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幾日會分享一些關於民用建築的一些強條和施工圖審圖相關規範。安裝專業涉及到本章節3.2居住建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
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
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
房屋建築部分
Building
(2013年版)
前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房屋建築部分)進行了清理。為便於有關監督機構和廣大工程技術人員貫徹實施強制性條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強制性條文協調委員會對清理後的強制性條文進行了彙編。
本《強制性條文》在2009年版基礎上,納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發布的房屋建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方面的強制性條文。
在使用本《強制性條文》的過程中,應根據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全面理解強制性條文的準確內涵,以保證本《強制性條文》的貫徹執行。本《強制性條文》的解釋,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手工程建設標準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請各單位在執行本《強制性條文》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寄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強制性條文協調委員會秘書處,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秘書處聯繫方式:
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郵編:100013
E-mail:qtw@cabr.com.cn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13年6月
1基本規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
4.2.1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築突出物為:
——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牆、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牆、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6.6.3陽臺、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欄杆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並能承受荷載規範規定的水平荷載;
4住宅、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6.7.2牆面至扶手中心線或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即樓梯梯段寬度除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段寬度應根據建築物使用特徵,按每股人流為0.55+(0~0.15)m的人流股數確定,並不應少於兩股人流。0~0.15m為人流在行進中人體的擺幅,公共建築人流眾多的場所應取上限值。
6.7.9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樓梯,梯井淨寬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防止少年兒童攀滑的措施,樓梯欄杆應採取不易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大於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種子或藥物等的房間,其存放物與樓地面直接接觸時,嚴禁採用有毒性的材料作為樓地面,材料的毒性應經有關衛生防疫部門鑑定。存放吸味較強的食物時,應防止採用散發異味的樓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煙道、通風道和垃圾管道應分別獨立設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統,並應用非燃燒體材料製作。
2室內環境
2.1熱工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93
3.2.5外牆、屋頂、直接接觸室外空氣的樓板和不採暖樓梯間的隔牆等圍護結構,應進行保溫驗算,其傳熱阻應大於或等於建築物所在地區要求的最小傳熱阻。
4.3.1圍護結構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於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4.4.4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窗戶的氣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風速大於或等於3.0m/s的地區,對於1~6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Ⅲ級水平;對於7~30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Ⅱ級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風速小於3.0m/s的地區,對於1~6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Ⅳ級水平;對於7~30層建築,不應低於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性能的Ⅲ級水平。
5.1.1在房間自然通風情況下,建築物的屋頂和東、西外牆的內表面最高溫度,應滿足下式要求:
θi·max≤te·max(5.1.1)
6.1.2採暖期間,圍護結構中保溫材料因內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溼度允許增量,應符合表6.1.2的規定。
表6.1.2採暖期間保溫材料重量溼度的允許增量[Δω](%)
2.2採光與照明
《建築採光設計標準》GB50033-2013
4.0.1住宅建築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直接採光。
4.0.2住宅建築的臥室、起居室(廳)的採光不應低於採光等級Ⅳ級的採光標準值,側面採光的採光係數不應低於2.0%,室內天然光照度不應低於300lx。
4.0.4教育建築的普通教室的採光不應低於採光等級Ⅲ級的採光標準值,側面採光的採光係數不應低於3.0%,室內天然光照度不應低於450lx。
4.0.6醫療建築的一般病房的採光不應低於採光等級Ⅳ級的採光標準值,側面採光的採光係數不應低於2.0%,室內天然光照度不應低於300lx。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
4.3.3託兒所、幼兒園建築的主要房間平均照度標準不應低於表4.3.3的規定。
表4.3.3主要房間平均照度標準(lx)
《體育場館照明設計及檢測標準》JGJ153-2007
4.2.7觀眾席和運動場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應小於20lx。
4.2.8體育場館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應小於5lx。
《鐵路旅客車站建築設計規範》GB50226-2007(2011年版)
8.3.2
5旅客站臺所採用的光源不應與站內的黃色信號燈的顏色相混。
8.3.4旅客車站疏散和安全照明應有自動投入使用的功能,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候車區(室)、售票廳(室)、集散廳應設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設備房間應設安全照明。
2各出入口、樓梯、走道、天橋、地道應設疏散照明。
2.3隔聲
《民用建築隔聲設計規範》GB50118-2010
4.1.1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噪聲級,應符合表4.1.1的規定。
表4.1.1臥室、起居室(廳)內的允許噪聲級
4.2.1分戶牆、分戶樓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表4.2.1分戶構件空氣聲隔聲標準
4.2.2相鄰兩戶房間之間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分隔樓板上下的房間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2的規定。
表4.2.2房間之間空氣聲隔聲標準
4.2.5外窗(包括未封閉陽臺的門)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表4.2.5的規定。
表4.2.5外窗(包括未封閉陽臺的門)的空氣聲隔聲標準
《廳堂擴聲系統設計規範》GB50371-2006
3.1.7擴聲系統對服務區以外有人區域不應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3.3.2揚聲器系統,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產生機械噪聲。當涉及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荷載時,必須由原結構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有關原始資料,對既有建築結構的安全性進行核驗、確認。
2.4汙染控制
《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
1.0.5民用建築工程所選用的建築材料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本規範的有關規定。
3.1.1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磚、砌塊、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等無機非金屬建築主體材料的放射性限量,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1.1無機非金屬建築主體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3.1.2民用建築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築衛生陶瓷、石膏板、吊頂材料、無機瓷質磚粘結材料等,進行分類時,其放射性限量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3.2.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用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測定游離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
3.6.1民用建築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釋放氨的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氨的釋放量不應大於0.10%,測定方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中釋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關規定。
4.1.1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築工程設計前,應進行建築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調查,並提交相應的調查報告。未進行過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的,應進行建築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測定,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4.2.4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於20000Bq/m3,且小於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於0.05Bq/(m2·s)且小於0.1Bq/(m2·s)時,應採取建築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
4.2.5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測定結果大於或等於30000Bq/m3,且小於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於或等於0.1Bq/(m2·s)且小於0.3Bq/(m2·s)時,除採取建築物底層地面抗開裂措施,還必須按現行國家際準《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50108中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4.2.6當民用建築工程場地土壤氡濃度大於或等於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於或等於0.3Bq/(m2·s)時,應採取建築物綜合防氡措施。
4.3.1民用建築工程室內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築材料。
4.3.2Ⅰ類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採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必須為A類。
4.3.4Ⅰ類民用建築工程的室內裝修,採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達到E1級要求。
4.3.9民用建築工程室內裝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質材料,嚴禁採用瀝青、煤焦油類防腐、防潮處理劑。
3各類建築的專門設計
3.1公共建築
《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87
3.1.4嚴禁將幼兒生活用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樓梯、扶手、欄杆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並應在靠牆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於0.60m。
二、樓梯欄杆垂直線飾間的淨距不應大於0.11m。當樓梯井淨寬度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三、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於0.15m,寬度不應小於0.26m。
四、在嚴寒、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3.6.6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於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3.7.2嚴寒、寒冷地區主體建築的主要出入口應設擋風門鬥,其雙層門中心距離不應小於1.6m。幼兒經常出入的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內,不應裝易碎玻璃。
四、不應設置門坎和彈簧門。
3.7.4陽臺、屋頂平臺的護欄淨高不應小於1.20m,內側不應設有支撐。護欄淨空距離不應大於0.11m。
3.7.5幼兒經常接觸的1.30m以下的室外牆面不應粗糙,室內牆角、窗臺、暖氣罩、窗口豎邊等稜角部位必須做成小圓角。
《中小學校設計規範》GB50099-2011(修訂,代替《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
4.1.2中小學校嚴禁建設在地震、地質塌裂、暗河、洪澇等自然災害及人為風險高的地段和汙染超標的地段。校園及校內建築與汙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對各類汙染源實施控制的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1.8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嚴禁穿越或跨越學校校園;當在學校周邊敷設時,安全防護距離及防護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
6.2.24學生宿舍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臨空窗臺的高度不應低於0.90m。
8.1.6上人屋面、外廊、樓梯、平臺、陽臺等臨空部位必須設防護欄杆,防護欄杆必須牢固、安全,高度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杆最薄弱處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應不小於1.5kN/m。
《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2006
4.5.8辦公建築中的變配電所應避免與有酸、鹼、粉塵、蒸汽、積水、噪聲嚴重的場所毗鄰,並不應直接設在有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應直接設在廁所、浴室等經常積水場所的正下方。
4.5.13辦公建築中的鍋爐房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廢水、廢渣和有害氣體及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科學實驗建築設計規範》JGJ91-93
3.1.5基地應避開噪聲、振動、電磁幹擾和其他汙染源,或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科學實驗工作自身產生的上述危害,亦應採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汙染性物質的獨立建築物或構築物,在總平面中的位置應符合有關安全、防護、疏散、環境保護等規定。
《文化館建築設計規範》JGJ41-87
3.1.3文化館設置兒童、老年人專用的活動房間時,應布置在當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並分別設有適於兒童和老年人使用的衛生間。
《旅館建築設計規範》JGJ62-90
3.1.6鍋爐房、冷卻塔等不宜設在客房樓內,如必須設在客房樓內時,應自成一區,並應採取防火、隔聲、減震等措施。
3.2.3衛生間。
四、衛生間不應設在餐廳、廚房、食品貯藏、變配電室等有嚴格衛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層。
《商店建築設計規範》JGJ48-88
3.1.6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
二、室外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
3.1.11設系統空調或採暖的商店營業廳的建築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營業廳與空氣處理室之間的隔牆應為防火兼隔音構造,並不得直接開門相通。
3.2.10聯營商場內連續排列店鋪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飲食店的灶臺不宜面向公共通道,並應有良好排煙通風設施;
四、各店鋪的隔牆、吊頂等的飾面材料和構造不得降低商場建築物的耐火等級規定,並不得任意添加設計規定以外的超載物。
3.3.3食品類商店倉儲部分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根據商品不同保存條件和商品之間存在串味、汙染的影響,應分設庫房或在庫內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各種用房地面、牆裙等均應為可衝洗的面層,並嚴禁採用有毒和起化學反應的塗料。
《飲食建築設計規範》JGJ64-89
2.0.2飲食建築嚴禁建於產生有害、有毒物質的工業企業防護地段內;與有礙公共衛生的汙染源應保持一定距離,並須符合當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規定。
2.0.4在總平面布置上,應防止廚房(或飲食製作間)的油煙、氣味、噪聲及廢棄物等對鄰近建築物的影響。
3.2.7就餐者專用的洗手設施和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二級餐館及一級飲食店應設洗手間和廁所,三級餐館應設專用廁所,廁所應男女分設。三級餐館的餐廳及二級飲食店飲食廳內應設洗手池;一、二級食堂餐廳內應設洗手池和洗碗池;
四、廁所應採用水衝式。
3.3.3廚房與飲食製作間應按原料處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備餐、食具洗存等工藝流程合理布置,嚴格做到原料與成品分開,生食與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副食粗加工宜分設肉禽、水產的工作檯和清洗池,粗加工後的原料送入細加工間避免反流。遺留的廢棄物應妥善處理;
二、冷葷成品應在單間內進行拼配,在其入口處應設有洗手設施的前室;
三、冷食製作間的入口處應設有通過式消毒設施;
四、垂直運輸的食梯應生、熟分設。
《圖書館建築設計規範》JGJ38-99
3.1.4圖書館宜獨立建造。當與其他建築合建時,必須滿足圖書館的使用功能和環境要求,並自成一區,單獨設置出入口。
4.1.8電梯井道及產生噪聲的設備機房,不宜與閱覽室毗鄰,並應採取消聲、隔聲及減振措施,減少其對整個館區的影響。
4.2.9書庫內工作人員專用樓梯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0.80m,坡度不應大於45°,並應採取防滑措施。
4.5.5300座位以上規模的報告廳應與閱覽區隔離,獨立設置。
《殯儀館建築設計規範》JGJ124-99
3.0.2設有火化間的殯儀館應建在當地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並應有利於排水和空氣擴散。
5.3.2悼念廳的出入口應設方便輪椅通行的坡道。
5.5.6骨灰寄存用房應有通風換氣設施。
6.1.1殯儀區中的遺體停放、消毒、防腐、整容、解剖和更衣等用房均應進行衛生防護。
6.1.3消毒室、防腐室、整容室和解剖室應單獨為工作人員設自動消毒裝置。
6.1.7火化區內應設置集中處理火化間廢棄物的專用設施。
6.2.5骨灰寄存區中的祭悼場所應設封閉的廢棄物堆放裝置。
《鐵路旅客車站建築設計規範》GB50226-2007(2011年版)
4.0.8出境入境的旅客車站應設置升掛國旗的旗杆。
4.0.11廣場內的各種揭示牌和引導系統應醒目,其結構、構造應設置安全。
5.2.4進站集散廳內應設置問詢、郵政、電信等服務設施。
5.2.5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廳內應設置電信、廁所等服務設施。
5.7.1旅客站房應設廁所和盥洗間。
5.8.8旅客車站均應有飲用水供應設施。
5.9.2國境(口岸)站房應設置標誌牌、揭示牌、導向牌,其標誌內容及有關文字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1.1客貨共線鐵路車站站臺的長度、寬度、高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鐵路車站及樞紐設計規範》GB50091的有關規定。客運專線鐵路車站站臺的設置應符合國家及鐵路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6.1.3當旅客站臺上設有天橋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築物時,其邊緣至站臺邊緣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特大型和大型站不應小於3m。
2中型和小型站不應小於2.5m。
3改建車站受條件限制時,天橋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側的距離不得小於2m。
4當路段設計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時,靠近有正線一側的站臺應按本條1~3款的數值加寬0.5m。
6.1.4旅客站臺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3旅客列車停靠的站臺應在全長範圍內,距站臺邊緣1m處的站檯面上設置寬度為0.06m的黃色安全警戒線,安全警戒線可與提示盲道結合設計。當有速度超過120km/h的列車臨近站臺通過時,安全警戒線和防護設施應符合鐵路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6.1.7旅客站臺雨篷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雨篷各部分構件與軌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標準軌距鐵路建築限界》GB146.2的有關規定。
3通行消防車的站臺,雨篷懸掛物下緣至站臺面的高度不應小於4m。
7採用無站臺柱雨篷時,鐵路正線兩側不得設置雨篷立柱,在兩條客車到發線之間的雨篷柱,其柱邊最突出部分距線路中心的間距,應符合鐵路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98
3.2.1(4)庫址內車行道與人行道應嚴格分離,消防車道必須暢通。
3.2.8汽車庫庫址的車輛出入口,距離城市道路的規劃紅線不應小於7.5m,並在距出入口邊線內2m處作視點的120°範圍內至邊線外7.5m以上不應有遮擋視線障礙物(圖3.2.8)。
4.1.6汽車庫內坡道嚴禁將寬的單車道兼作雙車道。
4.2.13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並不應設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或存放的庫房。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JGJ49-88(試行)
2.2.2醫院出入口不應少於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屍體和廢棄物出口。
2.2.4太平間、病理解剖室、焚毀爐應設於醫院隱蔽處,並應與主體建築有適當隔離。屍體運送路線應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3.1.4電梯
一、四層及四層以上的門診樓或病房樓應設電梯,且不得少於二臺;當病房樓高度超過24m時,應設汙物梯。
3.1.6三層及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搶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10,並應有防滑措施。
3.1.14廁所
三、廁所應設前室,並應設非手動開關的洗手盆。
3.4.11兒科病房
五、兒童用房的窗和散熱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3.5.120床以上的一般傳染病房,或兼收烈性傳染病者,必須單獨建造病房,並與周圍的建築保持一定距離。
3.5.3傳染病病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平面應嚴格按照清潔區、半清潔區和汙染區布置。
二、應設單獨出入口和入院處理處。
三、需分別隔離的病種,應設單獨通往室外的專用通道。
四、每間病房不得超過4床。兩床之間的淨距不得小於1.10m。
五、完全隔離房應設緩衝前室;盥洗、浴廁應附設於病房之內;並應有單獨對外出口。
3.7.3放射科防護
對診斷室、治療室的牆身、樓地面、門窗、防護屏障、洞口、嵌入體和縫隙等所採用的材料厚度、構造均應按設備要求和防護專門規定有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3.8.2核醫學科的實驗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裝、標記和洗滌室,應相互貼鄰布置,並應聯繫便捷。
二、計量室不應與高、中活性實驗室貼鄰。
三、高、中活性實驗室應設通風櫃,通風櫃的位置應有利於組織實驗室的氣流不受擴散汙染。
3.8.4核醫學科防護
三、照相機室應設專用候診處;其面積應使候診者相互間保持1m的距離。
3.17.1營養廚房嚴禁設在有傳染病科的病房樓內。
3.17.4焚毀爐應有消煙除塵的措施。
《療養院建築設計規範》JGJ40-87
3.1.2療養院建築超過四層應設置電梯。
3.1.5療養院主要建築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應滿足使用輪椅者的要求。
3.2.11療養院療養員活動室必須光線充足,朝向和通風良好。
《體育建築設計規範》JGJ31-2003
1.0.8不同等級體育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級應符合表1.0.8的規定。
表1.0.8體育建築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級
4.1.11應考慮殘疾人參加的運動項目特點和要求,並應滿足殘疾觀眾的需求。
4.2.4場地的對外出入口應不少於二處,其大小應滿足人員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運輸的要求。
5.7.4比賽場地出入口的數量和大小應根據運動員出入場、舉行儀式、器材運輸、消防車進入及檢修車輛的通行等使用要求綜合解決。
《特殊教育學校建築設計規範》JGJ76-2003
4.1.2校舍的組合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緊湊集中、布局合理、分區明確、使用方便、易於識別;
2必須利於安全疏散;
3盲學校、弱智學校校舍的功能分區、體部組合、水平及垂直聯繫空間應簡潔明晰,流線通暢,嚴禁採用弧形平面組合。
4.3.4語言教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3語言教室樓(地)面下部應設暗裝電纜槽或活動地板。
4.3.9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1實驗室的準備室應與實驗室相鄰,化學實驗藥品貯藏室嚴禁與實驗管理員室相通。
《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GB50333-2002
3.0.3潔淨手術室的等級標準的指標應符合表3.0.3-1的要求,主要潔淨輔助用房的等級標準的指標應符合表3.0.3-2的要求。
表3.0.3-1潔淨手術室的等級標準(空態或靜態)
表3.0.3-2潔淨輔助用房的等級標準(空態或靜態)
5.2.1潔淨手術部必須分為潔淨區與非潔淨區。潔淨區與非潔淨區之間必須設緩衝室或傳遞窗。
5.2.5潔淨手術部的平面布置應對人員及物品(敷料、器械等)分別採取有效的淨化流程(圖5.2.5)。淨化程序應連續布置,不應被非潔淨區中斷。
5.3.6潔淨手術部內與室內空氣直接接觸的外露材料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
《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GB50346-2011(修訂,2011年12月5日發布,2012年5月1日起實施)
4.2.4生物安全實驗室應有防止節肢動物和齧齒動物進入和外逃的措施。
4.2.7三級和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區內的頂棚上不得設置檢修口。
《實驗動物設施建築技術規範》GB50447-2008
4.2.11負壓屏障環境設施應設置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設備,廢棄物品、籠具、動物屍體應經無害化處理後才能運出實驗區。
4.3.18應有防止昆蟲、野鼠等動物進入和實驗動物外逃的措施。
《電影院建築設計規範》JGJ58-2008
3.2.7綜合建築內設置的電影院應設置在獨立的豎向交通附近,並應有人員集散空間;應有單獨出入口通向室外,並應設置明顯標識。
4.6.1室內裝修不得遮擋消防設施標誌、疏散指示標誌及安全出口,並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4.6.2觀眾廳裝修的龍骨必須與主體建築結構連接牢固,吊頂與主體結構吊掛應有安全構造措施,頂部有空間網架或鋼屋架的主體結構應設有鋼結構轉換層。容積較大、管線較多的觀眾廳吊頂內,應留有檢修空間,並應根據需要,設置檢修馬道和便於進入吊頂的人孔和通道,且應符合有關防火及安全要求。
《鎮(鄉)村文化中心建築設計規範》JGJ156-2008
3.1.2鎮(鄉)村文化中心的建設場地應遠離易受汙染、發生危險和災害的地段。
7.0.6鎮(鄉)村文化中心建築物的平屋頂作為公眾活動場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圍牆高度不得低於1.2m,圍牆外緣與建築物簷口的距離不得小於1.0m;圍牆內側應設固定式金屬欄杆,圍牆與欄杆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0.3m;
2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於2個,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3m,樓梯的欄杆(欄板)高度不應低於1.1m。
《冰雪景觀建築技術規程》JGJ247-2011(新增,制定,2012年4月1日起實施)
4.3.3建築高度大於10m的冰景觀建築和允許遊人進入內部或上部觀賞的冰雪景觀建築物、構築物等應進行結構設計。
4.3.6冰雪景觀建築中,可與遊人直接接觸的砌體結構垂直高度大於5m時,應作收分或階梯式處理,且其上部最高處的砌體部分或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與冰雪景觀建築基底外邊緣的縮回距離不應小於500mm,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有抗傾覆和抗滑移措施;
2冰砌體厚度不得小於700mm,並分層砌築,縫隙粘結率不得低於80%;
3雪體厚度不得小於900mm,並應按設計密度值要求分層夯實。
4.3.9冰、雪活動項目類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冰、雪攀爬活動項目高度超過5m時,應採取安全攀登防護措施,並應提供或安裝經安全測試合格的攀登輔助工具,頂部應設安全維護設施、疏散平臺和通道。
2冰、雪滑梯的滑道應平坦、流暢,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直線滑道寬度不應小於500mm,曲線滑道寬度不應小於600mm;滑道護欄高度不應低於500mm,厚度不應小於250mm;
2)轉彎處滑道應進行加高加固處理,曲線部分護欄高度不應小於700mm,並應在轉彎坡度變化區域,設警示標誌,在坡道終端應設緩衝道,緩衝道長度應通過計算或現場試驗確定,終點處應設防護設施;
3)滑道長度超過30m的滑梯類活動,應採用下滑工具;採用下滑工具的滑道平均坡度不應大於10°,不採用下滑工具的滑道平均坡度不應大於25°;
4)下滑工具應形體圓滑,選用摩擦係數小、堅固、耐用、輕質材料製作,並應經安全測試合格方可使用。
3溜冰、滑雪等項目設計應符合滑冰場、滑雪場的相關規定。
4利用冰、雪自行車,雪地摩託車,冰、雪碰碰車等進行特殊遊樂活動的工具應採用安全合格產品;場地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應設計安全防護設施。
《劇場建築設計規範》JGJ57-2000
3.0.2劇場基地應至少有一面臨接城鎮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
5.3.1觀眾廳內走道的布局應與觀眾席片區容量相適應,與安全出口聯繫順暢,寬度符合安全疏散計算要求。
5.3.5觀眾廳縱走道坡度大於1:10時應做防滑處理,鋪設的地毯等應為B1級材料,並有可靠的固定方式。坡度大於1:6時應做成高度不大於0.20m的臺階。
5.3.7樓座前排欄杆和樓層包廂欄杆高度不應遮擋視線,不應大於0.85m,並應採取措施保證人身安全,下部實心部分不得低於0.40m。
3.2居住建築
《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修訂,代替《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2003年版)
5.1.1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住宅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
5.3.3廚房應設置洗滌池、案臺、爐灶及排油煙機、熱水器等設施或為其預留位置。
5.4.4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5.5.2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局部淨高的室內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5.5.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至少有1/2的使用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5.6.2陽臺欄杆設計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欄杆時,欄杆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5.6.3陽臺欄板或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不應低於1.10m。
5.8.1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的外窗,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置防護設施。
6.1.1樓梯間、電梯廳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面、地面的淨高小於0.90m時,應設防護設施。
6.1.2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0.70m並側面臨空時,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淨高不應低於1.05m。
6.1.3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杆淨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於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於1.10m。防護欄杆必須採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杆件的垂直杆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6.3.1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杆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00m。
6.3.2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05m。樓梯欄杆垂直杆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6.3.5樓梯井淨寬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6.4.1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1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底層作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6.4.7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布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6.5.3位於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採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6.1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建築入口;
2入口平臺;
3候梯廳;
4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入口設臺階時,應同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表6.6.2坡道的坡度
3供輪椅通行的門淨寬不應小於0.8m;
4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m的牆面寬度;
5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於0.15m,並應以斜坡過渡。
6.6.3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築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於1.50m。
6.6.4供輪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20m。
6.7.1新建住宅應每套配套設置信報箱。
6.9.1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並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
7.1.1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
7.1.3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天然採光。
7.1.5臥室、起居室(廳)、廚房的採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積比不應低於1/7。
7.2.1臥室、起居室(廳)、廚房應有自然通風。
7.2.3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地面面積的5%。
7.3.1臥室、起居室(廳)內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2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37dB;
3起居室(廳)的等效連續A聲級不應大於45dB。
7.3.2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於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於51dB。
7.4.1住宅的屋面、地面、外牆、外窗應採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內的措施。
7.4.2住宅的屋面和外牆的內表面在室內溫度、溼度設計條件下不應出現結露。
7.5.3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的活度和濃度應符合表7.5.3的規定。
表7.5.3住宅室內空氣汙染物限值
8.1.1住宅應設置室內給水排水系統。
8.1.2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
8.1.3住宅應設置照明供電系統。
8.1.4住宅計量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類生活供水系統應設置分戶水錶;
2設有集中採暖(集中空調)系統時,應設置分戶熱計量裝置;
3設有燃氣系統時,應設置分戶燃氣表;
4應設置分戶電能表。
8.1.7下列設施不應設置在住宅套內,應設置在共用空間內:
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採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幹線(管)等,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
2公共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和用於總體調節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採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8.2.1住宅各類生活供水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
8.2.2入戶管的供水壓力不應大於0.35MPa。
8.2.6廚房和衛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臥室。
8.2.10無存水彎的衛生器具和無水封的地漏與生活排水管道連接時,在排水口以下應設存水彎;存水彎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應小於50mm。
8.2.11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於室外地面的衛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應設置集水設施用汙水泵排出。
8.2.12採用中水衝洗便器時,中水管道和預留接口應設明顯標識。坐便器安裝潔身器時,潔身器應與自來水管連接,嚴禁與中水管連接。
8.3.2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或建築所在地無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嚴寒和寒冷地區、夏熱冬冷地區的住宅不應設計直接電熱作為室內採暖主體熱源。
8.3.3住宅採暖系統應採用不高於95℃的熱水作為熱媒,並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熱水溫度和系統壓力應根據管材、室內散熱設備等因素確定。
8.3.4住宅集中採暖的設計,應進行每一個房間的熱負荷計算。
8.3.6設置採暖系統的普通住宅的室內採暖計算溫度,不應低於表8.3.6的規定。
表8.3.6室內採暖計算溫度
8.3.12採用戶式燃氣採暖熱水爐作為採暖熱源時,其熱效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665中能效等級3級的規定值。
8.4.1住宅管道燃氣的供氣壓力不應高於0.2MPa。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應使用低壓燃氣,其入口壓力應在0.75倍~1.5倍燃具額定範圍內。
8.4.3燃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燃氣設備嚴禁設置在臥室內;
2嚴禁在浴室內安裝直接排氣式、半密閉式燃氣熱水器等在使用空間內積聚有害氣體的加熱設備;
3戶內燃氣灶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
4燃氣熱水器等燃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內或其他非居住房間。
8.4.4住宅內各類用氣設備的煙氣必須排至室外。排氣口應採取防風措施,安裝燃氣設備的房間應預留安裝位置和排氣孔洞位置;當多臺設備合用豎向排氣道排放煙氣時,應保證互不影響。戶內燃氣熱水器、分戶設置的採暖或製冷燃氣設備的排氣管不得與燃氣灶排油煙機的排氣管合併接入同一管道。
8.5.3無外窗的暗衛生間,應設置防止回流的機械通風設施或預留機械通風設置條件。
8.7.3每套住宅應設置戶配電箱,其電源總開關裝置應採用可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的開關電器。
8.7.4套內安裝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應採用安全型插座。
8.7.5共用部位應設置人工照明,應採用高效節能的照明裝置和節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時,必須採取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住宅室內防水工程技術規範》JGJ298-2013
4.1.2住宅室內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劑型防水塗料。
5.2.1衛生間、浴室的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牆面、頂棚應設置防潮層,門口應有阻止積水外溢的措施。
5.2.4排水立管不應穿越下層住戶的居室;當廚房設有地漏時,地漏的排水支管不應穿過樓板進入下層住戶的居室。
7.3.6防水層不得滲漏。
《宿舍建築設計規範》JGJ36-2005
4.2.6居室不應布置在地下室。
4.5.3樓梯門、樓梯及走道總寬度應按每層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於1m計算,且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20m,樓梯平臺寬度不應小於樓梯梯段淨寬。
4.5.5小學宿舍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樓梯扶手應採用豎向欄杆,且杆件間淨寬不應大於0.11m。樓梯井淨寬不應大於0.20m。
4.5.6七層及七層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大於21m時,應設置電梯。
3.3老年人建築
《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99(註:此標準強條全部保留)
4.3.1老年人居住建築過廳應具備輪椅、擔架迴旋條件,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戶室內門廳部位應具備設置更衣、換鞋用櫥櫃和椅凳的空間。
2戶室內面對走道的門與門、門與鄰牆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0.50m,應保證輪椅迴旋和門扇開啟空間。
3戶室內通過式走道淨寬不應小於1.20m。
4.3.3老年人出入經由的過廳、走道、房間不得設門坎。
4.5.1老年人居住建築的起居室、臥室,老年人公共建築中的療養室、病房,應有良好朝向、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4.8.4供老人活動的屋頂平臺或屋頂花園,其屋頂女兒牆護欄高度不應小於1.10m;出平臺的屋頂突出物,其高度不應小於0.60m。
5.0.8老年人專用廚房應設燃氣洩漏報警裝置。
5.0.9電源開關應選用寬板防漏電式按鍵開關。
5.0.11老人院床頭應設呼叫對講系統、床頭照明燈和安全電源插座。
4專項設計
4.1無障礙設計
《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2012
3.7.3
3垂直升降平臺的基坑應採用防止誤入的安全防護措施;
5垂直升降平臺的傳送裝置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
8.1.4建築內設有電梯時,至少應設置1部無障礙電梯。
4.2地下室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GB50108-2008
3.1.8地下工程防水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和其他技術指標,質量保證措施;
3其他防水層選用的材料及其技術指標,質量保證措施;
4工程細部構造的防水措施,選用的材料及其技術指標,質量保證措施;
5工程的防排水系統,地面擋水、截水系統及工程各種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級分為四級,各等級防水標準應符合表3.2.1的規定。
表3.2.1地下工程防水標準
3.2.2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級的適用範圍,應根據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對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選定。
表3.2.2不同防水等級的適用範圍
4.3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345-2012
3.0.5屋面防水工程應根據建築物的類別、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確定防水等級,並應按相應等級進行防水設防;對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屋面,應進行專項防水設計。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應符合表3.0.5的規定。
表3.0.5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
4.5.1卷材、塗膜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做法應符合表4.5.1的規定。
表4.5.1卷材、塗膜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做法
4.5.5每道卷材防水層最小厚度應符合表4.5.5的規定。
表4.5.5每道卷材防水層最小厚度(mm)
4.5.6每道塗膜防水層最小厚度應符合表4.5.6的規定。
表4.5.6每道塗膜防水層最小厚度(mm)
4.5.7複合防水層最小厚度應符合表4.5.7的規定。
表4.5.7複合防水層最小厚度(mm)
4.8.1瓦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做法應符合表4.8.1的規定。
表4.8.1瓦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做法
4.9.1金屬板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做法應符合表4.9.1的規定。
表4.9.1金屬板屋面防水等級和防水做法
《坡屋面工程技術規範》GB50693-2011(新增,制定,2011.5.12發布,2012.5.1實施)
3.2.10屋面坡度大於100%以及大風和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以上的地區,應採取加強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坡屋面簷口部位應採取防冰雪融墜的安全措施。
《種植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155-2007
3.0.1新建種植屋面工程的結構承載力設計,必須包括種植荷載。既有建築屋面改造成種植屋面時,荷載必須在屋面結構承載力允許的範圍內。
3.0.7種植屋面防水層的合理使用年限不應少於15年。應採用二道或二道以上防水層設防,最上道防水層必須採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防水層的材料應相容。
5.1.7花園式屋面種植的布局應與屋面結構相適應;喬木類植物和亭臺、水池、假山等荷載較大的設施,應設在承重牆或柱的位置。
6.1.10進場的防水材料和保溫隔熱材料,應按規定抽樣復驗,提供檢驗報告。嚴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術規程》JGJ230-2010
3.0.1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級應為Ⅰ級,防水層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少於20年。
4.3.1保溫材料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熱係數不應大於0.080W/(m·K);
2使用壽命應滿足設計要求;
3壓縮強度或抗壓強度不應小於150kPa;
4體積吸水率不應大於3%;
5對於屋頂基層採用耐火極限不小於1.00h的不燃燒體的建築,其屋頂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2級;其他情況,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5.2.5倒置式屋面保溫層的設計厚度應按計算厚度增加25%取值,且最小厚度不得小於25mm。
7.2.1既有建築倒置式屋面改造工程設計,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當增加屋面荷載或改變使用功能時,應先做設計方案或評估報告。
《硬泡聚氨酯保溫防水工程技術規範》GB50404-2007
4.3.3平屋面排水坡度不應小於2%,天溝、簷溝的縱向坡度不應小於1%。
《採光頂與金屬屋面技術規程》JGJ225-2012
3.1.6採光頂與金屬屋面工程的隔熱、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性或難燃性材料。
附錄標準目錄