流程。
決定就地審理。對於當事人地處偏遠或需要到當地進行調查取證、勘察現場的,審判人員應該進行庭前合議,釐清案件審理要點,通過到當地勘驗、就審的方式來實現訴訟程序的簡化。對於需要就地審理的簡單案件,一般應該在就審結束後及時合議,能夠當庭裁判的,當庭裁判。
(2)調解審判一體化
在簡案快審機制中,調解始終應該佔有重要地位,也是高效處理案件的重要手段。依託我院各個審判庭室建立的訴調對接機制,通過簡案快審與訴前調解的有效銜接,促進雙方著眼實體問題達成調解或者撤回上訴。如遇當事人不同意訴前調解或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該啟動簡案快審工作機制,及時進行詢問、開庭,通過將調解嵌入到詢問和開庭過程之中,使得調解筆錄、詢問筆錄和開庭筆錄相互補充,減少環節上的重複,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對於最終能夠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的當事人,應該加強對其即時履行義務的督促。通過調解代執行等方式,將審理、調解和執行工作有機結合,最大限度的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審判壓力。
(3)法庭調查提綱化
按照二審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的操作標準,適合簡案快審的糾紛主要集中於前述的幾個類型,每類糾紛都有相對固定的案情,通過調查幾個固定問題通常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實;以我院各個審判庭室制定的審判要點為依據,將糾紛類型對應的固定問題列出提綱,就可以作為該類案件詢問或者開庭筆錄的固定模板。例如一個簡單的股東知情權糾紛,原告是否是被告公司的股東?原告是否向公司提出了查閱申請?公司是否有正當理由拒絕原告的查閱?又如,一宗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將借款以什麼形式交付被告?借款的用途是什麼?雙方有無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被告借款後有無還款?通過上述調查提綱,將該類型糾紛的案件基本調查清楚,再加上個案的一些具體情況,就可以完成案件的庭審調查工作。
在上述提綱化的調查的基礎上,書記員只需要根據案件所屬類型以及涉及的具體問題使用相應的開庭筆錄模板,將庭審情況「填空」進去,再對個案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補充,即可以減少重複性的記錄工作,提高記錄效率。
(4)案件評議高效化
案件評議是處理案件的重要環節,簡案快審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充分開展集中合議,壓縮分散合議次數。案件開庭審理活動結束後,對於案情簡單的二審案件,合議庭成員應在審判長的主持下當場對證據採信、事實認定、適用法律、處理結果等即時評議並形成自己的判斷。先由承辦人針對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提出明確處理意見後,再由合議庭另一位成員和審判長發表自己的意見,實現當場評議、當場表決。即時評議後,合議庭成員對案件處理意見一致的,應該進行當庭宣判,提高當庭裁判的效率;對於合議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該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複議、形成處理意見,否則,案件轉入複雜案件的處理流程。對於合議庭合議案件形成的合議筆錄,應該由書記員當場形成書面記錄並即時由合議庭成員籤字確認,切實防止倒籤筆錄情現象的發生。
通過充分開展即時合議、即時記錄、即時形成處理意見的方式,達到壓縮合議次數、提高合議效率的目的,有效解決「審」、「議」脫節的問題,使庭審與評議實現了很好的連續性,有利於提高案件審判質效。
3、簡單案件的文書製作
(1)文書製作模板化
裁判文書的製作是辦理案件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影響簡案快審的一個重要因素。簡單案件的案情簡單,通過提綱化調查、高效式的評議,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一般不存在較大的爭議,因此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適當簡化,通過模板化的方式來有效提高簡單案件的文書製作效率,特別是對於民事調解書、撤訴書以及部分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可以利用製作好的文書模板,在需要時直接調用並進行適當修改即可。
對於可以適用簡案快審的類型化糾紛案件,法官可以預先按照糾紛類型分別提煉出基本要素,製作一份可以重複適用的判決書模板,審理時對於雙方無爭議的要素就可以直接予以確認並記入筆錄。庭審僅就有爭議的要素進行重點審查,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要素舉證和質證,並根據當事人確認形成的筆錄對判決書的查明內容和判決理由進行適當簡化,在撰寫判決書時根據模板修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個案的具體內容即可。通過模板化的文書製作方式,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完成見簡單案件的文書撰寫工作,且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的基本要素,是簡單二審民事案件判決書簡化的可操作模式。
(2)由當事人撰寫訴辯意見
由當事人撰寫簡單案件裁判文書的訴辯意見,是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效率的另一種途徑。根據我院的試點運行,由當事人撰寫裁判文書訴辯意見主要採取兩種方式:一種由當事人提交完整的書面訴辯意見並籤字確認,比如對於上訴人,在其陳述思路清晰、條理清楚,且經過法庭調查、詢問沒有新增內容時,直接複製其上訴請求和理由適用於裁判文書中;另一種是當事人沒有提交書面意見的,由法官在庭審中進行歸納和確認,告知當事人以法庭記錄的訴辯意見為準,並由當事人籤字確認。比如,對於被上訴人,由於其多採用口頭答辯的方式,經法官釋明後,其仍不提供書面答辯意見的,通過當庭歸納並徵求其意見的方式,記入筆錄後採用於裁判文書中。
上述兩種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完整記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可以大大簡化製作裁判文書的過程。
三、繁簡分流機制的幾個相關問題
1、繁簡分流的審理機構設置
由什麼樣的機構進行二審案件的繁簡分流和簡案快審,直接決定著繁簡分流的效果。基層法院一般通行的做法有以下三種模式:一是單設速裁法庭或者將派出法庭變為速裁法庭;二是在立案庭設立速裁法庭,由立案庭在立案時進行繁簡分流並簡案快審;三是在業務庭內部進行分工,成立速裁組,對庭室內部的簡單案件進行快速審理。
事實上,對於中級人民法院,由業務庭內部自行分工,實現民事二審案件的簡案快審更符合二審法院的職能定位和審判實際。一方面,二審法院立案庭的性質與職能較一審法院立案庭更為繁雜,不再適宜作為分流的機構從事具體案件的審理工作;另一方面,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案件承擔著繼續審理和審判監督的雙重職責,應該尤為重視民事訴訟的案由分工和類型案件的專業化審判,特定類型的案件應該由專業的審判庭室進行審理,以我院為例,如涉及民間借貸的案件由民三庭審理,涉及買賣、承攬、居間合同糾紛的案件由民四庭審理。此外,二審民事案件的簡案快審工作機制應該是區別於一審法院的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的制度設計,確定案件繁簡標準是一個更加綜合性的問題,這也只有熟悉該類案件的審判人員才能勝任,立案庭和審判庭專業分工有所不同,由審判業務庭從事案件繁簡分流,更能體現立案與審判鮮明的職責分工與繁簡分流的科學性。
具體來說,由業務庭室進行的繁簡分流有兩種操作路徑可供選擇:一種是設立專門的簡案快審合議庭,分案時將簡單案件直接分流到該合議庭進行集中審理;另一種是各個合議庭均承擔繁簡分流和快速審理的職責,當案件分配到各個合議庭後,採取審判長選案以及合議庭成員複選的雙向方式確定適宜快審的案件,然後啟動簡案快審工作機制,應該說,該種分流的工作方式較前一種更具有方便性和靈活性,也更符合司法實踐的需求。
2、繁簡分流與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制度是一項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實現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徑,法官助理作為法官最直接的輔助人員,在法官的指導和監督下從事與審判相關的業務性工作,可以使法官從繁雜瑣碎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專心裁判案件,提升裁判效率。同樣,法官助理也應該在簡案快審的工作中承擔相應的職責來提高審判效率,具體來說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是參與案件的審理前調解、庭中調解工作,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經承辦法官審查後確認協議的效力,充分發揮法官助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調解和化解矛盾的作用;二是組織或參與庭前各種程序性事項的工作,如進行合理高效的排期開庭、通知當事人、組織交換新證據等,將法官從簡單案件中的必要程序性事項中解放出來。三是在法官的指導下,根據合議庭的評議結果,協助法官製作模板化的庭審提綱和草擬裁判文書,進一步提高案件的裁判效率。
3、繁簡分流與詢問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此即二審法院詢問審理的法律依據。從立法原意上看,二審的審理應當是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詢問審理為例外,但是實踐中由於案件數量的激增和司法資源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二審的詢問審理被作為緩解「案多人少」的一種權宜之計。
事實上,在我國目前的兩審終審審級制度下,二審裁判具有終局性,兼具救濟和糾錯兩項功能,其程序運行應該比一審更加嚴謹,詢問審理的方式雖然提高了二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效率,但是有悖審理案件的直接言辭原則,也無法充分發揮二審的糾錯功能,因此,即使在簡案快審的過程中,也應該限縮詢問審理的適用範圍,將其限定在不涉及當事人實體權益爭議的案件中;對於當事人存在實體爭議的案件,應該進行開庭審理,並通過流程化的工作機制來提升審判效率,最大限度的發揮二審審判職能。
結 語
民事訴訟繁簡分流的出現和發展是司法改革應對現實司法需求的結果,實行繁簡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司法資源與司法需求的矛盾,特別是對於中級人民法院來說,更有益於集中力量發揮二審法院的職能作用。鑑於此,筆者在遵循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以司法實踐為基礎,對二審簡單案件優化審判流程、壓縮審判節點的實務問題進行了探討,以期為完善二審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工作機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