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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當前越來越多人因性生活不和提出離婚,而不像以前只是憋在心裡,這是一種社會的進步,相比之下,「同床異夢」更可怕。雖然,夫妻性生活不和諧不是婚姻法中明確列明的準予離婚的情形,但夫妻性生活是對夫妻感情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之一,所以能不能以夫妻性生活不和諧而提起離婚也是要個案分析的。
相關案例一:
今年32歲的狄先生,經人介紹,認識了比小自己6歲的小璐,成為男女朋友。經過3年的熱戀,兩人正式步入婚姻殿堂。然而,由於與狄先生的家人一起生活,婚後兩人時常為一些家庭瑣事爭吵。讓狄先生沒想到的是,日常瑣事的紛爭發展到了「夫妻生活」上。即便是在新婚之夜,小璐也拒絕和他發生性關係,直至婚後半年兩人都不曾有過「夫妻生活」。
無可奈何之下,狄先生只好求助於嶽母嶽父。嶽母和女兒一番溝通後,小璐才與狄先生有了第一次「夫妻生活」。可這之後,小璐依舊拒絕丈夫的要求。狄先生說,結婚到現在,三年的時間與妻子的性生活不到十次。2015年3月,兩人的孩子誕生了,可雙方的感情卻並沒有更好。狄先生覺得兩人的婚姻應該是走到盡頭了。
今年6月,狄先生以妻子拒絕導致雙方性生活較少,且家庭矛盾多為由,一紙訴狀將小璐告上了法庭。法官在審理中認為本案中的雙方是因為家庭瑣事影響了夫妻感情,雙方只要互相體諒,夫妻之間的矛盾是可以解決的,不能視為感情破裂。所以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不準予狄先生與小璐離婚。
相關案例二:
今年49歲的孟先生,有自己的公司,家產也過了億,但一直忙於事業未結婚,後來經過大學同學介紹認識了現在的老婆萌萌,一個24歲剛畢業的大學生。兩人開始了熱戀,一年後見了雙方父母,成功進入婚姻殿堂。
結婚那天酒過三巡,在酒店的婚房裡,孟先生想與萌萌同房,可是萌萌已經睡下了,孟先生想到結婚這天太累,也很快睡下了。可是婚後的一年裡孟先生多麼想親熱,結果都被拒絕了,直到在萌萌的私人櫥櫃裡看見了一張心理醫生報告,孟先生才明白為什麼她總是拒絕:原來老婆性冷淡,。
知道萌萌的秘密後,孟先生很生氣,上去給了萌萌一巴掌,斥責她婚前婚後兩年時間,竟然一點風也不透,瞞了兩年,真是太自私了,離婚,一定要離婚。萌萌聽完跪下來求他,再給她點時間,會好的!她也在積極配合醫生治療,醫生也告訴她是可以恢復的!可治療半年後,萌萌依舊沒有半年起色。
一周之後,兩人相約來到民政局,提交了離婚申請,拿到了離婚證!
律師有話說:
最高法院關於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規定中提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但此概念非常籠統,是否感情破裂在實際操作中還需綜合判斷,而不能僅僅以性生活不和來判決。
提出要求離婚當然可以,這是當事人的請求權。但人民法院是否準予離婚,那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夫妻性生活不和,不是準予離婚的情由,如果其中一方有生理缺陷或患有生理疾病,不能或者難以發生性行為,對方不原諒,堅決離婚,才是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情由。如果因為性生活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話,在司法實踐中支持離婚的案例也是有的。可以在六個月以後再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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