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自入刑以來,發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在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危險駕駛罪已連續5年成為案發量排名第二的高發犯罪,僅次於盜竊犯罪。而其中絕大多數都是「醉酒型」危險駕駛案(如無特殊說明,本文所述危險駕駛罪均系「醉酒型」危險駕駛罪)。
辦理該類案件「雷區」頗多,我就「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審查中可能出現的程序性要點進行梳理總結,也希望大家在今後辦理該類案件時注意防範「程序性雷區」,避免案件帶病起訴。
「醉酒型」危險駕駛案定罪核心就是血液乙醇含量鑑定意見,因此該類案件的程序性問題主要體現在抽血、流轉、檢驗三個環節,主要依據有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發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公安部出臺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以及江蘇省公安廳頒布的《江蘇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酒精含量檢驗工作指南》等,其目的均為保證鑑定意見作為指控犯罪證據的效力。因此上述規定中既有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對證據採集、保存的規定,也有檢測標準中對非辦案人員的要求。下文也將依據上述規定,就三個方面的問題進行闡述。
抽血檢驗是在公安機關的要求下,對犯罪嫌疑人血液進行抽取以備後續鑑定的一個前置程序。抽血過程屬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的物證提取過程,應當是在確定駕駛人有危險駕駛罪嫌疑之後,對客觀性定罪證據的搜集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要嚴格遵守公安機關的辦案規定,同時也要依據檢驗標準的要求,合法、合規地抽取血液。對抽血流程的審核有以下重點:
(一)是否符合公安機關提取物證的相關規定
在確定了駕駛人為犯罪嫌疑人之後,對於血樣的提取,應當參照物證提取的規定。應當注意審核:是否製作提取筆錄、是否有檢查人員、見證人籤字等。如果沒有見證人員籤字,是否對檢查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等。
江蘇省公安機關出臺的辦案指南中明確了應當對抽血過程進行拍照或攝像,並應當由兩名以上民警負責監護。這個規定是基於抽血時限的要求及案件突發等原因,在見證人無法及時找到時做出的一個變通規定。我認為這一規定並未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在見證人確實無法到場時,可以用來印證抽血過程。
(二)是否嚴格執行檢測標準
1.抽血前的消毒過程是否符合要求
在確定犯罪嫌疑人後,會對駕駛員進行靜脈採血。抽取血液前消毒,必須是使用特製的消毒棉球,一旦使用了含有乙醇成分的消毒棉球,將會汙染血液,影響檢測結果。所以在《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明確規定,不得採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在對案件的審查,主要是對抽血登記表的審查,要注意上面有無標註消毒液的名稱,是否是含有醇類的消毒液。如果出現不常見的消毒液,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消毒液的說明及成分,以鑑別消毒液是否含有醇類成分。
2.存血容器是否保持潔淨,並有抗凝措施
血液保存如果不加抗凝劑,凝血樣品會影響鑑定結果。同時為了防止血液在抽取過程中被汙染,應當保證儲存血樣容器的潔淨。因此在血液抽血後,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血樣用潔淨、抗凝管及時保存,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血液凝固和被汙染。
3.血樣含量是否被忽視
作為鑑定基礎的檢材,一般有數量上的要求,但是目前對血樣中的酒精檢測而言,沒有對血樣的數量有具體的規定。但是在江蘇省公安廳頒行的《江蘇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酒精含量檢驗工作指南》中,規定了抽血含量應不少於2ml。在辦案過程中對血樣提取登記表進行審核時,要注意血樣提取的含量。
血樣採集只是提取物證的步驟,是生成鑑定意見的前置程序。由於血液樣本的特殊性,在血樣提取之後的流轉過程中,對保存及送檢均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保存及送檢程序不符合規範要求,可能導致血樣無法作為適格的鑑定基礎,進而導致鑑定意見無法被採信。為了保證檢材的真實性、唯一性和有效性,防止掉包、被汙染、產生腐敗等情況的發生,對於檢材的保存有嚴格的規定。
(一)血樣有封裝要求
因為一般的抽血機構並不具備進行鑑定的資質,要對血樣進行鑑定,必然要經歷一個轉移、運輸的過程,並且可能存在同時、多人抽血、多個血樣同時送檢的情況,為了保證血樣在抽取時的真實性,確保在轉移、運輸過程中的唯一性和鑑定基礎的有效性,必須要對封裝提出要求。因此在辦理案件時,應當注意對物證袋封口處被抽血人、民警和抽血人員籤名進行審查,防止物證被錯放和被掉包。
(二)血樣有儲存要求
血液抽取之後,會在抗凝管中進行保存。但是抗凝管自身不具備長期保存的條件,在與外部環境接觸時,外部環境中的溫度變化對已抽取血樣中的酒精濃度會產生影響,可能導致血液腐敗、酒精含量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到酒精化驗的結果。因此血液等檢材規範取材後應當儘早進行檢驗,若不能及時檢驗,應當將檢材放置密閉容器中低溫保存。
目前法律法規僅要求低溫保存,但是低溫並無詳細明確的規定。目前可以確定僅是,對血樣進行保存時,4攝氏度情況下保存血液樣本,穩定性最佳。因此,對不能立即送檢的血樣以及備份保存的血樣,應當放入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證物室冰箱妥善保管。
(三)血樣送檢有時限規定
不加入防腐劑,常溫下放置,血液腐敗會產生乙醇,影響血液中乙醇檢測結果。為了防止血液腐敗導致血液檢測結果的偏差,血樣應當及時送檢,但是由於地區差異及鑑定部門作為獨立的機構有其自身的工作時限、規章制度等要求,血樣送檢不可能做到即送即檢。江蘇省公安機關在辦案指南中,對送檢時間進行了明確,要求在24小時之內送檢。要結合抽血意見及送檢回執上的時間,確定是否超過24小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送檢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將負責人批准的相關文件附卷,並注意審核是否在3日內送檢。
公安機關將上述檢材送檢後,鑑定部門會根據鑑定委託,由具有鑑定資質的人員,依據相關的鑑定標準,通過技術措施對檢材進行鑑定,並出具相應的鑑定意見。在鑑定的過程中應當審核鑑定機構及人員有無資質、鑑定時依據的鑑定標準是否符合要求。
(一)鑑定機構及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對鑑定機構及人員的審核,應當把握對鑑定範圍、鑑定人員資質及鑑定人員資格證的有效期、是否需要迴避等事項進行審核。同時按照規定鑑定人員應當在鑑定意見上簽字,如果發現遺漏要及時補證。
(二)鑑定依據的標準是否符合要求
目前在醉酒危險駕駛案件的鑑定中,依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要求,使用的標準應當是GA/T842及GA/T1073,之前的標準是GA/T105及GA/T842,說明該標準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時,要注意審查鑑定標準是否有變化,鑑定部門進行鑑定時是否依據了正確的鑑定標準。除了上述兩項標準之外,其他的鑑定標準均未納入「醉酒」檢測規定中,因此如果在鑑定意見中出現了依據其他標準進行檢測的情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重新送檢,並要求鑑定部門依據證據的標準重新進行鑑定。
辦理危險駕駛案件中的程序問題,主要涉及對物證的採集、保管、移送、鑑定。物證鑑定的結果是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基礎,如果在程序上出現問題導致物證被排除,會導致證據鏈條無法閉合,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在審查證據時,要對程序性問題足夠重視。
來源:《清風苑》
作者|郭磊相城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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