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時分,妻子突然發病暈倒,因住在偏遠鄉村,救護車不能及時趕來,喝過酒的丈夫陳某隻能自己開車將妻子送往醫院救治,結果被路面執勤的交警查出醉駕。隨後,檢察機關以危險駕駛罪對陳某提起公訴。
不過,在多方調查取證後,江蘇江陰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最終,檢察機關撤訴。據悉,這是江蘇首起因構成「緊急避險」而被依法撤訴的「醉駕」危險駕駛案。不過,記者從法律界人士處了解到,「緊急避險」須符合多個條件,認定時非常慎重。
查酒駕已成常態
事由:深夜送病重妻子就醫被查醉駕
事情發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為了慶祝妻子生日,陳某邀請朋友到住處吃晚飯,自己也喝了紅酒。夜裡11點多,陳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陳某隨即讓女兒撥打120求救,可120回復,附近沒有急救車輛,要從別處調車,具體到達時間不能確定。
情況緊急,家人和鄰居又沒有駕照能開車,計程車一時也聯繫不到,陳某不敢耽擱時間,自己駕駛私家車將妻子送到了附近醫院搶救。隨後,陳某被警方查獲,經鑑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3mg/100m1,遠超醉駕標準。
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後,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定論:構成「緊急避險」無需負刑責
對於陳某的醉駕違法行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機關已經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在法庭上,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他和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車不能及時趕到,才開車送妻子就醫;案發時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較少,駕駛路途較近,未發生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小;他歸案後如實供述,悔罪態度較好,無前科劣跡,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陳某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其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法官表示,案發時,陳某認識到妻子正面臨生命危險,迫不得已才醉酒駕駛的,屬於在必要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各項條件,他的行為也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緊急避險,應不負刑事責任。
基於這種共識,江陰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陳某撤回起訴。數日後,江陰法院裁定,依法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現狀:交警多次查到司機酒駕送醫
記者從南京交管部門了解到,在平時的路面執勤過程中,時不時會查到司機酒駕或是醉駕送醫。
前不久,交警四大隊組織警力在廬山路設卡進行酒駕查處,這時,一輛白色小車在離檢查點100米處停了下來。車後座下來一位抱著孩子的男子向民警求助,稱孩子頭部受傷,現在已經昏迷了。民警立刻指路:「你們上車往前走,前面第一個紅綠燈路口右拐就到了。」此時,司機卻下車表示自己不能再開了,並拔腿就跑,被民警追上後,才發現原來司機喝了酒。民警一方面先安排警車將受傷孩子送到兒童醫院,另一方面對酒駕司機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數值為20mg/100ml。原來,司機是孩子的姨夫,當天家裡聚餐,大家在一起喝了點酒。當時,1歲多的孩子在旁邊玩耍,沒想到磕到了頭,血流不止,於是他開車帶著孩子一家前往兒童醫院,結果被查。
無獨有偶,8月4日深夜11點左右,南京高速六大隊警力在寧杭高速上坊公安檢查站開展夜間查緝,這時,一輛黑色轎車猛打方向停到了廣場的停車區。交警立刻上前,結果發現駕車男子身上有酒味,呼氣檢測,最終顯示數值為29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原來,男子兩歲大的孩子在家裡摔骨折了,當地醫院能力有限,建議他們把孩子送到南京河西兒童醫院去治療。已經喝過酒的男子便硬著頭皮開車出門,結果途中被查。最終,交警對其依法作出了處罰,同時用警車護送,30分鐘內將孩子送到河西兒童醫院。
釋疑:什麼情況下適用「緊急避險」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王燦林律師認為:刑法分則規定了各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被告人陳某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且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一般不得適用緩刑。但是,刑法總則中規定了部分違法阻卻事由,符合違法阻卻性事由的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違法阻卻事由,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發生了現實危險;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3.必須出於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險意識;5.必須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王燦林律師說,必須發生了現實危險很好理解,本案中陳某妻子突然發病就是發生現實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危險已經發生並且未消除,如果本案中陳某妻子的病情出現好轉,已經沒有生命危險,則不能實施緊急避險;必須出於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是指法益正在面臨危險時,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如果有比緊急避險更好的選擇,就不能以損害一種法益保護另一種法益。比如陳某住在人員密集區,可以向他人求助將妻子緊急送往醫院,則不能採用緊急避險方式;避險意識,是指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避險行為是保護法益的正當行為;必須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指避險行為是保護較大或者同等法益,有兩層含義,一方面是生命法益重於身體法益、財產法益。
本案中陳某醉酒駕駛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但即使發生了交通事故,產生了財產損失,王律師認為也不構成犯罪,仍然是緊急避險,因為生命法益重於財產法益,但如果給他人造成重傷或者死亡,雖然生命權是平等的,但不能犧牲一個人的生命或者重傷害來保護他人的生命,這種情況則不構成緊急避險,但可對行為人從輕減輕處罰;另一層含義是,危險駕駛罪保護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是大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有人不禁會問,這個法益難道不比一個人的生命重要嗎?王燦林律師認為,這裡要比較的是被避免的危險與避險行為對法益的危險程度,醉酒駕駛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生命、財產的抽象危險性,而挽救生命是現實危險性。因而,仍然是緊急避險。
不過,王燦林律師還是做出提醒,遇到緊急情況時,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時間向公安、衛生、消防救援等專業力量求助。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郭一鵬
編輯: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