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湯瑜)5月12日,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向記者表示,今年全國兩會上,她建議提高醉酒駕駛機動車入刑標準。
黃細花指出,2019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9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數據顯示,全國各地法院審結的刑事案件中,危險駕駛罪首次超越盜竊罪,排在首位。
2017年5月,最高法發布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就醉酒駕駛明確規定,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時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毫升以上從重處罰。
為此,黃細花建議,首先,提高醉駕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標準,以懲罰力度相對較小的行政處罰來懲治情節輕微且危害性較小的醉駕酒駕行為,擴大行政處罰適用範圍。
「其次,統一醉駕量刑標準。」黃細花指出,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作為輕微的刑事犯罪,應當在量刑上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在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充分體現從寬,確保罪責刑相適宜。統一量刑標準,也能避免出現選擇性執法,保證普遍的公平正義,提升司法機關公信力。
「另外,要完善快速辦理程序。」在她看來,醉酒型危險駕駛犯罪作為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適合運用速裁程序,建議在各地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中心增設檢察室和速裁法庭,快速辦理該類案件,構建一站式、全要素、即時性的執法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