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系在原國家標準《民用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Jl33---90和《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92的基礎上,總結了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築照明經驗,通過普查和重點實測調查,並參考了國內外建築照明標準和照明節能標準經修訂、合併而成。其中照明節能部分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司組織主編單位完成的。
本標準由總則、術語、一般規定、照明數量和質量、照明標準值、照明節能、照明配電及控制、照明管理與監督共八章和二
個附錄組成。主要規定了居住、公共和工業建築的照明標準值、照明質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標準將來可能需要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誌上。
本標準以黑體字標誌的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如
發現需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建築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車公莊大街19號,郵編:100044)。
本標準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參編單位:中國航空工業規劃設計研究院北京建築工程學院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華東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國建築東北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筑西北設計研究院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院廣州市設計院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
佛山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陽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星光電實業有限公司廣州市九佛電器實業有限公司
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通用(中國)電氣照明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廣州)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趙建平張紹綱李景色任元會李德富汪猛李國賓王金元楊德才鍾景華徐建兵周名嘉張建平劉虹 姚萌鍾信財杭軍柴國生鍾學周姚夢明顧峰寧華
2 術語
3 一般規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種類
3.1.1 按下列要求確定照明方式:
1 工作場所通常應設置一般照明;
2 同一場所內的不同區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時,應採用分區一般照明;
3 對於部分作業面照度要求較高,只採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場所,宜採用混合照明;
4 在一個工作場所內不應只採用局部照明。
3.1.2 按下列要求確定照明種類:
1 工作場所均應設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場所下列情況應設置應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需確保正常工作或活動繼續進行的場所,應設置備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滅後,需確保人員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應設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積場所宜設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務的場所,應根據警戒範圍的要求設置警衛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上,應根據航行要求設置障礙照明。
4 照明數量和質量
4.1 照度
4.1.1 照度標準值應按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1x分級。
4.1.2 本標準規定的照度值均為作業面或參考平面上的維持平均照度值。各類房間或場所的維持平均照度值應符合第5章的
規定。
4.1.3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及以上時,作業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標準值分級提高一級。
1 視覺要求高的精細作業場所,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於500mm時;
2 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
3 識別移動對象,要求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
4 視覺作業對操作安全有重要影響時;
5 識別對象亮度對比小於0.3時;
6 作業精度要求較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時;
7 視覺能力低於正常能力時;
8 建築等級和功能要求高時。
4.1.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及以上時,作業面或參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標準值分級降低一級。
1 進行很短時間的作業時;
2 作業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時;
3 建築等級和功能要求較低時。
4.1.5 作業面鄰近周圍的照度可低於作業面照度,但不宜低於表4.1.5的數值。
4.1.7 在一般情況下,設計照度值與照度標準值相比較,可有—10%—+10%的偏差。
5 照明標準值
5.1 居住建築
5.1.1 居住建築照明標準值宜符合表5.1.1的規定。
6 照明節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築每戶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於表6.1.1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於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2 辦公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幹表6.1.2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3 商業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6.1.3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4 旅館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6.1.4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於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5 醫院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6.1.5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子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勸塞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6 學校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幹表6.1.6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於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7 工業建築照明功率密度值不應大於表6.1.7的規定。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值高於或低於本表規定的對應照度值時,其照明功率密度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
6.1.8 設裝飾性燈具場所,可將實際採用的裝飾性燈具總功率的50%計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計算。
6.1.9 設有重點照明的商店營業廳,該樓層營業廳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7 照明配電及控制
7.1 照明電壓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電源電壓應採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強度氣體放電燈的電源電壓宜採用380V。
7.1.2 移動式和手提式燈具應採用Ⅲ類燈具,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其電壓值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在乾燥場所不大於50V;
2 在潮溼場所不大於25V。
7.1. 3 照明燈具的端電壓不宜大於其額定電壓的105%,亦不宜低於其額定電壓的下列數值:
1 一般工作場所——95%;
2 遠離變電所的小面積一般工作場所難以滿足第1款要求時,可為90%;
3 應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電壓供電的照明——90%。
8 照明管理與監督
8.1 維護與管理
8.1.1 應以用戶為單位計量和考核照明用電量。
8.1.2 應建立照明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有專業人員負責照明維修和安全檢查並做好維護記錄,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照明運行;
2 應建立清潔光源、燈具的制度,根據標準規定的次數定期進行擦拭;
3 宜按照光源的壽命或點亮時間、維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換光源;
4 更換光源時,應採用與原設計或實際安裝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換光源的主要性能參數。
8.1.3 重要大型建築的主要場所的照明設施,應進行定期巡視
和照度的檢查測試。
附錄A 統一眩光值(UGR)
A. 0. 1 照明場所的統一眩光值(UGR)計算
1 UGR應按A.0.1公式計算:
A.0.2 統一眩光值(UGR)的應用條件
1 UGR適用於簡單的立方體形房間的一般照明裝置設計,不適用於採用間接照明和發光天棚的房間;
2 適用於燈具發光部分對眼睛所形成的立體角為0.1sr>w>0.0003sr的情況;
3 同一類燈具為均勻等間距布置;
4 燈具為雙對稱配光;
5 坐姿觀測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2m,站姿觀測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1.5m;
6 觀測位置一般在縱向和橫向兩面牆的中點,視線水平朝前觀測;
7 房間表面為大約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燈具安裝表面以及此兩個表面之間的牆面。
附錄B 眩光值(GR)
B. 0. 1 室外體育場地的眩光值(GR)計算
1 GR的計算應按B.0.1公式計算:
B.0.2 眩光值(CR)的應用條件
1 本計算方法用於常用條件下,滿足照度均勻度的室外體育場地的各種照明布燈方式;
2 用於視線方向低於眼睛高度;
3 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場地;
4 眩光值計算用的觀察者位置可採用計算照度用的網格位置,或採用標準的觀察者位置;
5 可按一定數量角度間隔(5°……45°)轉動選取一定數量觀察方向。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
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標準條文中,「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34-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